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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法制政府的标志体现在那几个方面
答:(一)体制方面: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1、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
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政府,必然是职能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政府应当履行哪些职能是自从有政府以来,无数思想家为之探求的一个重要问题。政府的权力过大,易于损害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政府的权力过小,就无法保证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必须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是一个高效而又有限的政府。在总结历史教训、合理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将政府职能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这标志着我们对政府职能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是应对市场失灵的需要。政府到底应该履行哪些职能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分不开。建国初期,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和稳固新生的政权,我国实施计划经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政府是全能政府。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决定政治,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与其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再由政府用权力来配置资源显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市场经济是竞争、自主、开放的经济,“其运行的前提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他们能自由进出市场,根据资源提供的价格,自由进行交换,经过自由竞争、自由选择、自由组合、优胜劣汰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1。然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是万能的,市场经济主体在自发竞争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需要政府进行宏观上的经济调节;市场经济主体为了逐利可能会不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从事违法行为(如制假售假),需要政府进行监管和规范,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充分竞争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秩序,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任何形态国家的政府都必须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英国著名哲学家洛克的政府理论为我们思考这一问题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借鉴。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平等自由的,但是,由于缺乏公共权威,人们的平等和自由经常要受到损害,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人们决定将每一个人自身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国家“以确保每一个人更好的享受它剩余的财富和自由”。这就说明,为了确保人们的自由不受损害,避免市场经济下原子化的个人因为互相追逐利益而破坏秩序迫切需要一个公共权威的存在。它的作用是确定行为规范,解决争端,维护秩序,简单地说,也就是进行社会管理。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中专门论述了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必须履行的若干职能,其中包括:第一,国防的职能,“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 第二,司法的职能,“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结构”。 具体说来,社会管理职能包括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
公共服务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要求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成果要惠及每一个人,尤其是对于平等的追求更加深了人们的这种愿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顺应民意,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每一个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更高的精神需求都能得到实现。同时,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势必导致一些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失败,从而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政府同样也应当保障他们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在当前,尤其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让他们也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文明成果。因此,政府必须提供一系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共服务职能。正如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中所说,政府应当“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若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1具体说来,公共服务职能包括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实施公共政策、扩大社会就业、提供社会保障、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健全政务、办事和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等。
政府职能要真正转变到位,关键就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这就要求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上的一切非公共产品和服务都必须由市场来提供,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能越位。政府一旦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起向社会提供非公共产品,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就会利用其社会管理者的特殊身份和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影响和干预市场正常和正当的竞争秩序,这无疑侵害了其它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政府还承担市场监管的职能,政府自己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就形成了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这显然不符合规则。在中国,事业单位是一个庞杂的机构群体,各类事业单位共有100多万个,人员编制总数为2000多万。我国现有事业单位大多数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体制极不科学。目前,事业单位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公益型的事业单位;三是经营性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大量存在强化了一个错误的观念,就是公共事业只能由政府负担。这严重影响了公共行政的多元发展,影响了政府的职能定位,也影响了政府的结构。今后事业单位的改革,应当将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收归行政机关,增强其责任意识;对于公益型的事业单位,可以继续维持其事业单位的身份,政府将原本属于事业单位的权力还给事业单位,使其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对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可以改制为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其效率并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只有政企、政事彻底分开,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情交给市场,将社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情交给社会,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事情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社会和公民自身能动性,政府职能才能真正转变到位,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个人的关系才能理顺。
2、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
政府职能从过去“无所不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的过程,不仅涉及政府职能重新定位,也涉及政府管理权限的调整。中国是一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如何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纵观世界许多国家的发展历史,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呈现这样一种轨迹:分散——高度集中——合理分权。我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这种体制对于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制定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实现无人为阻碍的商品交换,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地区差异很大,为了及时应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就必须为地方留下一定的自治权,为地方利益的表达留下一定的空间,这样,中央和地方就有必要进行合理的分权。早在1956年,毛泽东就指出过:“要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要巩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按照既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统一,又要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依法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权限。我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作了规定,但大多比较原则,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有必要对这些规定进行修改和细化,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限。笔者以为,国防、外交、货币制造与发行、宏观经济调控、国家经济安全等重大事项,适宜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或者垂直管理;地方政府则应当更多地承担起本地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责任,比如,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城市管理、教科文卫体等公共事务就适宜由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分级自主管理;一些与国家整体利益相关须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地方政府执行的事项,如民政、人事、劳动、计划生育等,可以由中央政府以法律形式统一规范,地方政府具体实施。
除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应当明确,政府与其职能部门的权限也应当明确。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要能有效管理,该由部门管理的事项,政府也要将权力下放到位。当前行政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弱政府,强部门”。虽然职能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但政府对其却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一是条块分割,有的部门既要服从于同级政府,又要听命于上级主管部门,导致政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二是财政体制不合理,许多地方无力全额支付部门的财政拨款,允许部门有非预算财政收入,从而弱化了政府的监督;三是部门权力过于集中,我国的政府部门同时拥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部门为了争取部门利益往往不遗余力地扩张自己的权力;四是政府缺乏控制部门的有效法律手段。为了避免部门滥用职权、追求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主义,必须明确政府与部门的权限。
3、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的政府不仅职能不清,管理方式也不适应法治政府的要求。法治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法治政府更强调政务的公开透明和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的前提是公众能够获得参与政治的充分信息。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我们的政府掌握着90%以上的社会总信息,信息的公开不仅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且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和提高社会财富运转的速度和效能。如果透明度不够,势必增加社会运行的成本,同时也给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带来便利。受传统体制影响,我国政府管理成本意识淡薄,行政效率也较低。因此,要改进管理方式、通过推进电子政务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强透明度,从而最终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4、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现代行政是一种责任行政,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权力必须与责任挂钩。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的授权,为了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只靠政府官员内在的道德自律是不够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必须依赖于严格的责任体制和监督机制。另外,政府的一切必要开支都源自国家的税收,除此之外,政府不应当为自身谋取任何其他利益,行政权力必须与利益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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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国近代法制社会的标志是什么
1908年,清政府颁布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❸ 法治的标志是
法治的标志就是维护社会和谐!
❹ 法制标志的秤什么意思
代表着公平。
❺ 谈谈我国税收法制标志是什么
(一)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简单地说,它是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种法定性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的课税是违法的、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的内涵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征税基本程序、税务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等,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在税法体系中,有关课税要素、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明确,不出现歧义和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空,从立法技术上保证课税要素的法定性。当然,该原则并不排斥税务执法机关为区别不同情况、实现公平税负的需要,而保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无权自行确定开征、停征、减免税、退补税及延期纳税等项事宜。
(二)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的基本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者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者税负不同。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纳税能力)相等时,是以纳税人获得收入(取得所得)的能力,为确定负担能力的基本标准,但当所得指标不完备时,财产或消费水平可作为补充指标;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等时,应当根据其从政府活动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缴税或使社会牺牲最小。
(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它是民法“诚信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引用。它的含义是,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即使税务机关用行政处罚手段强制征税,也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目的是提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自觉纳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这是因为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其外在形式和内在真实之间,往往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产生差异。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按其确定的价格计税则不能反映其真实所得。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的立法原则,但相比之下,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一)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意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意是,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延用旧法。该原则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实际运用该原则时,也有一些国家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出发,采取“有利溯及原则”,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意是,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了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延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其含意是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普通法即告废止。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提供了处理新法和旧法关系的原则。其含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新税法与旧税法的界限仍是新税法的实施日期,在此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时有效的旧税法仍具有支配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追溯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追溯力,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❻ 右图是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标志。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图中数字124是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
21.(1)依法治国(4分) (2)因为依法治国的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3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因此我国把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法制宣传日。(3分) ❼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包括哪几个方面 1、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前者是指民主的制度、权利、结构、形式和程序均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备形态;后者是指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均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广泛的民主。 (7)法制logo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中共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新闻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❽ 法制教育的标志是什么 法制教育的标志是国民觉悟意识的大面积提高 ❾ “法制”与“法治”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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