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确权驳回诉讼请求
A. 借名买房能起诉确权吗
借名买房后,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回民共和国物权法答〉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B. 借名买房怎样确权
简单的说,房产权属的认定,一看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二看法院判决房产权属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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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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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物权法,借名买房的,所购房产产权人已登记为他人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基于中国的现实情况,这种申请可能不易达到目的。另一种途径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房产权属,相关的判决有不少,个人比较赞同的理由转述如下:
1,房产证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权利推定效力,关键意义在于向外界公示权利的归属。该推定在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是可以推翻的,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
2,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款,利害关系人对已登记于他人名下的房屋,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享有物权,如双方间合法有效的合约,则应根据合约确认房屋的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合约,则应综合分析证据,判断、认定实际购买人。
3,房产登记只是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重要方式之一。当事人是否享有对房屋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4,从保护实质权利人、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的立法目的考量,应保护实际权属人。
因此,法院在审理以他人名义购房引发权属争议纠纷案件的时候,不应受束于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记载。
C. 您好,我想问一下借名买房案件的胜诉的几率大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事实
马聪与王红系夫妻关系,马聪与马亮是国家干部,马聪与马明、马六为同胞兄弟关系,1994年马聪以马明的名义全款购买了诉争房屋,马亮以马六的名义购买了同小区另一套房屋。1998至2003年,诉争房屋为马聪居住使用,2003年马明失去住所,马聪让马明无偿居住在诉争房屋,2011年马明搬回顺义居住,将诉争房屋交付他人使用,马聪多次要求返还未果。马聪还诉称由于马明不予配合,致使诉争房始终无法办理房产手续及过户手续。故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诉争房屋归马聪、王红所有;2、马明协助马聪、王红办理诉争房屋登记手续;3、马明将诉争房屋腾退给马聪、王红。
马明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马聪不存在任何出资,涉案房屋属马明所有,与马聪无关系。
一审审理过程:一审法院查明:诉争房屋的购房发票及入住签约单的原件均由马聪持有;2003年9月之后,马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庭审中,马聪、王红提供了马亮、马六、马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及录音材料一份予以证明诉争房屋由马聪、王红享有。录音材料中马明明确承认:“你二叔这房现在我住着呢,我什么时候都承认这房是他的”。
一审法院观点:第一、购房发票及入住签约单上的签名是马明,但原件均由马聪持有,马明称自己以现金购买涉案房屋却未持有文件单原件,与常理不符。
第二、证人马亮、马六与马聪、马明均为胞弟,证言有较大的证明力。涉案房屋发生纠纷时,二人居中协调,自会知晓真实情况,故证言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另外,二位证人证明本案房屋是马聪以马明名义购买,这可以解释为何购房发票及入住签约单原件均由马聪持有。
第三、证人马亮称与马聪都在花园里小区购买了房子,并让马聪想办法以别人名义购买;证人马六称马亮购买花园小区房子时,还借用了他的名义。以此推断,马聪购买涉案房屋时借用马明的名义符合情理。
一审判决结果:
1、诉争房屋归马聪、王红所有;
2、马明协助马聪、王红办理诉争房屋登记手续;
3、马明将诉争房屋腾退给马聪、王红。
马明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对方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有借名买房的约定缺乏证据;上诉人一审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由上诉人购买;原审法院未查明出资问题;争议房屋未进行初始登记,其物权尚未设立;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无法办理所有权证;腾房问题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二审查明: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对于房屋是否能办理权属登记一事,马明称此房是集体土地建的不能对外卖,至今没办产权证;马聪称此小区自2006-2007年可以办理产权证。
二审法院观点:马聪、王红与马明之间的借名购房关系可以认定。但是一审法院直接判决确认所有权归马聪、万红不当。
二审判决结果:
1、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x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x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3、驳回马聪、王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马聪、王红所有及要求马明协助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马聪、王红与马明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约定。而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此约定,则需要综合分析双方围绕涉案房屋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在一审中,马聪提交的录音中证明诉争房屋属于马聪所有,马明对马聪提交的录音证据质疑但未申请鉴定,故法院应当确认该录音材料的真实性;马六、马的证人证言、马亮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与马聪陈述的借名买房事实相符;虽然马明提出了上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联系房源、签订协议、交纳物业取暖费用、装修、居住等均是由马明履行。但是,这些作为购买诉争房屋的必要手续,无论是否存在借名购买房屋的情况,都是必须的,所以不能否定其与马聪、王红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的事实,因此,可以认定马聪、王红与马明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约定。所以,马明应当依约定履行,将争议房屋腾退交马聪、王红。马明如认为自己对房屋有贡献或因借名买房一事受到损失,可以与马聪协商或另行解决。
但是,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借名买房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借名人有权要求出名人依约履行,但并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在本案中,争议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且需要补足相关手续后才可办理,因此一审法院直接判决确认所有权归马聪、王红并不妥当,过户问题也应待条件成熟后依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履行。所以这要需要双方有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出资人、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后续的过户等系列问题。这样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D. 求懂法律知识的朋友帮我解答,我借名买房,这个无赖登记他明下后,就不给过户,现在无赖借200万的债权
能否确权成功在于你的证据是否充分。
E. 借名买房发生争议,出资人能对房屋确权吗
借名来买房发生争议,出资人自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房屋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F. 为什么借名买房的实际产权人总是败
当然败诉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一、借名协议的法律效力,一般认定是合法有效。
个人认为借名买房的代持协议,谈不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产始终登记在有购房资格的一方名下,对社会整体的购房对象在数量没有任何实际影响,允许实际产权人在有购房资格后变更登记,没有损害社会整体限购目标,这是当事人之间合法处分自己名下购房资格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没有对限购政策形成冲击,实际产权人只有具备购房资格后才可以申请变更登记,房子还是始终登记在有购房资格的人名下,限购的对象和数量没有变更。而规避信贷政策,规避的是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和利率水平,而银行不能代表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也就是借名购买对购买人有特定人身属性要求的房屋,因为这类政策性住房对于购房资格有特殊的要求和严格的审查公示程序,双方的借名协议一般会被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二、实际产权人提出确权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对房屋产权的归属已有约定,登记产权人只是个被借名的登记产权人。
借名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约定,借名人主张房屋确权或要求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有权另行主张出资债权。
很多人在没有取得双方存在房屋所有权约定的情况下,贸然提出确权诉讼,导致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争议的房产所有权有明确约定,因证据不足败诉。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你为了买房,从其他人处借了一笔钱,该借款人就不能在房价上涨的时候要求房产归他所有。你比如为了做生意从银行贷了一大笔款,然后用部分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价上涨后,银行就不能基于你曾经向他借款的这一事实,主张你购买的房产归他所有。
这就要求,双方在一开始就要签订明确具体的借名协议,约定房产的归属情况,避免以后举证存在困难,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要提供相应的录音、短信或微信等证据补证双方真实存在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在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关系的情况下贸然提出诉讼,败诉不足为奇。
只提供出资证明的证据,可以是借贷关系,也可以是赠与关系,但是和房产的所有归属问题没有必然联系。
三、房产被查封后实际产权人再依据借名协议提起确权诉讼存在被驳回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对借名购房给与否定性的评价,认为规避政策的法律风险应该由实际产权人承担,不能把不利的法律风险让基于相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第三人承担,目前这一观点在法院系统越来越占上风。
你比如,登记产权人瞒着实际产权人出售房产,收取购房者定金或大额的购房款后逃之夭夭,因为违约被买家依法申请予以查封,此时如果支持实际产权人确权的诉讼请求,买房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而进行的买卖合同,风险处于完全不可控的状态,而这个完全不可控的状态是因为实际产权人规避政策造成的物权登记权利人不符。
今天为什么要说查封后实际产权人的诉讼权利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主要是最近碰到多起案件,法院均是因为房产已经被其他人查封,用各种理由驳回实际产权人的确权诉讼。北京市高院更是在其指导意见中明确,对已经被他人查封的借名确权诉讼不予支持。实际上这种情况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价值判断题,可以支持实际产权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驳回,两种判罚均没有错。
在如此不利的情况下,实际上打确权诉讼,不如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路径进行继续履行诉讼。按一房多卖的游戏规则,实际产权人在已经占有的情况下,做为买受人诉讼继续履行反而更容易解套,第三人的查封此时也没有意义了,买受人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且买受人已经实际居住,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三人的查封可以被化为无形。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对于已经到了执行阶段被查封的房产,单独另案提出确权诉讼,存在被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诉讼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在各地法院均是要求,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此种情况只能到执行机构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来处理。
说了这么多就是告诉大家,对待查封房屋的确权诉讼上,各个法院作法是不一样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对借名买房在维权时碰到房产已经被人查封时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结果并非很乐观。提醒下各位实际产权人在发现问题后要争取第一时间作为第一查封人锁定房产,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上海高院对已查封房屋的确权诉讼的处理办法。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对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提出确权诉讼,审理中发现系争房屋已经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情况。如何处理存有不同意见。
倾向性意见认为:法院在审理房屋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登记在当事人一方名下的房屋在诉讼中的权属状况,发现系争房屋已经被法院执行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从程序上驳回当事人的确权诉请,引导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来自上海高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2015)
四、房屋确权判决作为民事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力,只提出确权请求,胜诉后权利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去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变更登记,但是实际上,房屋登记部门通常不受理只有确权判决的登记申请,需要当事人通过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这就要求在提起房产确认之诉的时候,要顺便提出要求借名登记人协助实际权利人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赋予判决书执行力,争取在一个案件中一次性解决问题。
五、依据借名关系提出的确权诉讼,实际产权人需要符合相应的购房政策,不符合购房政策,则诉讼请求不会被支持,因为在实际产权人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支持了其确权诉讼请求,就等于变相废了政府的限购政策。因为不知道这一点,不少人的诉讼费算是白扔了。
G. 借名买房确权纠纷法院判决后去过户还要交税吗
需要缴纳契税。
借名买房方式存在风险,导致借名买房引发纠纷时常发生。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为何会发生这种情况呢?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一、由于法律或者购房政策对购房者资格的限制,比如“限购令”等;二、由于待售房屋对特定人群的优惠政策;三、利用不动产产权登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
存在的风险:
一、难以取得房屋产权的风险。由于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所以实际出资人虽然保管了房产证,这并不意味着其就是房产的所有人。名义购房人作为登记的产权人,是完全可以通过挂失的手段,重新取得房产证。这时实际出资人手中的房产证不过是废纸一张。因此,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二、房产被处理的风险。由于法律保护在交易中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名义购房人处理房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效,此时,实际出资人享有的不过是对名义购房人的债权而已,而债权能否实现还是未知数。另外,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三、优惠购房不得的风险。在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优惠房的情况下,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一旦发生争议的话,这种协议由于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达不到房产权属约定的效果。如果双方签署这种书面协议并向公证机关要求进行公证时,对此种协议,公证机关也是不予受理的。
四、房产被继承的风险。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名义购房人的亲属继承。
H. 借名买房纠纷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所谓借名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借用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的书面合同。既然是合专同,那么就应属当具备一般合同的构成要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于××,男,汉族,1960年×月×日生
住址: ××
被告: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地址:××
被告:朱×× 男 汉族 1957年×月×日出生
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中价商品住宅内部认购协议书》
2、判令第一被告返还房屋认购金30万元并按认购金金额承担违约金30万元,合计60万元。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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