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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 2020-11-24 15:12:37

① 因被告不适格被驳回起诉后可否另诉讼

因被告不适格被驳回起诉的,原告的诉讼权利仍然存在,原告仍可以起诉适格的被告。

②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驳回起诉抄的情形:袭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③ 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原告胡某起诉称,其夫系被告某县粮食局下属单位某粮管所的职工,并工作至退休。1985年其夫去世后,原告作为遗属每月从粮管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2003年粮管所进行改制后被注销。在一次性补发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原告就再也没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下属单位某粮管所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劳动法规补偿相关补助。某粮管所因企业改制后归口县粮油储运公司。 【分歧】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其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应当是适格的被告,即认为被告不适格也是程序上的问题,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被告某县粮食局并非某粮管所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不适格,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没有要求有适格或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具体。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原告在起诉时只要有明确被告,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就有诉权,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如果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理解不同是产生上述两种意见的原因。对此我们首先对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请加以区别。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 具体对于上述案例的处理,笔者倾向第二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立案后又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对本案已经开庭审理,且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符合法院管辖受理的范围,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如果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再次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仍应受理,这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 第二,当事人的诉权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称为起诉权,后者为胜诉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可见,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法院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其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笔者建议对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释明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起诉不具备实体权利和要件处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建议司法机构作出解释加以规范。

④ 被告,其中一人地址不明确,可否驳回起诉

地址不明确,法院可以经公安局的户籍系统核实当事人的档案!

⑤ 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后能从新起诉吗

起诉的前提是原、被告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告错对象的情况。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统一。通常有三种情形:1、动员原告撤诉,之后再另行起诉;2、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能主动干预。法院如采取这一方法,一是违背了当事人撤诉自愿的原则;二是与法院民事审判的“两便” 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进行审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当被告主体不适格时,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就一定要让原告撤诉。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都作出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只有根据立法本意来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民事裁定是法院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形式,而诉权又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之分。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正确的被告”。被告不适格是对象不正确,而不是不明确。所以,原告起诉时其他条件符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认为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笔者赞同第三种情形,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通过审查,原告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认定原告已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接下来,便是通过审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般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争议,义务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如果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关系并未发生争议,则可认定原告并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然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然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应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实体上的请求作出判定,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笔者另认为,即使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损失,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释明,劝导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坚持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进行认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⑥ 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谁能告诉我一下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⑦ 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如何处理

写明明确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立案上交申请立案文书的基本要求。没有写清楚诉讼请求的,法院会责成申请人重新写明确,否则不会立案。法院会依据《民诉法》的规定驳回起诉的。

⑧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可以驳回起诉吗

是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⑨ 我方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下落不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被告方需公告送达裁定书,现我方准备上诉,办案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这样对原告极不公平,是不是意味着,原告要把被告找到,然后把被告绑到法院接受法院处理!法院完全可以公告

⑩ 对原告以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原告的起诉能打断时效吗

你好
这个我不确定,我认为是不能中断诉讼时效的
起诉都没有针对债务人进行,谈何中断
不然我随便起诉一个人,我那些债权债务的诉讼难道都中断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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