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法院驳回起诉
A. 对同一行政行为,因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起诉,行政机关再次送达原行政行为,现在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进行行政复议的,你可以去申请的
B. 行政案件因诉讼时效己过,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可以申诉检察院
有正当理由可以找,如果真过了,也没人能帮你,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C. 急!!急!!需要咨询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
发现新的潜在侵害,时效应从发现该侵害时算起,尽管原侵害已经诉讼终结。
上诉时效已过,再审程序的两年时效也已过。且不足以启动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程序。
所以,只能在原案件事实上补充新侵害的证据以另外的独立的诉讼重新提起。提起诉讼的时效从知道该侵害时算起。
证据,1,原案件侵害事实,2,新的法医鉴定所确认的伤害结果 ,3,新发现的侵害是由院案件侵害所引起的。对于本案,1,2都已确立。关键在于如何确立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没有按照你问题的顺序回答,而是按法理的内在逻辑,请理解。下面问答你问题中包涵的一些小问题:1,不是要‘证明原告不知道是被告的行为而造成原告伤害’,而是要证明两种侵害的内在因果关系。2,原来的笔录只是证明原案件的事实,只是新纠纷的最初的事实基础。3,没有撤诉的问题,本来就没有上诉,就不存在撤诉的问题。上诉期没有上诉,法院判决就开始产生效力。
但是,问题的最终关键在于,本案原告当事人在发现侵害后(即原案件3年后作法医鉴定时)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上的“从知道之日算起”指阻碍当事人了解客观事实的客观障碍消除。而不是主观原因,本案原告当事人是在原案发生三年后就知道了新侵害的客观事实,只是因主观意识没有认识到该侵害和原侵害的客观联系。
综上所述,即使在理论上可以另行起诉维护权利,新的诉讼时效也已过期。如果现在到法院起诉,很有可能是不受理,即使受理,已很有可能驳回起诉。假设可以立案,胜诉可能微乎其微。
D. 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是否能够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超过诉讼时效,属于实体问题,只能驳回诉讼请求,不能驳回起诉,因为驳回起诉,是程序问题。
E.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是先受理再驳回起诉,还是直接不予受理哩求高人指点
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将丧失追诉权,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丧失的是胜诉权,因此应当先行受理,审理后确实属于超出追诉时效,判决或裁定驳回诉请。
F.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的效力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非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说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者起诉不合程序,法院决定不予受理,适用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说明你的诉讼请求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法院受理了,但是你的请求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不能得到支持,适用判决,你找到新证据还可以起诉。。
G.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撤诉的案件,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基于以下三种情况而发生中断,即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就说明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诉讼方式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争议;起诉书副本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因没有出现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即表明当事人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该起诉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则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H. 超过诉讼时效 是驳回起诉还是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0条、第126条均有关于“诉讼请求”的规定,诉讼请求是回指原告(或反诉原告)向答被告(或反诉被告)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所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或超过诉讼时效,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所解决的是实体上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即胜诉权)的一种否认评价,它适用的条件就是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且原告不具备实体上的请求权(即胜诉权),它与裁定驳回起诉不同,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可见,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关键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后,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只是原告不具备实体上的诉权,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I. 已超出诉讼时效的借条法院一旦受理后
1、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起诉并被受理。受理后,在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后,驳回起诉。→注意不是驳回诉讼请求,就是说,你的索要欠款的权利还在,只是法院不管了。
欠款人如果请律师,那他根本不会以不存在借款事实为抗辩理由,直接就诉讼时效抗辩最简单。
2、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3、被告当然可以不承认。这就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原告出示借条→证明有借款事实
被告反驳(即不承认)就只能证明①借条伪造;②借款已清偿;③涉及合同争议并享有相关抗辩权。(是否还有其他抗辩,从你说的并无法判断)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很简单,就你的借条日期说明即可)
原告反驳只能证明①有诉讼时效中止事实,如最后一次索要在2年内或被告曾做新的还款承诺在2年内。(一般需书面材料证明)②有诉讼时效中断理由,如在诉讼时效到期前6个月,遇到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而不能起诉。
J. 超过诉讼时效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1、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驳回起诉”是程序上的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是经过实际审理后,实体上的驳回。
而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必须是被告提出诉讼时效超过的抗辩法院才会适用。因此不可能在程序上“驳回起诉”,应为“驳回诉讼请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