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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2020-11-27 06:23:46

⑴ 离婚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如果双方同意了,能再提出诉讼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见,适用6个月以后再起诉的条件是:
1、判决不准离婚;
2、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而对于你所述情况,由于双方已同意离婚,即发生了新情况,具有新的事实理由,可随时向法院重新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应提供证据证明新情况、新理由的存在。

因此,建议:
1、与女方就同意离婚签署一份协议,有关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可先搁置,先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即可;

2、既然女方已经想清楚、同意离婚,若女方不愿意以协议方式确定同意离婚,可要求女方写个声明,只要声明内容有同意离婚即可;

3、若女方都不愿意写书面材料,可做通女方工作,由女方向法院提离婚诉讼,即不受6个月限制。

最后,鉴于双方已谈妥,有关同意离婚的证据,若女方不愿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可通过录音、证人证言等等进行保全,以避免六个月过后又变卦。

问题补充:

女方不愿意去提起诉讼,主要是想问一下,男方能不能在6个月内再提出诉讼?

上面回答已提到,在有证据证明出现新情况、理由的情况下,不受6个月限制,可以在6个月内再提出诉讼,在申请立案的时候应向立案庭说清楚原委。

⑵ 离婚法院已经判了被告说没有收到传票上诉要求驳回重审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
被告所称没有签收原回审法院传票,要看法答院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手续,如果公告送达,被告是不会签收送达回证,如果有其他签收证据,被告的上诉理由就不能成立,无非是想拖延时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⑶ 离婚案件中驳回起诉请求与裁定不予离婚的区别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不予离婚是双方不能不满足以下 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⑷ 普通程序离婚案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条款

驳回起来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自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

⑸ 上面写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是什么意思

就是不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应该这样做出叛决,
要么判决准予离婚或判决不准离婚
哪有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这个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
建议上诉处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明确,是错误。
要么就是非法同居关系,只能这样处理,建议带上材料,当地咨询律师

⑹ 法院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以后起诉有时间限制吗

本案涉及 离婚诉讼中 原告6个月的 禁诉期问题。

离婚诉讼中 : 一审判原告 败诉,

1 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 原告不得再起诉,

6个月后有新情况 新理由的 可以再起诉 :

2 但被告不受这6个 月的 限制。
修改回答

⑺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驳回诉讼,为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⑻ 原告诉讼请求不当,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哪条法律条文规定的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引用实体法来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实体法的应用,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即查找实体法的规定,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的或者与法律相冲突的,即为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引用该条法律予以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8)离婚纠纷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扩展阅读:

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

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二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⑼ 起诉离婚法院受理一半后,有权利驳回吗

被告收到起诉书,可以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反驳原告的诉求。在法庭辩论时也可以反驳被告。
另外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告可以在法院反诉原告。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反诉条件: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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