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依据
㈠ 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内意见中的相容关规定是可以再进行起诉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一些相关的问题。
“法律依据:《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里有一个点要说明,如果你不能接受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是可以就该裁定上诉。
“法律依据:《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在现阶段虽然需要改进的地方还很多,广大公民是有申述权力的,只要我们走好法律程序。
㈡ 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是政府的专有权利,法院无权对土地确权,假设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确认,法院就会以该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被驳回起诉后,权利并不丧失,他可以请求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法院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是一个理论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如果分不清就驳回诉讼请求。
㈢ 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后,原告拥有的权利是什么
如果是不予受理,在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后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是驳回起诉,在收到驳回起诉的判决后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个权利都会在裁定或判决中写明的。
㈣ 请教法律高手,详细解答行政确认判决和驳回起诉判决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学者们自己的观点而已。这个案例中,维持判决和变更判决不能适用是显而易见的,只存在驳回判决和确认合法判决两种可供选择,驳回判决在本案中可以适用,依据是解释50条第三款,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驳回判决的适用只能是既合法又合理,而是要求合法,合法并不合理同样也是属于合法,所以僵化地理解为必须合法合理是错误的。
至于确认判决能否适用,根据解释57条,其适用条件是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维持判决不能在本案中适用,前面已经说了。在这种情况之下,驳回诉讼请求可以被看作是不适宜的,因为驳回诉讼请求一般意味着原告的起诉没有理由,这对当事人而言是比较难以接受的,而确认合法判决只是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进行确定,并没有涉及合理性问题,所以并没有否定当事人的起诉理由,当事人较为容易接受,并且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处罚也证明了其合理性存在问题。所以确认合法判决也是可以适用的。
剩下的就只是观点的选择了。
㈤ 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能再起诉吗
你好!行政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能再起诉。对同一件事情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谢谢阅读!
㈥ 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内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容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㈦ 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㈧ 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 A应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B 应驳回起诉 C 提请上级人
应选D。
第二十一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㈨ 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在哪里
所谓裁定驳回起诉是已经受理了,后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内法院关于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㈩ 驳回起诉情形有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依照该解释: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应当使用裁定驳回起诉。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3、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