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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

发布时间: 2020-12-06 13:57:15

① 新版的石油库设计规范是哪年的如题 谢谢了

我见的是02年的标复准编号制:GB 50074-2002 标准名称:石油库设计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实施日期:2003-3-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内容简介: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62090.html 前页下载: http://www.csres.com/upload/qy/in/GB50074-2002.PDF

② 石油库设计规范的目录

1总则
2术语
3一般复规定
4库址选制择
5总平面布置
6油罐区
7油泵站
8油品装卸设施
8.1铁路油品装卸设施
8.2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
8.3油品装卸码头
9输油及热力管道
10油桶灌装设施
10.1油桶灌装设施组成和平面布置
10.2油桶灌装
10.3桶装油品库房
11车间供油站
12消防设施
12.1一般规定
12.2消防给水
12.3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
12.4灭火器材配置
12.5消防车设置
12.6其他
13给水、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
13.1给水
13.2排水
13.3含油污水处理
14电气装置
14.1供配电
14.2防雷
14.3防静电
15采暖通风
15.1采暖
15.2通风
附录A计算问距的起讫点
附录B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③ 石油库设计规范中12.1.6中关于消防阀门15米距离问题,如何避免

可以的。不过因为油库区需要满足防爆要求,也就是电动阀的不能产生火花,气动阀门也可以,但是需要单独的气动管路驱动,另外还需要有防止电动,气动打不开的措施,比较麻烦的,一般手动的还是比较可靠的。防火堤在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有要求厚度,高度等。

④ 石油库设计规范库区围墙指哪个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第4.2.2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4.2.3条 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第4.2.4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库房不宜超过三层。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第4.2.6条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第4.2.7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第4.2.8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第4.2.9条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第4.2.10条 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第4.2.11条 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第3.5.6条要求的消防电梯。注:设在库房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第4.2.12条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第4.3.1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注:①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2.1第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②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00m。③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0m。第4.3.2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4.3.1条的规定增加2m。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第4.3.3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条的规定。注:①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少12m。②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第4.3.5条 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4.4.1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第4.4.2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0m。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4.4.3条 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m3的甲、乙类液体按5m3的丙类液体折算。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注:①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③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④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⑤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⑥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⑦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第4.4.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4.4.5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三、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执行。

注: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⑤ 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新增什么内容

GB 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与旧版相比修改如下图

⑥ 石油库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石油库设计所涉及的库址选择、平面布置、储运工艺、安全消防、给水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配电、采暖通风等方面的必要规定。由于石油库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着重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本次修订,将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中的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纳入了《石油库设计规范》。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共有条文211条(包括1995年局部修订条文),本次修订保留了91条,修改了100条,取消了20条,增加了73条。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1.增大了各级石油库油罐总容量;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⑦ 设计院在什么报告中可增加《石油库设计规范》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石油库设计所涉及的库址选择、平面布置、储运工艺、安全消防、给水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配电、采暖通风等方面的必要规定。由于石油库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着重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本次修订,将原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中的小型石油库设计方面的内容纳入了《石油库设计规范》。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共有条文211条(包括1995年局部修订
条文),本次修订保留了91条,修改了100条,取消了20条,增加了73条。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

1.增大了各级石油库油罐总容量;

2.提高了安全防火标准;

3.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制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款。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授权,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原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⑧ 建筑设计里面有没有关于仓库设计的规范

目前涉及各类仓库建筑设计的规范 :
《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1988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01,2001年7月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粮食房式仓库设计标准》SBJ03—89废止
《食用油库建设标准 》SBJ07-94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SBJ09-95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注意事项:
1、仓库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间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首先了解外部对仓库的要求,外部与仓库的连接方式和方法。
2、仓库的规划设计必须建立在真实的数据收集和正确的数据分析基础上。
3、各类数据的ABC分析,在同一仓库中有时也可能采用若干种不同的仓库形式。
4、条码、单元化容器的标准化,是信息技术、物流技术的基础,并影响仓库的效率,必须从企业的角度,供应链的角度首先来考虑、确定。
5、当前,企业间供应链管理的发展,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正在推动和指导仓库的进步和建设,条型码识别技术,无线信息传输技术(RF),仓库管理系统(WMS)等不但在自动化仓库内使用,而且也在人力、机械化仓库内使用。这是受到企业信息一体化和企业间供应链信息一体化的影响和推动。

⑨ 在线急等API关于石油库或者罐区的设计规范是哪一本

GB 50737-2011《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网上尚无正式版pdf)。

⑩ 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 汽车加油站 设计规范GB50156-92 时间:2008-3-26 [ 大中小 ] 索引号 BA06-A0203-1992-002 生成日期 1992-12-1 发布日期 2008-3-2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小型石油库和 汽车加油站 的设计,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 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 汽车加油站 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 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 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小型石油库和 汽车加油站 内生产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耐火等 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 汽车加油站 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符 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 汽车加油站 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2.1.1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 环境保护和 防火安全的要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 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 环 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 沼泽流沙 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 年一遇的最高洪 水位0.5m。 第2.1.5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 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表2.1.5 ┌─────────────┬───────┐ │名称 │安全距离(m) │ ├──────┬──┬───┼───────┤ │民用建筑物 │耐火│一、二│25 │ │ │等级├───┼───────┤ │ │ │三 │30 │ │ │ ├───┼───────┤ │ │ │四 │35 │ ├──────┴──┴───┼───────┤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 ├─────────────┼───────┤ │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 │35 │ ├─────────────┼───────┤ │国家铁路线 │50 │ ├─────────────┼───────┤ │工业企业铁路线 │25 │ ├─────────────┼───────┤ │公路 │15 │ ├──────┬──────┼───────┤ │架空通信线路│国家一、二级│2倍杆高 │ │ ├──────┼───────┤ │ │其它 │6 │ ├──────┴──────┼───────┤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 │ ├─────────────┼───────┤ │爆破作业场地 │300 │ └─────────────┴───────┘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 应符合中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 乙类油品的储罐, 当仅为丙类油品时, 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 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表2.1.6 ┌───────────┬─┬─┬───────────┬───┬─┬─────┐ │\安 \企业建筑物 │甲│甲│乙、丙、丁、戊类生产厂│ 明火 │厂│ 厂内道路 │ │ \全\ 构筑物 │类│类│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或散发│内│ │ │ \距\ │生│物├────┬──┬───┤火花的│铁├──┬──┤ │库内 \离\ │产│品│一、二 │三 │四 │地点 │路│主要│次要│ │建筑物、\ \ │厂│厂│ │ │ │ │ │ │ │ │构筑物 \ \ │房│房│ │ │ │ │ │ │ │ ├──┬─┬──────┼─┼─┼────┼──┼───┼───┼─┼──┼──┤ │一 │甲│50及以下 │25│25│12 │15 │20 │25 │25│15 │10 │ │个 │乙├──────┼─┼─┼────┼──┼───┼───┼─┼──┼──┤ │油 │类│51~200 │25│25│15 │20 │25 │30 │25│15 │10 │ │罐 │油├──────┼─┼─┼────┼──┼───┼───┼─┼──┼──┤ │区 │品│201~500 │25│25│20 │25 │30 │35 │25│15 │10 │ │总├─┼──────┼─┼─┼────┼──┼───┼───┼─┼──┼──┤ │容 │丙│50及以下 │12│12│10 │12 │15 │15 │20│10 │5 │ │量 │类├──────┼─┼─┼────┼──┼───┼───┼─┼──┼──┤ │ │油│51~200 │15│15│12 │15 │20 │20 │20│10 │5 │ │M^3 │品├──────┼─┼─┼────┼──┼───┼───┼─┼──┼──┤ │ │ │201~500 │20│20│15 │20 │25 │25 │20│10 │5 │ ├──┴─┼──────┼─┼─┼────┼──┼───┼───┼─┼──┼──┤ │油泵房 │甲、乙类油品│12│15│12 │14 │16 │30 │20│10 │5 │ │灌油间 ├──────┼─┼─┼────┼──┼───┼───┼─┼──┼──┤ │ │丙类油品 │12│12│10 │12 │14 │15 │12│8 │5 │ ├────┼──────┼─┼─┼────┼──┼───┼───┼─┼──┼──┤ │桶装油 │甲、乙类油品│15│20│15 │20 │25 │30 │30│10 │5 │ │品库房 ├──────┼─┼─┼────┼──┼───┼───┼─┼──┼──┤ │ │丙类油品 │12│15│10 │12 │14 │20 │15│8 │5 │ ├────┴──────┼─┼─┼────┼──┼───┼───┼─┼──┼──┤ │其它生产性建筑物 │12│12│10 │12 │14 │15 │10│3 │3 │ ├────┬──────┼─┼─┼────┼──┼───┼───┼─┼──┼──┤ │汽车灌 │甲、乙类油品│14│14│15 │16 │18 │30 │20│15 │15 │ │油鹤管 ├──────┼─┼─┼────┼──┼───┼───┼─┼──┼──┤ │ │丙类油品 │10│10│10 │12 │14 │20 │10│8 │5 │ └────┴──────┴─┴─┴────┴──┴───┴───┴─┴──┴──┘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 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 的 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 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 库内建筑 物、构筑物之间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表2.2.1 ┌──────────┬─┬─┬──────┬──────┬──────┬───────┬──────┬──────┬─┐ │ \ 防 \建筑物 │油│高│油泵房 │灌油间 │汽车灌油鹤管│铁路卸油作业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隔│ │ \ 火 \构筑物 │罐│架├───┬──┼───┬──┼───┬──┼───┬───┼───┬──┼───┬──┤油│ │建筑物\ 间 \ │ │罐│甲、乙│丙类│甲、乙│丙类│甲、乙│丙类│甲、乙│丙类 │甲、乙│丙类│甲、乙│丙类│地│ │ 构筑物 \ 距\ │ │ │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 │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 │ ├──────────┼─┼─┼───┼──┼───┼──┼───┼──┼───┼───┼───┼──┼───┼──┼─┤ │高架罐 │10│ │ │ │ │ │ │ │ │ │ │ │ │ │ │ ├───┬──────┼─┼─┼───┼──┼───┼──┼───┼──┼───┼───┼───┼──┼───┼──┼─┤ │油泵房│甲、乙类油品│12│9 │ │ │ │ │ │ │ │ │ │ │ │ │ │ │ ├──────┼─┼─┼───┼──┼───┼──┼───┼──┼───┼───┼───┼──┼───┼──┼─┤ │ │丙类油品 │10│7 │ │ │ │ │ │ │ │ │ │ │ │ │ │ ├───┼──────┼─┼─┼───┼──┼───┼──┼───┼──┼───┼───┼───┼──┼───┼──┼─┤ │灌油间│甲、乙类油品│15│8 │9 │9 │ │ │ │ │ │ │ │ │ │ │ │ │ ├──────┼─┼─┼───┼──┼───┼──┼───┼──┼───┼───┼───┼──┼───┼──┼─┤ │ │丙类油品 │12│6 │9 │7 │ │ │ │ │ │ │ │ │ │ │ │ ├───┼──────┼─┼─┼───┼──┼───┼──┼───┼──┼───┼───┼───┼──┼───┼──┼─┤ │汽车灌│甲、乙类油品│15│8 │8 │8 │11 │11 │ │ │ │ │ │ │ │ │ │ │油鹤管├──────┼─┼─┼───┼──┼───┼──┼───┼──┼───┼───┼───┼──┼───┼──┼─┤ │ │丙类油品 │12│6 │8 │8 │11 │9 │ │ │ │ │ │ │ │ │ │ ├───┼──────┼─┼─┼───┼──┼───┼──┼───┼──┼───┼───┼───┼──┼───┼──┼─┤ │铁路卸│甲、乙类油品│15│11│6 │6 │11 │11 │11 │11 │ │ │ │ │ │ │ │ │油作业├──────┼─┼─┼───┼──┼───┼──┼───┼──┼───┼───┼───┼──┼───┼──┼─┤ │线 │丙类油品 │12│9 │6 │6 │11 │9 │11 │9 │ │ │ │ │ │ │ │ ├───┼──────┼─┼─┼───┼──┼───┼──┼───┼──┼───┼───┼───┼──┼───┼──┼─┤ │装卸油│甲、乙类油品│30│15│12 │12 │12 │12 │12 │12 │ │ │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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