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自诉驳回
A. 法院以无法找到被自诉人为由要驳回刑事自诉。怎么办
1、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只要能够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专公诉还是自诉,附带民属事诉讼都可以提起,不受一年限制。
2、刑事无法立案,如果选择单纯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一年,从公安机关下发“不予立案通知”或者 法院下发对刑事自诉的驳回起诉裁定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上述关于时效的解释,你可以参看一下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问题及司法解释。
3、你可以申请中止诉讼,但法院不一定同意中止,决定权在法院,没有意义,和主审法官商量吧。
4、刑事自诉案件,找不到被告,是不能缺席判决的。这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适用缺席审理制度。
B. 刑诉中有没有驳回起诉的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可以裁定驳回。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C. 刑事自诉的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审判是同一诉讼的不同程序还是同一程序的不同环节?
一种观点认为,是同一程序的不同环节,立案与审判都同属于审判程序,立案只是审判程序中的一个诉讼环节。其主要理由是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作了专节规定,而刑事诉讼法的“立案”一章规定在“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一编内,因此该编中的“立案”仅适用于公诉案件。
一种观点认为,是同一诉讼的不同程序,立案与审判紧密相关,但不能混同,不能以审判程序替代或者掩没立案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只在“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规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对此裁定可以上诉。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1条作了与上述解释内容相同的规定。
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规定,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该《解释》第192条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D. 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做了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E. 法院以无法找到被自诉人为由要驳回刑事自诉。怎么办
1、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只要能够提起刑事诉讼,无专论公诉还是自诉,附带民事诉属讼都可以提起,不受一年限制。
2、刑事无法立案,如果选择单纯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一年,从公安机关下发“不予立案通知”或者 法院下发对刑事自诉的驳回起诉裁定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上述关于时效的解释,你可以参看一下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问题及司法解释。
3、你可以申请中止诉讼,但法院不一定同意中止,决定权在法院,没有意义,和主审法官商量吧。
4、刑事自诉案件,找不到被告,是不能缺席判决的。这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适用缺席审理制度。
F. 刑诉中的自诉案件撤诉后可以再起诉吗
不可以。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于自诉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和解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应该由刑事转为民事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撤诉分两种,一种是自愿撤诉,还有一种是因证据不足法院说服自诉人撤诉,如果属于第二种,有了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G. 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可以怎么处理
对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的处理审判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因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其处理方式迥然有异,即使在同一诉讼环节,因案件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差别。笔者在此试析如下:一、审查立案阶段从严格意义上讲,自诉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被害人(或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作何处理,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明文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和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一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以对被害人(或起诉人)的起诉权作出积极明确的否定评价。被害人对裁定不服,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人一样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其中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亦可同时建议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立案时发现证据不足,仅向被害人(或起诉人)口头告知不予受理而未给被害人(或起诉人)作出明确的书面裁定,或者向被害人(或起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方式不当,如作出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等,是欠妥的。二、立案后至开庭前阶段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尚未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诉案件开庭审判应当同时具备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两个条件。而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是不具备开庭审理条件的,显然人民法院不应开庭审理,而应责令自诉人限期补充证据,在自诉人补证不足的情况下,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自诉。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其中第一款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加以具体解释,共罗列了八项案件,其中第二款又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看出,对于该条所规定的八项自诉案件,虽然自诉人举证不足,但是案件如果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不能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予以驳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二项列举了和上述规定相同的八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该项中又规定“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同样看出,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第三项所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不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对于该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和上述两高、三部、一委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该条规定与上述司法解释相衔接,符合司法解释的意图
H. 对证据不足的刑事自诉案件如何处理
○庞志毅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是否应当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不能等同于定罪标准,只要起诉符合程序上的基本形式标准,就应当立案并开庭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不同于公诉案件,如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至于公诉机关依据这些立案材料能否成立对被告人的指控,不在庭前审查的范围。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是一种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要通过开庭审理来完成,即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最终有罪或无罪判决。而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与此却大不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分别情形作出处理: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实质性内容,其审查结果不仅可以成为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条件,也可直接导致驳回起诉。即如果自诉人提交的控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补充证据的,经说服自诉人撤诉无效后,法院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实践中,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要经历立案庭审查和刑事审判庭审查两个阶段,二者之间有一定交叉重叠。自诉案件通过这两个阶段的审查,法官在开庭前便可对证据的充足度、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予处罚等问题形成实质性判断。自诉案件一旦开庭,一般意味着法官已经基本确认被告人的行为能够构成犯罪。因此,对于经庭前审查程序认为罪证不足的自诉案件,也就可以采取不经开庭审理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审结方式,这样处理,既实现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得有关当事人免受诉累,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对刑事部分驳回起诉后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实践中亦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系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不同,虽然刑事部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在案件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对自诉人所受伤害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仍应继续就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对此,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程序上的有机结合,目的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因犯罪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这既有利于实现审判公正,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如果自诉案件通过庭前审查认定刑事部分罪证不足,则相应的民事诉讼即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宜由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当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由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这种单纯的民事案件,则大量不构成犯罪的民事侵权案件都可进入刑事审判庭,占用刑事审判资源,这显然与我国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不符。同时,在现行司法工作机制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由不同业务庭负责,如由刑事法官审理纯民事案件,一定程度存在专业知识与经验不足的问题,不利于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法院在直接驳回刑事自诉部分的情况下,对附带民事诉讼宜一并驳回。
I. 刑事诉讼的自诉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和解又反悔的,人民法院怎么处理
在可以调解的情况下,如果自诉人已经撤诉,一般不能再起诉,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如果自诉人没有撤诉,法官会继续审理出判决。轻微的公诉转自诉案件,符合条件的双方可以和解,和解书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确认才生效,生效之后不能反悔,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4条规定,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J. 刑事自诉案件被裁定驳回能上诉吗
您好!刑事自诉案件被法院用裁定驳回后,自诉人不可以重新起诉。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裁定和判决一样,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既然案件审结了,当事人就不能再起诉,法院也不能重复审。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