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理后驳回
A. 已受理的行政诉讼案子还会裁定或驳回吗
所谓裁定驳回起诉是已经受理了,后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B. 行政诉讼可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刘翔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他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如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殴打了他的行为人处警告处罚偏轻,要求变更为行政拘留处罚;房屋所有权人认为房管部门对其相邻房屋的确权范围包括了双方共墙等)而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不当,同时又认为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利有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因为原告没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其起诉缺乏《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一)项、第(三)项的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应予裁定驳回起诉。也有人认为应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情况有四种:(1)判决维持;(2)判决撤销;(3)判决变更;(4)判决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这里面没有规定其他处理方式。《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1)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不论原告从何角度提出诉讼请求,都不能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审查对象,也不能围绕原告的主张审查被告,而必须始终把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为审查的重点。基于前述理由,对此类案件应作出撤销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值得商榷,理由如下:1、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第一项的观点,混淆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民事诉讼起诉的第一项条件是《民诉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行诉法》第41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说明原告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并不是受理的必要条件,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就具备了法定的第一项起诉条件。因此,此类案件,不能以不符合第一项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2、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第三项条件的观点,混淆了行政诉讼中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的区别。《行诉法》第41条第三项规定的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据此,原告只要能在诉状中列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事实依据”,在程序上就符合起诉条件,至于这个事实依据能否确实充分地支持其诉讼请求,那是实体审查的内容,是关系到原告能否胜诉的问题,因此,此类案件不能以不符合第三项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3、认为不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依据,均应审查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观点混淆了对行政活动的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区别。虽然《行诉法》41条规定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并以此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就具备了起诉的条件,但原告要获得胜诉,客观上其合法权益确有受到侵犯却是必要前提。那种认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必审查,审理的着眼点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观点,违反了基本的民诉法原理。
C. 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3)行政诉讼受理后驳回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D. 行政诉讼法院在四个月审理后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怎么办呢
如果是不予受理,在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后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是驳回起诉,在收到驳回起诉的判决后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个权利都会在裁定或判决中写明的。
E. 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F. 行政诉讼法,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于是上诉,二审认为应当受理,二审法院怎么办
如果二抄审认为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我国的审判制度是二审终审制。具体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G. 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在哪里
所谓裁定驳回起诉是已经受理了,后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内法院关于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H. 行政诉讼案申请再审,立案后不开庭审理直接 裁定驳回,合法吗
行政诉讼法第就九十条至九十三条,规定的是再审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开庭审理,也就是说可以不开庭。上述的情况不违法。
I.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是不受理还是受理后驳回起诉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专请复议直接提起诉属·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