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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陈述申辩

发布时间: 2020-11-24 08:54:24

㈠ 给当事人下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对这份陈述申辩书文书该如何处理

下同意申辩书或下驳回申辩书

㈡ 行政处罚法 陈述申辩的期限是多少天

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回意见,对当事人提答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㈢ 告知书说,我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我只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行吗听证有什么好处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关于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你享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你可以只进行陈述、申辩而不要求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听证是一种新的程序,它是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具体体现。听证制度的确定和实施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都有很大的好处:(1)通过听证,可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2)通过听证,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3)因为听证是公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有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由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损害还未造成,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很大程序上,减省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当呈人带来的麻烦。

㈣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怎么办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陈述申辩时事实当事人的正当的权利。按照正常执法程序,当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时,应当充分让其提出,如果其理由正当充分,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适当的减免,如过其理由不够充分或不能反映真实的客观事实,则行政机关可以不予以采纳。

㈤ 陈述、申辩并接受处理啥意思

你有陈诉事实和申辩的权利 也有接受处理的义务 你可以在接受处理的时候 陈诉事实和申辩

㈥ 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前告知,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内处罚法》第三十容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不经过处罚前告知,就不能对违法人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就无效。
行政处罚被宣布无效后,就不能再给予行为人处罚了。那怕行为人违法事实再清楚。
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必须是本人在场,并经本人签字,不能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送达的。

㈦ 如何正确行使陈述申辩权

定义与分类
陈述权是当事人就所知悉的事实向行政机关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当事人针对不利的指控、决定等,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的权利。陈述申辩权与知情权、听证权、平等对待权、救济权等都属于程序性权利。
按照行使方式不同,陈述申辩权的行使可分为主动行使和放弃行使。主动行使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主动就行政处罚中的一些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并提出事实、理由或证据,对此,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并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纳,并进行重新调查、二次合议。
另一类是当事人主动陈述申辩的只是主观认识、改正态度等内容,对案件定性并无实质影响,对此,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听取并如实记录。需指出的是,当事人主动行使陈述申辩权的,监管部门不得拒绝听取或因其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否则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放弃行使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动放弃,即当事人接到陈述申辨告知书后,当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对此,药监部门应让其在执法文书上写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内容,并签名、注明时间。另一类是视为放弃,即当事人接到陈述申辨告知书后,当场未表示是否行使陈述申辩权,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对此,药监部门应在执法文书上如实记载,并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不能滥用陈述申辩权
笔者认为,除了当事人视为放弃需待陈述申辩逾期才能认定外,无论主动行使还是自动放弃,只要有该行为的发生,就可以不以陈述申辩期间为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这是由陈述申辩权的性质、其他救济权的存在和执法实际等因素决定的。
一方面是由陈述申辩权的程序性权利性质决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应是为了保障陈述申辩权的实现,而不是制约其实现。
同时,其他救济权的存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其权利有权自行处分,无论自动行使还是放弃陈述申辨,都是其行使该权利的方式之一,但其必须为行使或放弃该权利而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也应看到,当事人对案件提出事实、理由或证据的权利不仅局限于陈述申辩权,其还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所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提出事实、理由或证据。
另一方面,这样做符合执法实际。如果允许二次陈述申辩,甚至多次、重复陈述申辩等现象的存在,必然会导致行政执法成本和程序成本的增加,不符合执法实际。同时,这样做可能忽略其他执法事项的重要程度和紧急程度,给不法分子滥用权利、钻法律漏洞提供了机会,有侵害其他当事人平等对待权利之嫌,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㈧ 一企业对行政处罚提出申辩,如何下驳回申辩书。

驳回申辩决定书
针对 做出 决定 驳回其所有申辩 单位 日期

㈨ 陈述、申辩意见问题。

先申请复议免费的啊,上一级的法制办,您只是经销商,只要指明在那上的手续全就可以啊,也不是您做的啊,还有管辖权也不对啊,您归工商局管啊质量监督局无权处罚您

㈩ 陈述申辩和复议和申诉

任免不服分两种,如果是职位调任内部处分任免不服,可以先30天内申请复核,对专复核不服可以15天内属申诉,如果申诉机关是省部级以下的机关还可以而次申诉,但是不能复议
也可以不申请复核,。30天之内直接申诉。

如果是你考取公务员后试用期说你不合格,辞退你,这个可以复议。

陈述申辩是在处分或者做出决定之前的申辩权。复议和申诉都是处理决定下达以后的救济权,申诉只能跟他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可以是他上级机关也可以是同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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