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驳回起诉
1. 原告先是以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后又改诉不当得利
如果你能够证明是借用你账号的事实,无论对方换什么案由,都不会由你承担。
变换案由,是对方的权利。
2. 起诉儿子的抚养费男方不出面法院要驳回我的起诉状怎么办
男方不出面,驳回你的起诉,说明你起诉儿子的抚养费不合理,儿子的抚养费是哪个抚养孩子,哪个拿抚养费,而对方给抚养费。
3. 法院可以随意要求第三参与人出庭,为难原告吗
法院来不会无故增加诉讼参与人。一自般情形第三人参加诉讼,要么是原告或被告申请的,要么是第三人自己申请的,一般都是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或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4. 行政案起诉审查,原告符合立案条件,开庭时又被驳回了起诉,法院程序违法吗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是有权利以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但是,是否确定法官是否违法,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确定。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而不是就随意想到法官违法。
5. 法律问题,可以随便起诉一个人吗
起诉的条件为:来
1.有直接关系的原源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明确的起诉事由,
4,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以上是民事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
简单的民事案件法院会受理,但是受理后是否进行开庭审理,需要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不一定受理了你就可以参加诉讼,如果借款的诉讼时效过了,那么法院受理后,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等等,请问明白了吗?
如果明白请采纳,谢谢
6. 起诉的法律程序怎么走
首先,你要写好诉状,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在七日内会通知你是内否立案。当然,你容可以选择口头起诉或者书面起诉。
立案庭会根据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来作出决定。决定立案,将在7日内预收案件的受理费,并在立案后2日内交审判庭。法院无管辖权,将会做出,建议你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你依然坚持继续起诉,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接着,就是庭审程序。首先,会有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包括:
1、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被答辩期为15日;
2、合议庭成员确定后3日内会通知当事人;
3、开庭3日前会通知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及地址,公告开庭事项。
然后是开庭审理程序。内容大致有这些:
1。查明确认当事人身份、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最终的审理结果,将会有3种:
1、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
2、判决,包括当庭宣判和择日宣判;
3、调解,也包括当庭调解和另定日期。
大致的流程就是这样,诉讼会因具体案情有所变化。
7. 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适用条件具体有哪些
(一)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1]
1.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受诉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受诉法院本身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受诉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法律后果是其拒绝或者放弃行使管辖权。这与受诉法院因其本身无管辖权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情形完全不同。所谓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诉法院所在国对该案件具有司法管辖权;二是受诉法院对该案件享有具体的管辖权。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国的法院作为整体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受诉法院缺乏具体的管辖权,同样也是缺乏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前提和基础。
2.存在其他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替代法院
存在其他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替代法院,这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另一个必备前提条件。受诉法院是否为“不方便法院”,是相对而言的,必须存在其他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替代法院,使之与受诉法院进行比较,否则,就谈不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问题。替代法院必须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而构成对案件管辖的合法转移。如果替代法院自身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它就失去了与受诉法院比较的管辖权基础,也就失去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础。
3.与其他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相比,受诉法院为不方便法院
受诉法院将自己与其他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比较,如果认为自己为行使管辖权的不方便法院,那么,受诉法院就可以自身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而拒绝或放弃行使管辖权。然而,一谈到“比较”,就涉及一个比较的标准问题。这也就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检验标准问题。
8.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它表明人民
法院
对原告诉讼请求的 否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度的肯定。虽然维持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驳回了 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维持判决无法替代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这种情形下,只能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能适用其他任何形式的判决。
(2)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属于合理性范围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权裁判。但是,对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实际是支 持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人以一种错误的司法导向。而采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就 能既保证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司法裁定,又能避免支持不合理行为的不良影响,并且有利 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3)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被诉行政机关也应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其内容或效力。 如果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作出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的,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时,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废止。如果判决维持,就为被 诉行政机关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设置了障碍。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较好地解决了这个 问题。
(4)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对于那些需要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否定,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予以肯定, 又不适宜用维持判决等判决形式的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作出驳 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9. 追加被告申请不予受理可以口头裁定吗
可以上诉。因为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性质上是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请被驳回,原告有权援引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
给予原告上诉权,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和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合理地享有主导权,又可避免产生诉讼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讼累。 诉讼中追加被告应视为起诉行为的组成部分之一。
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和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的被告,两者在法律属性上并无本质区别。将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诉行为范畴之外不仅缺乏依据,也不尽合理。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在本质上属于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此类裁定给予上诉权具有法律依据。
(9)随意驳回起诉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