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执行驳回
① 仲裁执行因仲裁程序错误被驳回的案件起诉状怎么写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所以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
拿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十五天内,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具体程序是:1、写一份起诉状(模板网络上有很多),主要说明是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因此提起诉讼
2、准备相关证据,汇总成衣一个证据清单
3、把起诉状和证据、证据清单一起,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多带点钱,要交受理费。
然后就是等法院立案了
② 企业上诉申请撤销仲裁,被驳回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您好,鉴于您所提供的案情不是非常清晰,简单说几点,不尽之处,您可以追问:
一、如果该纠纷是商事仲裁纠纷:
商事仲裁,一裁终局,你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对方不服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您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裁决书载明“仲裁书作出之日生效”,那您就可以填写4月1日这个日期。
针对商事仲裁,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方如果不服,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假设您已经申请执行商事仲裁裁决,法院在受理对方申请撤销的请求后,会先中止执行程序,根据查明情况,判断是否继续执行。
二、如果该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劳动仲裁:
对方对于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注意此时在法律程序上是一审程序,如果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载明的生效期限内,对方还可以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这才是法律上的“上诉”。那么此时仲裁书、一审判决书,都未生效,您就不能申请执行。
如果对方提起二审,二审法院依然判决驳回上诉,那么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期是对方收到二审判决书时,以二审判决书中载明的生效期间为准。
三、关于你是否举证证明的问题。
在实务中,一般您申请执行时,填写稍有误差法院是可以容忍的,因为您并不了解他们的送达情况,如果有问题,执行法官会告诉您,让您更改,一般不用举证。所以,关键点不是举证,而是您手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③ 申请法院执行但是执行局发了驳回了我该怎么办
民诉法修改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规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回查由执行局自己的裁决合答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很多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复议后又裁决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现在不少地方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门审查,这样就没有规定有复议的权利,裁决不予执行就终局裁决。也有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然后法院将裁决不予执行理解为一个执行行为,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这样,间接取得复议权,可能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同时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都是中级法院,那么申请复议,就只有到高级法院了。
④ 甲乙因经济纠纷仲裁,后甲在乙对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时提出不予执行,被法院裁定驳回,甲还有无其他救济途径
1、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过不予执行申请都被驳回,一般申请撤销也会驳回;2、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不当。法院立案后就会裁定异议成立或驳回异议,这样你就可以依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类似于上诉。
⑤ 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是不是要执行仲裁裁决有依据吗
当然是要执行仲裁抄机构的裁决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⑥ 申请执行如被法院驳回我可以上诉吗
民诉法修改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规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由执行局自己的裁决合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很多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复议后又裁决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现在不少地方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门审查,这样就没有规定有复议的权利,裁决不予执行就终局裁决。也有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然后法院将裁决不予执行理解为一个执行行为,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这样,间接取得复议权,可能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同时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都是中级法院,那么申请复议,就只有到高级法院了。
⑦ 劳动仲裁书下达后,法院执行庭驳回,还可以再继续劳动仲裁吗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申请重新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