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驳回起诉
㈠ 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局,上诉期内法院还有权续封车辆吗
完全是继续封存的,发回公安局是要从新搜集证椐,即案件未了结,未了结即无法解封车辆,只能等案件了结。
㈡ 刑事案件就必须坐牢吗
如果是公诉案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案件不一定会被提起公诉。
我国刑事诉讼的起诉形式可分为自诉和公诉,实行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此可见,我国的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型。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条的“侵占案”。这些刑事案件均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后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通常被称为“亲告案件”。这类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有它的特殊性。如侮辱、诽谤案件通常是跟捏造和散布被害人的隐私和某些不光彩的事情相联系,被侮辱、诽谤者往往从维护自已的人格和名誉出发,在他可以忍受时,往往不愿张扬出去,扩散影响,更不愿诉诸法律,提出控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案件主要发生在较密切的亲属之间,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为人改正错误,不干涉、不虐待就满足了,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并不希望司法机关干预,更不希望对行为人处以刑罚。侵占案件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被害人一般也只要求行为人改正错误,返还侵占物即可,不到万般无奈时不会提出控告。上述四种案件,如果司法机关违背被害人意愿主动干预,可能陷于被动,也不会收到好的社会效果。当然,有些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司法机关则不应坐视不管,而应按照案件的管辖范围主动受理,以切实保护弱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不受侵害。
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轻伤害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住宅案”、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案”、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重婚案”、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案”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列八种刑事案件往往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取侦查手段就可以调查清楚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是根据各种伪劣商品的种类进行分类规定的,全部为选择性罪名,即行为人实施了该罪名所列“生产”或“销售”行为之一的,以该行为确定罪名,生产并销售同一罪名中所列伪劣商品的,将所实施的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公民、法人都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并且均规定了财产刑。侵犯知识产权案,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的不同客体可以划分四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公民、法人都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并且均规定了财产刑。这里还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重婚案件,重婚案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和公民正常的婚姻权利,它具有双重管辖关系。也就是说重婚案件既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在必要时,公安机关也可立案受理。因为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特别是某些边沿落后地区的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提出控诉。对于这种没有自诉人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因此,对于被害人不控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检举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再如被害人不提出控诉,重婚案件的行为人重婚一段时期后关系恶化,无配偶方以重婚时不知道被告人有配偶为由,以被害人的身份作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时,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审理后查明自诉人重婚时明知被告人有配偶,自诉人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且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如只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则明显显失公平,也放纵了犯罪分子,自诉人又处于无人控诉境地,人民法院又不能直接对其处以刑罚,此时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对重婚行为人提起公诉。否则,致使这些犯重婚罪者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这不仅有损于国家法律的尊严,破坏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败坏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书面决定的案件,不是典型的自诉案件,而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而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这类案件与前两类自诉案件相比,有其显著的特征:(一)不需要侦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案件只能是不需要进行侦查且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案件。倘若是需要侦查才能查明事实的,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投诉,寻求法律保护,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案件的性质、范围仅限于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相关,不能随意扩大。(三)被害人起诉的时间和条件受到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只能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之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具备这一条件的情况下受理案件。(四)此类案件即有公诉案件的性质,又有自诉案件的特征,不一定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能是罪行较轻的案件,也可能是罪行较重的案件。就连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也可能成为自诉案件,与一般概念的自诉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观念不同了。(五)不适用调解程序。此类案件与其它自诉案件截然不同的是不能用调解的方式来结束诉讼。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或犯罪已过追诉时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等情形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有足够的证据”是自诉案件开庭审判的必备要件之一,开庭审理后,只能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实体判决,而不能以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案件主要是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个人权益,往往犯罪行为的性质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比较小,一般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实践证明,通过调解处理自诉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和解,既有利于迅速结案和解决矛盾问题,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又能防止矛盾激化,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有利于社会稳定。但不论调解或和解,都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经调解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判,当事人如果事后反悔,应向其讲明相关法律规定,使其履行协议。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于法庭之外自行协商后,自愿息诉。这种和解协议属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不是诉讼行为,靠双方当事人自觉遵守,不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后案件并未因此撤销,只有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法院允许后,才视为诉讼结束。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如确属自诉人自愿撤诉的,应当准许;如自诉人系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还应对被告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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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是什么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书。裁定书,是对诉讼案件、其他案件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认定,作出的裁判文书。
㈣ 考试涉密达到刑事犯罪由公安哪个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十九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森林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七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㈤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有刑事案件的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刑事案件不影响民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如果审理民事案件需要刑事案件终结后方得进行的则民事案件中止。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的规定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采用以下移送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对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在上述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5)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驳回起诉扩展阅读
1、全案移送或驳回起诉的条件
为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决发生冲突,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整起案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处理,是可行的。
司法实践中,审判部门应慎用驳回起诉,更不能一有刑事犯罪嫌疑,就裁定将起诉驳回。只有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驳回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民商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谓的“纠纷”,实质上就是犯罪。
2、继续审理的条件
刑事问题的处理有赖于民事问题的解决时,继续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可避免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业已经过的民事程序也不至于前功尽弃。
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结束,只剩下合议庭合议和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与宣判时,不宜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即使刑事问题的处理不依赖于民事问题的解决,但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结束、能够作出妥当判决的情况下,如果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就可能导致完全浪费业已进行的民事审判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依然可能附带民事诉讼,进而在刑事诉讼中重复业已进行过的民事审判工作,这显然得不偿失。此外,人民法院特别需要提防某些机关或者企业利用“先刑后民”,进行地方保护的做法。
参考资料来缘网络《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缘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㈥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驳回起诉扩展阅读
企业间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