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没有本人签字驳回起诉
⑴ 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内意见中的相容关规定是可以再进行起诉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一些相关的问题。
“法律依据:《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里有一个点要说明,如果你不能接受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是可以就该裁定上诉。
“法律依据:《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在现阶段虽然需要改进的地方还很多,广大公民是有申述权力的,只要我们走好法律程序。
⑵ 原告起诉的名称与起诉书落款公章不一致如何处理法院驳回起诉正确吗
肯定没问题,这是主体资格问题,如果现单位就是以前单位变更来得,就应出具证据证明关系,否则,不就成张三欠李四的钱,王武来要了吗
⑶ 法院起诉都需要带什么材料
⑷ 行政诉讼法规定驳回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⑸ 民事起诉状上原告诉讼理由与事实不清楚,被告可以驳回起诉吗
只有在受理后发现
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应当受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驳回
的起诉,被告没权利驳回起诉,被告有权请求法院驳回
的诉讼请求。
⑹ 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是否应该有收件证明 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法院是否应该有裁决证明
如果法院受理,法院会给你一份案件受理通知书,如果不附合起诉条件,法院会口头告知不符合起诉的理由,如果你坚持起诉的,法院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决书。
⑺ 起诉书无法送达,法院驳回起诉,同时说起诉费不退!怎么办
起诉书如果针对的是无法送达,法院没有权利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你应该是被告主体不明确,或者是被告人无法查实的的情况。
⑻ 起诉书名称不一致,驳回起诉,能上诉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
如果版原告在起诉书中写的被告权名称与被告实际名称相距太大,导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可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被告也按时应诉,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其与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略有差异为由,主张其不是本案被告,一般应对被告的主张进行核实。
如果被告主张属实的,应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驳回起诉。
你可以要求法院核实是否被告是你。不过显然法院通过原告提供的材料已经找到你了,好好准备应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