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驳回抗诉后可以向最高院申诉吗
⑴ 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后,做出不予抗诉决定,我不服,能再申诉到最高人民检查院吗
夜深机隆炮轰鸣,东盗西烧殃百姓。制造矛盾乱一方,公安黑渣徇私情。——山东宁阳,一窝公安系统黑渣为饱私欲不惜手段,操纵当地混乱现状!
⑵ 如果民事案子到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一次不服怎么办下一步看可否通过向省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提出抗诉
可以,根据民诉法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案件可以到检察院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市检察院驳回抗诉后可以向最高院申诉吗扩展阅读: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分、州、市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案件。
⑶ 高院申诉被驳回,能向检查院申请抗诉吗求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版法院已经发生权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向省高院申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该案依然处于二审的生效判决状态,是可以依此规定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的。
检察院将对整个案卷进行审察以确定是否提起抗诉,省高检当然是会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诉的情况的。你应当实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
好人一定会有好报!!!
⑷ 最高院的民事申诉驳回我向那级检察院抗诉
最高法院驳回你的民事申诉,那么你只有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再审程序。
⑸ 最高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能到检察院抗诉吗
一般不能,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只能是引起再审程序的抗诉,而且需要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包含申诉通知书,同时需要认定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有误。而对于申诉,虽然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提出的申诉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严格加以把关。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又合法的话,那么最终结果当然是驳回申诉,维持原生效裁判。但是申诉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证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认为原生效裁判却有错误的,理论上依然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否会引发再审的抗诉,要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具体情况而定。
⑹ 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市检察院提请省检抗诉,省检做出不抗通知书民事的,还能到最高检申诉吗
到最高院、最高检都能!!!
程序基本雷同。
建议:
准备期间最好登录最高院、最高检网站看一下相关内容。减少讼累!
⑺ 民事案件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请问是向省检察院,还是向市检察院申请好
抗诉一般是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如果需要抗诉的话是向省检察院申请更好,也可以请市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7)市检察院驳回抗诉后可以向最高院申诉吗扩展阅读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⑻ 请问,我的是民事案件,我不服中院判决,上诉到高级法院被驳回,市检察院不抗诉,我可以向最高院申诉吗
从法律上讲,是可以的,不过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关键要看有没有新证据证明法院判决错误,这才是关键,最好联系当地专业律师详谈帮助。
⑼ 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是继续申诉还是抗诉
视情况而定,对于民事案件,如果省高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则可以向最高院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则只能申诉。另外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9)市检察院驳回抗诉后可以向最高院申诉吗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