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处罚延期申请
A. 行政处罚决定后,最多能申请缓缴多长时间,谢谢!
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缓缴回,一般的缓缴期限答是六个月至一年,具体时间由行政处罚作出单位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B.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多长时间,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一、延期纳税的处理。
延期纳税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延期缴纳的情形。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还应予以指出的是,延期纳税与延期申报是有所不同的,延期纳税以延期申报为前提,延期申报的不等于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C.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一、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在实践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主要有以下情况:
1、当事人家庭生活贫困,无力缴纳罚款
因家庭成员生病导致经济困难的,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病历材料、当事人家庭收入证明等。因家庭遭遇突然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需要提供导致变故的证明材料,如社区证明、救助机关证明等。
2、罚款金额较大,当事人 暂时无法缴纳
对于个体工商户,罚款金额较大,缴纳罚款后当事人正常生活可能受到较大影响的,需要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社区证明等。对企业法人而言,缴纳罚款后面临停产停工的,需要提供税收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
3、由于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当事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不具备缴纳罚款的能力。
二、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原因,附以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提出具体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要求。
2、审查、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除应对书面文字材料认真审查外,还必须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能力。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行实际调查,既要实施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又要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法规逃避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作出批准予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批准决定应以决定书的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作出,送达当事人及收款银行。收款银行应依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收缴罚款。
D. 如何写暂缓缴纳罚款的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原因,附以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提出具体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要求。
2.审查、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除应对书面文字材料认真审查外,还必须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能力。必要时,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进行实际调查,既要实施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又要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法规逃避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作出批准予以延 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批准决定应以决定书的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作出,送达当事人及收款银行。收款银 行应依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收缴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是有条件的。所以,当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决定 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履行,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延期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决定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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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收缴是行政处罚执行的内容之一,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必然结果。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罚款收缴行为,实现行政处罚执行的人性化要求,保证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分(延)期缴纳罚款制度。但由于《行政处罚法》对分(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过于简单,使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好把握,出现审查标准不一、操作程序混乱、罚款无法收缴等现象,规范分(延)期缴纳罚款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分(延)期缴纳罚款应符合的条件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在行政处罚执行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因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现象。例如当事人因遭受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遭受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无力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拒绝缴纳罚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缴纳罚款的能力,要求其按期缴纳罚款根本就无法实现。正是出于以上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要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分(延)期缴纳罚款条件,必须把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正常缴纳罚款与当事人故意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对于分(延)期缴纳罚款的条件问题,《行政处罚法》只有原则性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分(延)期缴纳罚款,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必须“确有经济困难”。造成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当事人自身因素的影响,也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是当事人经营不善导致的,也可能是其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而受到经济制裁导致的。不论导致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如何,必须存在经济困难的事实;第二、分(延)期缴纳罚款必须是当事人维持生计所必需。如果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形,但缴纳罚款并不会对当事人经济情况或者生活情况产生大的影响,则不符合分(延)期缴纳罚款的条件;第三、当事人必须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分(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以职权判定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并作出分(延)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二、分(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应进一步规范
对于分(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其他法规、规章对此也没有作出扩大性解释和规定。笔者认为,罚款分(延)期缴纳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分(延)期缴纳罚款,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分(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充分阐述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原因以及分(延)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步骤或期限。除有特殊原因可以口头申请外,当事人提交申请应当为书面申请。对于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受理人员应进行记录,并注明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原因。记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及记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机构应当为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强制执行职责的法制机构。
2、审查、批准程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分(延)期缴纳罚款申请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派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的,作出同意分(延)期缴纳罚款的初审意见,经局长(含副局长)批准后,制作“分(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初审意见,经局长(含副局长)批准后,制作“分 (延) 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罚款缴纳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提出的分(延)期缴纳罚款请求,当事人必须在行政机关批准的分(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间内缴纳罚款;如果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分(延)期缴纳罚款请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银行缴纳罚款。对超过法定期间仍未缴纳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 行政复议能否申请延期缴纳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回,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答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在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届满仍未全部缴纳罚款时,除可以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外,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被执行人(注:通常指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延期不 延期是工商部门他们的事情,但是该处罚决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期限不影响该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和送达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1、关于告知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关于送达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送达。”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制作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由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并在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执法人员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不在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7日内按一般文书的送达规定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实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G. 行政处罚罚款延期最长期限是多少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
H. 我要关于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延期,什么理由比较好呢
你如果要听证,先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来,一般不会马上就听证。处罚版决定要在听证后下权达。
看样子你是不准备听证,是希望工商局推迟下达处罚决定,好在这段时间内走走关系,那也要在3日内提出来。如果过了3天,下了处罚决定书就无法缓和了。
I. 行政处罚的延期到期后,下一步该怎么做
延期到期后,如果罚款没有缴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自动缴纳了,就该结案了,还一直延续啥?????谁给你批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