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设计抗辩
『壹』 现有设计和现有技术的区别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既可以根据《专利法》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申请日之前已经实施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或者方法,或者已经为实施该产品或者方法做好了必要的准备为由,进行先用权抗辩;也可以根据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为由,进行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那么,这两种抗辩方式有哪些区别呢?
所谓“先用权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抗辩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抗辩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所谓“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抗辩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同,则抗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贰』 著作权侵权可以适用现有设计抗辩吗
软件著作权侵权抗辩指诉讼程告面原告要求其承担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诉讼请求作其行属于侵权行或应承担民事责任抗辩软件著作权侵权抗辩理由哪些呢面由律快车编本文详细介绍 1、合理使用根据律规定必经著作权许偿使用其作品行 2、权利同意包括权利明示同意推定权利同意订立许使用合同等 3、著作权效作品已经保护期或依禁止版、传播作品 4、效完权利主张侵权经济损失能自权利提起诉讼起向前推算两超两予保护 5、定许强制许该使用属于著作权规定定许制度强制许使用制度 6、未达侵权程度引用并未达著作权规定抄袭程度并注明引处 7、非保护象告使用原告作品思想并未形式引用 相关条链接 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列情况使用作品经著作权许向其支付报酬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侵犯著作权依照本享其权利: ()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已经发表作品; (二)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作品适引用已经发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