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老人赡养费
㈠ 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子女的抚育费,但又说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主张抚养费只能由孩子提出,母亲以原告身份主张抚养费,确属主体不适格,驳回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但通常情况下,在法院立案时,立案庭就应发现并指出,提示应以孩子为原告,母亲为法定监护人。
㈡ 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费得问题,在开庭之前,我方律师要求去男单位调工资收入,但被法官驳回,法官有没有权利
法官当然有权驳回。
理论上民事案件法官没有替你们调查证据的义务,你可以自己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这么做,但是法院有权不同意的。
㈢ 女子拒绝赡养9旬老父,法院为何会支持
上海有一位市民王女士面对自己年逾90的老父亲却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而法院表示支持,因为王女士未成年被父亲性侵后离家,至今单身且身体状况一般,而多年后却被起诉要求付赡养费,被法院驳回。
王先生与妻子共育有两子一女,妻子去世后,王先生便与大儿子共同生活。一年前,大儿子因病过世。此时,已经90多岁的王先生每月只有1000多元养老金,不仅需要支付房租,还需要聘请护工24小时照顾,显得力不从心了。
王先生认为,小儿子与小女儿都没有给予过自己赡养费,请求法院判处小儿子与小女儿每月向自己支付赡养费3000元。
对此,小儿子同意支付赡养费,但认为自己每月收入不高,退休后的养老金不到3000元,且患有多种疾病,综合下来愿意支付父亲每月1000元。而小女儿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背后竟牵扯出一段令人不堪回首的过往。
父亲王先生在小女儿12岁到21岁这9年时间里,多次对她实施猥亵、奸污。这段不幸的遭遇损害了她的身心,让她不得不离家出走,独自在外打拼,以逃离父亲魔爪。随后,王先生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
(3)驳回老人赡养费扩展阅读
法院驳回原告向小女儿索要抚养费的请求
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先生已逾90岁,大儿子去世以后独自一人生活,确实需要聘请保姆照料日常生活。
原告当时每月仅有1000元养老金,要求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具有合理性,但也需要考虑子女的生活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小儿子自愿给付原告王先生每月1000元赡养费用,王先生也表示同意,长宁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对于小女儿王女士,法院认为王先生在早年曾经对小女儿实施过严重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女儿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女儿此后的一生。并且小女儿目前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每月养老金不足3000元,自身生活比较困难。小女儿考虑到自己曾经遭受的伤害、目前的身体状况与经济能力等,不同意支付原告王先生赡养费合情合法。
据此,长宁法院判决小儿子每月支付王先生赡养费1000元,驳回原告王先生要求小女儿支付赡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
㈣ 女子起诉前夫索要抚养费,被法院驳回,为啥
为了房产和户口,六旬男子将妻子起诉至法院。在六旬男子的表述中,这并非是一起普通的离婚财产争议案件,而是夫妻两人为了各自获得房产和户口的目的“假结婚”,并做出了财产约定。如今女方获得了房产却不给男方办户口,男方意图要回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拆迁补偿。通州区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男方的诉求。法官表示,法律中只承认婚姻状态,无论何种动机结婚,一般情况下,结婚状态下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各为利益而结婚非京籍的男子王建刚(化名)称,女子李爱霞(化名)系通州区某村户籍,两人均已60岁,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后,李爱霞所在村庄就面临拆迁。拆迁政策中,如果安置人的配偶为非京籍的本村常住居民,则可以多享受50平方米的回迁房指标。李爱霞作为被安置人,为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在和王建刚相识三个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结婚前夕,双方前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特别约定了李爱霞房屋拆迁所得款项均归李爱霞所有,与王建刚无关,即使王建刚获得的回迁房指标也应由李爱霞享有。王建刚称,双方在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后,李爱霞口头答应帮助王建刚办理北京户口,这样王建刚就可以解决社保补缴问题,在2017年享受到退休待遇。王建刚表示,李爱霞所在的村庄拆迁后,李爱霞获得了相应的拆迁利益,包括政策中分配给王建刚的回迁房指标。双方在结婚期间,并未操办婚礼,也没有通知亲属,在婚后也未共同生活。 法院驳回男子要回补偿诉求 2016年,王建刚通知李爱霞为其办理北京户籍手续,但李爱霞明确予以拒绝,并表示从未答应给王建刚办理北京户口。随后,李爱霞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王建刚离婚。王建刚眼见享受退休待遇的计划落空,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意图要回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拆迁补偿。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确实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财产特别是王建刚拆迁财产的归属。且签订协议期间,不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况,故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王建刚陈述,李爱霞曾答应在结婚后将其户口迁入北京,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王建刚的陈述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建刚的诉讼请求。 法律只认婚姻状态不过问动机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此案中,王建刚自称和李爱霞是为了谋取各自利益的“假结婚”,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在婚姻机关进行了登记。“其实法律中是不承认 假结婚 的”,法官表示,双方领证登记,在法律上就确认为结婚状态。双方在结婚状态中所做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是胁迫、欺诈等状态下签署,便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对结婚的动机并不追究过问,无论双方动机如何,即使是所谓的“假结婚”,婚姻状态也会得到法律认可。法官表示,对于所谓的“假结婚”行为要有足够的警醒,不能因利益而将婚姻视为儿戏,导致自己蒙受损失,人财两空。关于户口问题,法官表示,北京市出台了关于京籍人员配偶迁入北京的政策,但法院并不管理户籍问题。因此即使王建刚符合政策要求,也和李爱霞签了迁入户口的合同,法院也不会支持王建刚的诉求,此事非法院管理范围。鸡飞蛋打一场空。
㈤ 离婚时抚养费一次性支付5000,现在起诉要抚养费,判决书被驳回以后还能起诉要抚养费吗
《关于人民法院审复理制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建议,1,要找律师,当面咨询,不要电话或微信,说不清也不会和你说清,但你可以货比三家,不要着急,且要在判决书下达15天内上诉,不要找法援,这个钱不能省。2,要有证据证明你或你孩子有符合上面三种情况的,这个很关键,很关键,很关键。
㈥ 祖母起诉养孙女要求赡养,却被依法驳回,法院的判决是否太过不近人情了
祖母起诉养孙女要求赡养,却被依法驳回,法院的判决是否太过不近人情了?从冯睿出生的第一天,奶奶便成为了她的实际抚养人,而父母都忙于工作,对她疏于照看。没想到在冯睿即将成年时,奶奶竟然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儿媳支付16年来的抚养费28.8万元。法院综合考虑老人照顾孙女的时间、精力和开销,最终酌定孩子父母应支付老人10万元的“带孙费”。
你不善待公婆,你老公定会减弱爱你的强度,也不会善待你的父母与你的娘家人。人心都是肉长的,人多数还是感恩的,儿媳的辛苦与付出,老人的儿子会对你感恩戴德,你的儿女也在看,在学。
㈦ 外婆起诉养孙女,要求赡养却被驳回,最后老人的赡养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以及养子女。那么,领养的子女对领养人的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就处理了这样一起祖母要求养孙女承担赡养义务的赡养纠纷案。
原告高老太现年80岁,其与丈夫老张婚后仅生育一子张某。张某与陆某结婚后即与父母分开居住,因二人婚后一直未有生育,双方于1994年1月领养了本案被告小张,但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同年7月,陆某去世。此后,小张由张某一人抚养。2003年,张某去世。高老太认为其一人要照顾老张和老张的母亲两个盲人,没有多余的精力再抚养小张。所以张某去世后,小张便由养母的父母抚养成人。后老张母亲和老张相继去世,高老太一人生活。现高老太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欲办五保手续但因户籍底册上显示还有孙女小张而不符合办理条件。故高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小张承担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保障收养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实施,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该法实施之前的收养行为构成事实收养关系,可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但在该法实施之后的收养行为,则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否则,收养关系将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中,父母有抚养子女让其健康成长的法定义务,子女依法也应赡养父母,为其养老送终,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典》“保障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的立法初衷。
该案虽然最终依法驳回了高老太的诉求,但法官的工作不止于断案,而是从根本解决问题入手,在结案后又做了大量工作,最终实现了法与情的交融。
㈧ 离婚抚养费案件上诉中院被驳回还可以要求高院再审吗
二审上诉驳回的话,要有新的证据来支撑你的诉讼请求,例如当年你有工作,现在没工作了,当年孩子读书不要钱,现在读大学要5W一年,又或者你残疾了,没有劳动能力了。再不然最后一招,父母中的抚养方死亡后,另一方要负责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责任。
㈨ 母亲离家出走,16岁儿子要求支付抚养费为何被驳回
母亲离家出走,16岁儿子要求支付抚养费被驳回,这是怎么回事?
一个家庭的稳定和谐需要一家人努力,而不是一个人或者两个人,每个人都是家庭成员,都需要为家庭的和谐作出贡献,您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