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食品的logo
⑴ 有哪些食品标志(图片)
http://www.333cn.com/resource/logo/foods/
·厨具和食品类标志之二 [05-11-15]
·厨具和食品类标志之一 [05-11-15]
·食品类标志之一 [05-09-21]
·糖果类标志之一 [05-09-21]
·酒水类标志之二 [05-09-21]
·酒水类标志之一 [05-09-19]
·乳制品类标志之一 [05-09-01]
·冷饮类标志之二 [05-08-31]
·冷饮类之一 [05-08-30]
·快餐类之一 [05-08-27]
·动物食品之一 [05-08-26]
自己进去找吧 图片太多 贴不过来
⑵ 有哪些食品标志(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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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食品标志的图案有什么含义
有机产品标志由两个同心圆、图案以及中英文文字组成.内圆表示太阳,其中的既像青菜又版像绵羊头的图案泛指自权然界的动植物;外圆表示地球.整个图案采用绿色,象征着有机产品是真正无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产品以及有机农业给人类带来了优美、清洁的生态环境.
有机食品这一名词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在其他语言中也有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的.这里所说的"有机"不是化学上的概念.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规范生产加工、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
除有机食品外,还有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他们被统称为有机产品。
⑷ 我国有哪些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特指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目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在全国30个省区和直辖市委托了38个管理机构,9个产品质量监测机构,56 个环境检测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建立了涵盖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及专用生产资料等环节的质量标准体系框架,制定了一批绿色食品标准.颁布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认证开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先河。十几年来,绿色食品产业之所以健康发展,与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实践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路线是分不开的,不断推进了绿色食品认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因此,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农产品质量认证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技术手段,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绿色食品认证开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先河,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3年底,全国绿色食品企业总数2047家,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总数4030个,产品实物总量3260万吨,年销售额723亿元;一些省份已将绿色食品产业作为省域经济的增长点,作为农业领域的主导产业,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载体。短短十几年,绿色食品以其生产和管理方式引领了新时期农业发展方向,成为安全、优质、营养食品的代名词,走进城乡人民生活,并以中国农产品精品的形象走出国门,登上国际舞台。作为新兴产业,绿色食品之所以有这样的发展速度,与其在概念提出之初就建立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框架,实践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路线,不断推进绿色食品认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是分不开的。
一、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构成与特点
绿色食品标准是指“应用科学技术原理、结合绿色食品生产实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所制定的,在绿色食品生产中必须遵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认证时必须依据的技术性文件。”
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是对绿色食品产销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的一系列标准的总和和系统,包括四个方面: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绿色食品包装、标签、储运标准。
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有如下鲜明特点:
1.内容的系统性。绿色食品标准体系贯穿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涉及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标签、贮藏运输等诸多环节。
2.制订的科学性。从1990年起,农业部正式提出开发绿色食品时,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先后组织国内各方面的专家,经过上千次试验、检测和参照或采纳国际标准以及国外先进标准而制定的,对严于现在执行标准的项目及其指标值都有文献性的科学依据或理论指导。
3.指标的严格性。绿色食品的标准无论从产品的感观性状、理化性状、生物性状都严于或等同于现行的国家标准。例如大气环境质量采用国家一级标准,农残限量仅为有关国家和国际标准的1/2。
4.控制项目的多样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中土壤标准比国家标准增加了土壤肥力指标;产品标准增加了营养质量指标等项目。产地环境质量评价中,对水质、土壤、空气等要素分别区分了污染严控指标和一般控制指标若干项。增加控制项目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物质对产品的污染,保证绿色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发展现状
十几年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农业部的支持下,采取边制定,边试行,边修订的方法,使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在实践中不断被修正和完善,迄今,共发布通用性准则、产品标准等72项国家农业行业标准。同时,地方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还制定了数十项地方标准,有效地补充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1-2000),根据农业生态的特点和绿色食品生产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充分依据现有国家环保标准,对控制项目进行优选。它规范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监测、评价的主要内容、方法,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饲养用水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各项指标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其附录中还提出了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肥力分级和土壤质量综合评价方法。
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分为三个层次:绿色食品生产的通用准则;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绿色食品生产作业历。
绿色食品生产的通用准则是对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物质投入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全国适用,既是绿色食品生产、认证、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也是绿色食品质量信誉的保证。目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发布的准则有:《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392-2000;《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00;《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00;《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471-2001;《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472-2001;《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NY/T473-2001;《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T755-2003。在这些准则中对允许、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生产资料及其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使用次数、休药期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截断生产中的污染源,确保产地和产品不受污染提供了保证。
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是确保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的主要措施,包括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食品加工等操作规程,以绿色食品的通用准则为依据,按不同农业区域的生产特性、作物种类、畜禽种类分别制定,用于指导绿色食品生产活动,规范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的技术规定,地区适用,其核心是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区域性的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目前全国约有数十项,其中,辽宁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经制定了绿色食品粮油、蔬菜、水果等19项生产操作规程和4项畜禽产品养殖技术规程。
绿色食品生产作业历是由绿色食品申报企业根据各基地的具体情况,依据绿色食品的通用准则和相应的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制定,用于指导种植(养殖)户实际操作的“明白纸”。在辽宁省锦州地区的绿色食品蔬菜生产基地,每位种植户手中都有一份“绿色食品蔬菜生产作业历”,依据不同蔬菜品种的特点,简单而通俗地提出了绿色食品棚菜生产的种植要求,使千家万户的生产过程有了统一的技术标准指导。
3.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绿色食品最终产品质量的指标尺度,它反映了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及质量控制水平,是树立绿色食品形象的主要标志。其内容包括外观品质、营养品质及卫生品质三部分,具体体现在原料、感官、理化、微生物学等四个方面的要求。
为了适应绿色食品迅速发展的形势,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有关技术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制(修)定了一批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1995年经农业部批准作为农业行业标准,首批颁布25项绿色食品产品标准(NY/T 268-1995至NY/T 292-1995);2000年颁布20项绿色食品产品标准(NY/T 418-2000至NY/T 437-2000);2002年修订绿色食品啤酒、茶叶、乳制品的标准,颁布绿色食品白菜类蔬菜和茄果类蔬菜的产品标准;2003年修订《绿色食品大豆》为《绿色食品 豆类》,颁布12项绿色食品标准(NY/T 743-2003至NY/T 754-2003)。这些标准在检测项目和指标上,一般严于国家标准,达到或接近同类产品的国外先进标准或国际标准。
4.绿色食品包装、标签、储运标准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658-2002),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包装必须遵循卫生、安全、不浪费资源、不污染环境、可循环利用等原则。绿色食品标签除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外,若是特殊营养食品,还应符合《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T 13432)。标志使用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的要求,凡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资格的单位,应严格做到“四位一体”,即绿色食品的标准图形、标准字形、编号、防伪标签。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精神,要求绿色食品标志产品加贴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实施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措施,对每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及整个绿色食品形象具有保护和监控作用。
三、绿色食品标准与认证管理
GB/T2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这样定义“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或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可见,标准是一种特殊的文件,通过标准,对重复性事物做出统一规定,借以规范人们的工作、生活、生产行为。就生产而言,任何产品都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的,任何技术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操作的。离开了标准,就没有衡量质量的尺度,产品和技术的质量就会因为没有比较的基准而无从谈起。绿色食品正是因为建立了自己的标准体系,并以此为认证管理的依据,才得以保证其“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特征。
1.绿色食品标准是认证的基础和标志许可的依据
所谓产品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绿色食品认证是一种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进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活动,其核心是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绿色食品标准。绿色食品采取质量认证制度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相结合的运作方式,是一种以质量标准为基础的,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的管理行为。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的文审以绿色食品生产的通用准则为核心,对申报企业的现场调查是以检查绿色食品生产标准落实与否为核心,而产品检测则是对全部标准实施结果的一个查验活动,因此,每认证一种产品都是在实践中审查绿色食品标准贯彻实施的过程。例如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认证绿色食品花生和大豆,就是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制定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作业历,通过农民协会,组织农户开展培训,在绿色食品花生和大豆基地统一使用生资,严格按生产作业历进行农事活动,实现了花生和大豆的标准化生产,从而获得绿色食品认证。
2. 绿色食品认证促进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完善、健全
绿色食品认证是检验绿色食品标准的实践活动,标准在认证活动中被应用,也因认证活动而不断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离不开绿色食品认证实践。近日,为了增加绿色食品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认证实践的基础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指标进行了修订。如《绿色食品 大米》中卫生要求“黄曲霉毒素B1≤5.0”修改为“黄曲霉毒素B1≤0.005”;《绿色食品果脯》中“铅,mg/kg ≤0.05”修改为“铅,mg/kg ≤0.5”;《绿色食品 茶叶》中“氰戊菊酯≤0.1” 修改为“氰戊菊酯不得检出”,等等。可见,随着绿色食品认证管理实践的不断进行,绿色食品标准也日趋科学和实用,更加体现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的内涵。
3.绿色食品标准体系与认证管理促进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推动了农产品出口
绿色食品标准尤其是产品标准的制定以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为基础,借鉴发达国家普通产品标准,并引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形成可以追踪溯源,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是绿色食品标准的外在反映。据调查,我国绿色食品成规模出口始于1995 年,至今尚无因达不到标准被退货的情况,更不存在因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挡在国门之外。有关资料查询表明,在日本2003年查出农药残留超标而被拒绝的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名单中,没有一家是绿色食品的生产企业。近年来在我国农产品出口一直徘徊不前的情况下,全国绿色食品出口贸易额保持了50%以上的增长速度,据统计,2003年全国绿色食品产品出口率已达12.4%,出口额10.8亿美元。我国绿色食品出口快速增长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绿色食品的产品标准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普通农产品标准,为企业搭建了一个符合国际惯例并在产品标准方面基本与国际相一致的质量保证平台。而且,通过实施以绿色食品标准为核心的认证管理,企业增强了质量意识,使生产达到标准化,在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的要求规范生产行为的过程中提升了产品质量,在严格落实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进口国的标准和规定,拉动了产品出口。同时,绿色食品认证管理又为企业质量信誉增加了第三方公正。
目前,虽然绿色食品标准在整体水平上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但并不意味着绿色食品标准全部达到某一个发达国家的标准。例如,绿色食品标准与日本相应标准在整体上达到同一层次,但某些产品的标准则有高有低,日本果菜敌百虫和马拉硫磷的农残标准分别为0.5ppm和2ppm,绿色食品的标准为0.1ppm和不得检出,而乐果、杀螟硫磷、敌敌畏、倍硫磷等指标则严于绿色食品。除有机食品外,目前在农产品领域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国际标准,出口的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产品标准。尽管绿色食品在出口中被视为已获得了一种质量控制体系认证的高质量产品而倍受青睐,但直接进入海外市场尤其是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原包装的绿色食品成品却寥寥无几,一些直接上超市的绿色食品成品也大多按进口商的要求进行包装,进出口商一般很少再加贴绿色食品标识。因此,为了在海外市场培育我国绿色食品以及我国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自有品牌,绿色食品的标准也在根据进口国的普遍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中,大宗产品如粮油、禽肉,尤其是蔬菜方面其农药残留标准参照日本和欧盟的标准进行修订,以保持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只是由于标准的权威性和法规性决定标准的修订、发布和实施需要一个周期,绿色食品标准修订迟缓,在事实上造成了某些产品的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标准尚有一定的距离。此外,现有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中还缺乏许多大类产品标准,如杂粮、水产品;区域性生产操作规程的数量少,不能充分指导绿色食品基地生产;生产作业历尚未在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全面普及。
综上所述,绿色食品标准提供了开展绿色食品生产和管理活动的技术、行为规范,也是维护绿色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和法律依据。绿色食品认证促进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实现了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提高了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质量,提升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农业生产方式。
绿色食品是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统称。由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通常都冠以“绿色”,为了更加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定名为绿色食品。
换言之,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总称。它是未来农业和食品发展的一种新兴主导食品。
“绿色食品”是——特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之所以称为“绿色”,是因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由于与生命、资源、环境保护相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冠之以“绿色”,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并能给人们带来旺盛
定义:绿色食品是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说明http://ke..com/lemma-php/dispose/view.php/5589.htm
标志http://image..com/i?tn=image&ct=201326592&lm=-1&cl=2&word=%C2%CC%C9%AB%CA%B3%C6%B7%B5%C4%B1%EA%D6%BE
⑸ 食品安全标志有哪些
食品安全标识。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⑹ 食品上的标志
首先目前咱们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标志有三个,分别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
第一:绿色食品,由于国际上大部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事物通常以绿色表示,为了表现出这类食品来源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所以定名为绿色食品。那么什么是绿色食品呢,绿色食品是指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经过专门机构认定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的食品。绿色食品比无公害食品相对来说高一个等级。
第二:有机食品,有机食品算是食品中比较优质的了。那么有机食品是什么呢?首先他不使用化肥,农药,添加剂。而且需要符合国际有机农业的标准去生产加工。
第三:无公害食品,无公害食品相对于上边两个就相对于差一点,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公害只是对食品的基本要求。基本上普通食品都是符合这个要求的,无公害食品是指只要把有害物质残留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符合卫生质量指标的农产品就可以。
⑺ 食品标志有那些
以上四个分别是质来量安全标源志、有机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食品包装材料种类标志。食品的标志有很多,在这里仅仅列出四中较为常见的,其中质量安全和食品包装材料标志不仅仅见于食品中,在其他产品中也可能会见到,例如化妆品。还有其他食品标志,例如农产品地理标志等。
⑻ 食品标志图案的名称
答: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标志只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这三种。“无公害食品”是指源于良好生态环境,按照专门的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或加工,无有害物质残留或残留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符合标准规定的卫生质量指标的农产品。严格来讲,无公害是食品的一种基本要求,普通食品都应达到这一要求。“无公害食品”标志是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过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级别比“无公害食品”更高。由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都冠之以“绿色”,为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生态环境,因此定名为“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绿标图形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正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象征着蓬勃的生命力。
“有机食品”可以说是食品中的“旗舰”,这一名词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有机食品”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经具有资质的独立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有机食品”不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和添加剂,因此对生产环境和品质控制的要求非常严格,因此,在国内产量还
⑼ 食品标识的种类有哪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