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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

发布时间: 2020-12-04 20:44:03

驳回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必须为第三人吗

不一定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但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20条也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也对此有了规范。

⑵ 民事借贷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已裁定驳回异议,被执行人又提起向上级法院复议,请问

六个月
一、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
选民资格案件
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二、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
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
,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

⑶ 口头驳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如何上诉

可以申诉。参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⑷ 我有一项强制执行的案外人异议申请,被朝阳法院执行三庭驳回,我不服此裁定,然其书记员说明不清,自己不

关键是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交代了诉讼的权利没有?如果交代了,你没有在送达后15日内向回执行法院起诉,答那么案外人异议的裁定的确生效了;如果没有交代,本来你也应该在15日内起诉,可鉴于交代不明,重新制作裁定书,你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同时,如果汽车和钻机是被执行人的,就不存在案外人异议;如果是案外人的,法院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那么被执行人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超标的查封。最后,9万元的债务,自己想办法履行了就没有事情了,拿去评估、拍卖会造成很多费用,且拍卖价格会较低,造成损失。

⑸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怎么处理

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这时候法院在审查之后做出是否需要审理的决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5)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⑹ 法院在执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他的儿子提出异议,说此款是他的,我该怎么驳回他的异议申请

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还是被执行人儿子名下的存款?如果冻结被执行人儿子名下的存款,他儿子自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如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他儿子理论上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很好驳回,根据存款实名制,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就是被执行人的,且金钱是种类物,法院执行肯定以存款账户的名字为依据。如果冻结的是被执行人儿子名下的存款,则不好驳回,因为从形式上就是他儿子的存款,不是被执行人的。这里你要从他儿子成年没有?经济收入如何?存款来源于存款还是转账多方面分析,不过执行程序中一般是不主张冻结被执行人儿子的存款,老婆还好说点,因为涉及共同债务的问题。

⑺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也被驳回,还有什么办法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⑻ 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书,法院可以口头驳回么我要申请复议,上诉

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书,法院可以口头驳回。
但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应当在15天之内给被执行人答复。答复的形式不能口头,必须是裁定书。对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⑼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法院是否需要中止执行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⑽ 案外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申请复议被驳回,没有重新起诉,现在可以申诉吗

可以申诉。
参看《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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