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优先受偿权被驳回
A. 拍卖款只够优先受偿权人分的, 普通债权人已经取得判决书。可以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吗
可以申请,但是由于只够️优先受偿权的分,如何没有剩余,普通债券人是分不到的。
B. 当执行规定第88条多个债权人按执行措施顺序受偿与第90条债权人按比例参与分配冲突时如何适用。
截止到2019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和第90条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和第五百一十六条等规定。
具体按如下程序分配:
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参与分配,主张优先权。
如被执行人是企业,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案件,按财产保全和查封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参与分配优先受偿权被驳回扩展阅读:
近年来,我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10月31日,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接受采访时介绍,从2016年至今,真金白银执行到当事人口袋中的金额近4万亿元,与前三年相比提高了50%以上。仅2017年至2018年9月底,通过网拍变现资金达到五千多亿元。
但是,总会有“执行不能”的案件。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
而在我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介绍,当确实“无产可执”时,自然人债务执行便陷入僵局,这既无法解决债权人的诉求,也难以给个体债务人重新再来的机会。
近年来,我国居民债务大幅增加。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第二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3.98万亿元,环比增长6.40%;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6.26万亿元,环比增长7.83%。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56.67亿元,环比增长6.35%。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居民杠杆率已达48.6%。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对记者指出,“房奴”“车奴”“卡奴”等词汇的泛滥,意味着在未来我们的经济生活还将在高负债情形下运行。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法对于消除金融风险、修复市场信用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杜万华在文章中写到,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开展个人破产法的调研工作并适时将其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也可以考虑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将个人破产、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破产问题,纳入到破产法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修改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陈夏红对《企业破产法》修改时写入个人破产制度表示乐观,“没有个人破产支撑,破产制度走不远。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重要性。”
完善制度防止借破产逃债
真的实行个人破产,这是否会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
“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等,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陈夏红说。
这种担心也可能是因为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较为陌生。香港《破产条例》规定,破产期间为自破产开始起计的4-5年,德国破产法则对破产债务人规定了6年的考查期。完成这段程序,破产人才能彻底免除剩余的债务。
而在此期间,破产人一般只有权保留满足基本生活费用的收入。比如在香港,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在美国,破产人在破产期间,保留的房产不能超过1.5万美元,汽车不能超过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单价不能超过400美元。
李曙光认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结后,债务人对剩余负债不再清偿。为了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和自然人逃废债的可能,应保留对债务人欺诈性转让或藏匿财产的追索,以及其他不应该豁免的税收、费用、罚款等。
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个担心是,给法院带来过重的工作压力。
“美国破产法院每年审理的上百万起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是个人破产案件。”李曙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2017年,我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案件只有9542件,且集中在少数经济发达地区。
“现在我们破产审判庭的法官,也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名破产审判庭法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但目前执行转破产的案件量已经增加,如果制度顺畅后,破产案件数量或许将剧增。”
C. 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应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
1、《民回诉解答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的,按照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顺序清偿】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
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按照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按比例清偿】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D. 执行中抵押权人放弃的优先受偿部门其他普通债权人能参与分配吗
这是可以的。放弃了、就没有优先权了,和普通债权人一样。能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