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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驳回裁定能否上诉

发布时间: 2020-11-30 16:27:12

㈠ 共益债务的驳回

破产法规定,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该规定对共益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类推适用。共益债权发生在案件受理后,因此,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发生后、财产最终分配完毕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存在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逾期则要承担未申报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财产分配后申报不再得到接受,也不再能够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如果认为债权人不需申报共益债权,而是应该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并随时支付,管理人对未主动确定的共益债务则应该担责,但破产法对此并未作出规范。
另一方面,已经进行的分配将被认为不合法,那么势必导致已有的分配程序将推翻重来,而这与程序不可逆的原则相悖。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在破产终结后其向未撤销的清算组提起诉讼,有人认为,基于债权应该申报而未申报的理由,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笔者以为,应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在破产终结后,债务人注销,管理人管理的对象已经失去,依存的基础不再存在。如果管理人是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虽然管理人自身是独立的,但已不是管理人的身份,因此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管理人是清算组的,即使未被撤销,清算组存在的职能也是有限的,仅限于追回尚未被追回的财产并进行分配,或者参与破产终结前已经进行的诉讼、仲裁,但没有接受债权申报并进行确认的职能,更不能将追回的财产分配给未经确认的债权。因此,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是不适当的,应该裁定驳回。

㈡ 在破产程序中,为什么只有不矛受理跟驳回申请可以上诉,其他情况都不能上诉呢

不是结束的问题,是因为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才有书面裁定,破产受理后,是开始清算、处理债权债务等实质问题,并不产生标准的法律文书。没有标准的法律文书,自然没有上诉复议等程序一说。

㈢ 法院受理破产公告后 法院又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债务人上诉的 请问债权人是否继续申报债权

你好,很乐意为你效劳。
我认为法院既然已经裁定驳回破产申请,那就是公司不符合破产申请的条件,虽然这个时候债务人上诉了,但是法院最终是否受理破产,这个还是一个未知数,既然如此,那么此时的债权人就不可以申报债权。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㈣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驳回,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时效中断!

1、根据民事时效制度之理论,债权人一旦提出破产申请,就意味着其对自身权利的诉求表达,则其债权的时效即刻中断,这在理论、实务界皆无争议。

2、被驳回,并不表示债权本身存在问题,而是驳回破产的申请,这完全是二个概念。

㈤ 破产法哪条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㈥ 破产申请的驳回是怎样的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㈦ 什么情况下,公司申请破产会被驳回

公司申请破产会被驳回的情形很多,有的是实体条件,有的程序条件,两者成就才可以申请破产,否则会被驳回。
公司破产的条件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㈧ 破产裁定驳回后管理人是否应该移交破产公司的财产和公章

破产裁定驳回后管理人是否应该移交破产公司的财产和公章,这种情况既然是驳回了,那就是说不允许破产,那么公章你就不用交回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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