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法条
Ⅰ 行政诉讼中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区别
你好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维持判决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没有超越职权、
没有滥用职权。
而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只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个: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5。复议机关受理了不该受理的复议申请作出中止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为该终止决定正确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Ⅱ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四项其它应当驳回诉求的指的是哪些
驳回诉请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起诉时仅起诉被告作出的抽象行为(比如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没有关联性,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性存在问题或者作出时合法现在不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三项)
四、被告的行为系确认、引导、认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
五、原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需要强调的是,驳回诉请是针对原告实体内容进行的审查。驳回起诉是针对程序上的内容进行审查,比如需要行政复议前置或者非法院管辖事项。故只要是针对实体内容,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行政行为合法,或者针对的是非行政行为,法院都会以驳回诉请来处理
Ⅲ 简述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诉讼请求与维持判决的关系
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请都是在法院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作出。行诉中的维持判决是指法院认同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虽然我国行诉不包括审查合理性,但我这里指法院“认同”其合理性)。行诉中的驳回诉讼请求是,尽管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其具有不同层面的瑕疵。作出维持判决的情形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作为、合理、不需要变更/废止、该行为仍然存在。驳回诉请的适用情形是比如合法但不合理这种情况,也就是说法院虽然认同其行为的合法性但不认同其合理性,所以不可以用维持判决这种形式来表现。简而言之就是指维持判决是指法院对该行为的完全认同,驳回诉请是指法院仅认同其合法性而对其它方面持保留意见,或者该行为已不存在判决维持判决已无多大意义的这种情况
Ⅳ 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是政府的专有权利,法院无权对土地确权,假设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确认,法院就会以该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被驳回起诉后,权利并不丧失,他可以请求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法院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是一个理论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如果分不清就驳回诉讼请求。
Ⅳ 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驳回诉讼请求: 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形大概有以下几点: (1)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 (3)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Ⅵ 行政诉讼中的判决方式维持,撤消,履行,变更,驳回诉讼请求,确认适用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看行政诉讼法54条 讲的是维持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限期履行 变更
行政诉讼法解释56条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7条是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以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还有58条
字太多了 告诉你法条 你自己看吧
Ⅶ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重要的话说三遍:淡定!淡定!淡定!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内幕和潜规则,法院也不例外!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人事任命由地方决定,财政收支也纳入地方财政管理。行政案件可是“民告官”,也是法院的大难题: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很多事情不是法官的专业水平不过关、也不是故意颠倒黑白,而是另有隐情、另有苦衷。你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尽快上诉,或许会有转机!祝好运!
《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不过二十几年。法制社会,真正的法制社会、成熟的法制社会其实距离我们还很遥远很遥远!
Ⅷ 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8)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