被驳回后的刑事案件直接提交法院吗
A. 刑事案件中院再审驳回像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时效是多久
对于刑事案件中院再审申请被驳回,向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的,是没有时效规定的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权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B.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刑事案件还可以申诉吗到哪里申诉
由最高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可以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回决、裁定的执答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属于终审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C. 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下达的驳回通知书没有办案人员的落款姓名,只有法院公章。。这合法吗求法律条款!
合法不合规,他没有犯法,他也没有违法。按规定要有人签名,他没钱他也不违法。
D. 刑事案件至二审法院申诉被驳回后又至省高院又被驳回,是否可向最高法院申诉求专业解答!
拿不出有力证据,那就不要浪费力气
E. 刑事案件递交法院可以被驳回几次
第一、这个问题是错误的,刑事案件达到法院审理的程度,不存在驳回,法院只会根据检察院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辩论情况,判断 认定犯罪嫌疑人罪名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 就会被宣判无罪,而释放。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 经过公安侦查阶段后,公安向检察机关提交案卷,检察机关审核,认为证据不足,将案卷退给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连嫌疑都够不上,就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会被释放。
F. 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诉状,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邮编100745.
G. 刑事案件去中级法院申诉被驳回又有新证据怎么办
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中院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
H. 刑事自诉案,以立案六个月,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就驳回我现在怎么办谢谢
刑事自诉案立案六个月,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就驳回是合法的,你可以上诉。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对罪证不足的,法院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在公诉案件中,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至于公诉机关依据这些立案材料能否成立对被告人的指控,不在庭前审查的范围。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一种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要通过开庭审理来完成,也即要通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最终有罪或无罪判决。
而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与此却大不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3)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实质性内容,其审查结果不仅可以成为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条件,也可直接导致驳回起诉。即如果自诉人提交的控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补充证据的,经说服自诉人撤诉无效后,法院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
实践中,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要经历立案庭审查和刑事审判庭审查两个阶段,二者之间有一定交叉重叠。自诉案件通过这两个阶段的审查,法官在开庭前便可对证据的充足度、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予处罚等问题形成实质性判断。自诉案件一旦开庭,意味着法官已经基本确认被告人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由此,对于经庭前审查程序认为罪证不足的自诉案件,也就可以采取不经开庭审理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审结方式,这样处理,既实现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得有关当事人免受诉累,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I. 我的再审申诉立案被驳回,是否可以向省级法院申诉立案 依据是什么
我的再审申诉立案被驳回是可以向省级法院申诉立案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9)被驳回后的刑事案件直接提交法院吗扩展阅读
再审的启动
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