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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1-22 08:09:43

❶ 法院接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多久才执行

诉讼保全48小时内,关系到申请人的权益。

❷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主要的我找到三条,抄希望能帮助到你。 《民事诉讼法》74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3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24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❸ 民事法律诉讼文书有哪几种类型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类型,如下:

(一)授权委托书;

(二)证人出庭申请书;

(三)反诉状;

(四)民事起诉状;

(五)民事判决书;

(六)民事调解书;

(七)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驳回支付令申请用等);

(八)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九)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十)执行异议申请书;

(十一)支付令申请书;

(十二)证据保全申请书;

(十三)债务人破产申请书;

(十四)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十五)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十六)延期执行申请书;

(十七)选民资格案件起诉状。

(3)驳回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送达法律文书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或当面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3、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

4、转交送达:是指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可以通过其部队的政治机关转交;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邮寄送达:即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还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对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尽量择用国家级或者省部级大众报纸刊登公告,以求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

❹ 民事裁定适用于什么范围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当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也就是说,法院处理程序的事项,应当使用民事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是:
(一)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该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一是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或者虽属法院主管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又无法补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内按时补正;三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但原告在此期限内起诉。对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权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要求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辖权异议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可以在应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对此,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没有理由的,书面裁定驳回异议;认为有理由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项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驳回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裁定驳回起诉与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所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前,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时所为裁定。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也不同。驳回起诉是驳回当事人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行使,只要经过初步调查和审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因而用裁定;而驳回诉讼请求表明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实体诉讼请求不存在,需要经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因而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两种必要的应急措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事实上要涉及实体问题,如财产保全要查封、扣押财产,先予执行要责令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但是对财产的保全并非决定财产的归属,先予执行也只是基于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责令被告预先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所以,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与程序问题紧密相关,人民法院采用裁定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形式。当事人撤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当允许。但是,当事人的撤诉违背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允许其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诉讼程序中途停止。终结诉讼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继续进行下去,因而最终结束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遇有需要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的笔误,是对判决书中的错误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由于不涉及法院断定的实体问题,因此采用裁定。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中途停止。终结执行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失去继续进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最终结束执行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遇有需要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不予执行的情节,法院经审查属实后,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确认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法律作出这一项弹性规定,以保证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有: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第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判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经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等。
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了前三种是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以及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外,对其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

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什么新的规定

你好,2015年2月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
涉及到: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第四百七十七条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四百七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四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
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第五百四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百四十五条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百四十六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五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百四十八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❻ 一审没做证据保全,证据已经查不到,二审称不理一审证据保全的事,驳回,专业人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证据保全就应该是一审的事,二审不理是对的。如果一审应当证据保全措施而未做致证据灭失二审基本败诉!

❼ 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上诉请求怎么写

上诉请求可以表述为: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依法判准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❽ 诉讼保全的裁定执行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❾ 简述民事诉讼文书的含义、用途及种类。

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用途:民事法律、法规,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民事案件的工具,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凭借。

种类:授权委托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反诉状、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不公开审理申请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执行异议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债务人破产申请书、债权人破产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延期执行申请书、选民资格案件起诉状。

(9)驳回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

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❿ 证据保全的救济

你好!来
证据保全,源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异议,是复议的前提,第一次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再次申请叫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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