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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申请救济

发布时间: 2020-12-06 15:48:32

1. 甲乙因经济纠纷仲裁,后甲在乙对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时提出不予执行,被法院裁定驳回,甲还有无其他救济途径

1、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过不予执行申请都被驳回,一般申请撤销也会驳回;2、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不当。法院立案后就会裁定异议成立或驳回异议,这样你就可以依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类似于上诉。

2. 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法院驳回后怎么救济

民诉法修改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规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回审查由执行局自答己的裁决合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很多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复议后又裁决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现在不少地方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门审查,这样就没有规定有复议的权利,裁决不予执行就终局裁决。也有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然后法院将裁决不予执行理解为一个执行行为,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这样,间接取得复议权,可能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同时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都是中级法院,那么申请复议,就只有到高级法院了。

3. 裁定驳回追加第三人申请的民事救济程序

民事案件,申请追加第三人被裁定驳回,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除了复议专,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救属济。
法院不同意追加,说明案件与第三人无关。如果有关系的,即使当事人不申请,法院都会做工作要求当事人追加,或者依职权追加的。
绝大多数法院可能连裁定都不会下,直接口头或者做一份问话笔录,就结束了。
所以,建议放弃吧。

4. 行政案件驳回了再审申请的裁定后还有什么救济途径有时间限制吗

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向省高院申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该案依然处于二审的生效判决状态,是可以依此规定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的。 检察院将对整个案卷进行审察以确定是否提起抗诉,省高检当然是会知道你在省高院申诉的情况的。你应当实事求是,以避免造成反感。供您参考!

5. 不服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如何救济

接下来你可以申请检察院的抗诉。

6. 不服省高院再审行政案件的驳回裁定,如何救济

检察院抗诉,最后一步。

7. 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驳回申请,再审后还有无司法救济程序

刑诉中提起再审的叫“申诉人”,民诉中提起再审的叫“申请人”,因此通过你的问题“再审驳回申请”我判断你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
现在就民诉中二审维持原判,再审驳回申请的情况做如下回答:
首先,你仍然享有司法救济途径。
其次,再审驳回申请后,依据民诉法209,民诉法解释416,417条规定。你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再次,根据民诉法209,一旦检察院对你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做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针对该案件,你再无法律上的救济。
最后忠告,根据民诉法207规定,你的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因此,再审适用二审审判程序,所作判决、裁定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且再无法律上的救济。
法条链接:
民诉法207: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替身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诉法20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做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诉解释416: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以下省略)
民诉解释417: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以下省略)

8. 对民事裁定不服的救济方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看你的是啥裁定

9. 刑事申诉中级法院、省法院裁定驳回,还能怎么救济

应该向中级法院相对应的市级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请,这个不是抗诉。

10. 对涉诉一方申请鉴定被法院裁定驳回的救济途径

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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