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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不到被告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 2021-03-16 19:05:56

㈠ 法院找不到被告怎么办

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对于法院及时送达传票等文书,通知应诉具版有重要作用。人民权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电话均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传票的,应当要求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对于原告因客观原因仍不能提供被告住址或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联系方式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如有公告费则由原告方先行垫付。根据公告的时间,如被告仍未找到,则可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㈡ 找不到被告本人(他妻子也找不到)传票无法送达,被告父母拒收传票,法院要驳回起诉怎么办

找不到被告本人,他妻子也找不到,传票无法送达,法院不能驳回起诉,可版以公告送达。权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㈢ 十年前法院因找不到被告而栽定驳回起诉,现在我找到被告了,请问我该怎么做

可以再次起诉,法院会立案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回民事诉讼法〉的解答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㈣ 法院故意不通知被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驳回原告诉讼,最终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原告是银行法院是否要做出赔偿

原告起诉,说明原告(银行)遭受到损失。
原告起诉被驳回,怎么可能内对被告造成损失?
话再说回容来,原告起诉,只要提供的被告信息是正确的,法院不可能驳回起诉,更不可能用找不到被告作为驳回的理由。
所以,建议你先把民事诉讼法读一遍,再把关系理清楚之后再问。

㈤ 己过讼诉时效,起诉后被法院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能中断诉时效吗

你在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已经过自了诉讼时效,所以你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并不能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虽然法院在你起诉后是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但这并不影响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这一事实。如果将来你重新进行起诉,并且被告也能正常送达并出庭,那么在案件实质审理阶段,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经审查确认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对于你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所以建议你先行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债务。如果被告同意履行债务,那么诉讼时效将重新起算,这样你就能够规避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到那时再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就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㈥ 起诉找不到被告怎么处理

按以下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6)联系不到被告驳回起诉扩展阅读:

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

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最后陈述、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申请回避、提起上诉、

要求再审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同时有权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见米兰达规则)。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与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参考资料:被告——网络

㈦ 我找不到被告,可以起诉他吗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房屋需要办理登记过户的,在房屋买卖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常常被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两种形式:一是依法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这种“批准、登记”,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即生效。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无须批准或登记就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属第二种情况,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即当事人要凭签订的合同及原产权证件去办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没有影响。

那么在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过程中,应由买卖双方中哪方负责呢?这个问题涉及到过户更名手续费用应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费用、办理手续。另外,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特别是卖方当事人在此环节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卖方需要提供与原产权相关的各项手续,如原产权是否属于共有,其他共有或受益人对转移产权所出具的手续等。因此,卖方更应该主动配合,对于产权及时变更和转移具有重要作用。《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规定也说明卖方在产权转移过程中负有积极的主要义务

㈧ 找不到被告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版》规定:
“人民法院权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解读:
你可以以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为被告人住址,依法起诉。法院会帮你解决后面的问题。
最坏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开庭文书,缺席审判,最后公告送达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根据法院判决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制作根据判决制作裁定,凭裁定向房管局请求执行法院判决。

㈨ 被告地址不明确 可能被驳回起诉吗

被告地址不明确,法院可以认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是可以驳回原告的起内诉的。
《民事诉容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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