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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 2020-12-06 19:46:55

『壹』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93 第7.2.8条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体的我就不清楚了,相关规定在标准文档里面不是有吗?
标准编号:GB 50187-1993
标准名称:工业企业总版平面设计规范
标准状权态:现行
英文标题:Code for design of general plan of instrial enterprises
实施日期:1994-5-1
颁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内容简介: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贰』 寻找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电子版

找到分享一下,我也找了一个月了

『叁』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有什么意义

第1.0.1条 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范。

第1.0.3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1.0.4条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第1.0.5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

第1.0.6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厂址选择

第2.0.1条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第2.0.2条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0.3条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第2.0.4条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第2.0.5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0.6条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2.0.7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0.8条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第2.0.9条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第2.0.10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2.0.11条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一、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肆』 《机械工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JBJ9-1996)是否有效

已废止,最新的我也还没查到,你知道被哪个代替了吗?

『伍』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还在适用吗

gb50187-93已废止,现行版本是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陆』 寻找《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 GB50187-2012》电子版

新旧有多大差别,没有就用旧的。

『柒』 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原则

建造师辅导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原则
P为供电设备总需要容量 (kVA);P1为电动机额定功率(KW);P2为电焊机额定容量(KAV);P3为室内照明容量(KW);P4为室外照明容量(KW);cosφ为电动机的平均功率因数(在施工现场最高为0.75~0.78,一般为0.65~0.75);K1、K2、K3、K4为需要系数,
52.配电箱布置要求:金属箱架、箱门、安装板、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及带电部分的金属护栏等,均需采用绿黄色多股软绝缘导线与PE保护零线做可靠连接
5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配置:以“三级漏保”,“一机、一闸、一箱、一锁“为原则,推荐“三级配电、三级漏保”配电保护方式.
54.配电箱导线的的选择要满足要求:按机械强度选择、允许电流选择、允许电压选择,即以求得的三个截面中的最大者为准.
55.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原则:
施工总平面图是建设项目或群体工程的施工布置图,由于栋号多、工期长、施工场地紧张及分批交工的特点,使施工平面图设计难度大,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布置紧凑,少占地,不挤占交通道路。
(2)最大限度地缩短场内运输距离,尽可能避免二次搬运。物料应分批进场,大件置于起重机下。
(3)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临时工程的工程量应该最小,以降低临时工程费。故应利用已有房屋和管线,永久工程前期完工的为后期工程使用。
(4)临时设施布置应利于生产和生活,减少工人往返时间。
(5)充分考虑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技术安全、防火要求等。
(6)施工总平面图的设计依据:设计资料;调查收集到的地区资料;施工部署和主要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资源需要量表。工地业务量计算参考资料。
56.施工总平面图的设计步骤:引人场外交通道路→布置仓库→布置加工场和混凝土
搅拌站→布置内部运输道路→布置临时房屋→布置临时水电管线网和其他动力设施→绘制正式的施工总平面图。
57.施工总平面图的设计要求:
(1)场外交通道路的引人与场内布置。一般大型工业企业都有永久性铁路建筑,可提前修建为工程服务,但应恰当确定起点和进场位置,考虑转弯半径和坡度限制,有利于施工场地的利用。当采用公路运输时,公路应与加工厂、仓库的位置结合布置,与场外道路连接,符合标准要求。当采用水路运输时,卸货码头不应少于2个,宽度不应小于2 .5 m,江河距工地较近时,可在码头附近布置主要加工厂和仓库。
(2)仓库的布置。一般应接近使用地点,其纵向宜与交通路线平行,装卸时间长的仓库应远离路边。
(3)加工厂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置。总的指导思想是应使材料和构件的运输量小,有关联的加工厂适当集中。
(4)内部运输道路的布置:提前修建永久性道路的路基和简单路面为施工服务;临时道路要把仓库、加工厂、堆场和施工点贯穿起来。按货运量大小设计双行环行干道或单行支线,道路末端要设置回车场。路面一般为土路、砂石路或礁碴路。尽量避免临时道路与铁路、塔轨文叉,若必须交叉,其交叉角宜为直角,至少应大于30度。
(5)临时房屋的布置:尽可能利用已建永久性房屋为施工服务,不足时再修建临时房屋。临时房屋应尽量利用活动房屋。
全工地行政管理用房宜设在全工地人口处。工人用的生活福利设施,如商店、俱乐部等,宜设在工人较集中的地方,或设在工人出人必经之处。
工人宿舍一般宜设在场外,并避免设在低洼潮湿地及有烟尘不利于健康的地方。
食堂宜布置在生活区,也可视条件设在工地与生活区之间。
(6)临时水电管网和其他动力设施的布置:尽量利用已有的和提前修建的永久铁路。
临时总变电部应设在高压线进入工地处,避免高压线穿过工地。
临时水池、水塔应设在用水中心和地势较高处。管网一般沿道路布置,供电线路应避免与其他管道设在同一侧。主要供水、供电管线采用环状,孤立点可设枝状。
管线穿过道路处均要套以铁管,一般电线用φ51-φ76管,电缆用φ102管,并埋人地下0 .6m处。
过冬的临时水管必须埋在冰冻线以下或采取保温措施。
排水沟沿道路布置,纵坡不小于0.2%,通过道路处须设涵管,在山地建设时应有防洪设施。
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距拟建房屋不小于5m,不大于25m,据路边不大于2m。各种管道间距应符合规定要求。

『捌』 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的设计原则有哪些

(1)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施工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2)科学划分施工区域和场地,避免或减少不同专业工种和各工程之间的干扰。

(3)充分利用各种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设施,尽可能减少临时设施费用。

(4)多采用装配式施工设施,提高临时设施的安拆速度。

(5)各项施工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生产、方便工人生活。

(6)满足安全防火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8)总平面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一、施工平面图主要内容

1、原有建筑物和拟建房屋、构筑物的位置及尺寸。 

2、起重机械的开行路线和服务范围。 

3、水、电、道路的布置与外线的连接。 

4、各种材料及半成品的堆场和仓库。 

5、一切为施工服务的大型临时设施

二、设计依据

1、建设项目施工相关图纸和资料,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地形地貌图、区域规划图、建筑项目范围内有关的一切已有和拟建的各种设施位置等设计资料。

2、建设项目施工部署、主要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3、建设项目的资源需要量计划一览表。

4、现场运输道路、水源、电源的位置等情况。

5、施工项目地区的自然条件和技术经济条件。

6、各种技术规范、施工安全标准及防火要求。

『玖』 画建筑施工图需要看那些规范

一. 施工图主要内容 (一). 图纸目录
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
(二). 设计说明
1. 概述:工程简介,总体规划,布局说明。总占地面积,绿化景观面积,铺装面积、水体面积及绿化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2. 设计依据:各种标准、规范及甲方提供的有关设计数据等。 3. 建筑材料及设备选型的要求。 4. 设计及特殊构造处理的说明。 5. 施工要求的说明。 6. 土方平衡的说明。 (三).平面
1. 总平面图: 1) 地形和地物。 2) 景区景点的设置。 3) 场地及建筑出入口位置。 4) 主要景观的名称或编号。
5) 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车库、人防工程、蓄水池等隐蔽工程)
定位的施工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6) 指北针、风玫瑰。
7) 面积指标及用地尺寸,红线范围等。

2.总平面图宜上北下南摆放。
2. 总平面放线定位图:
1)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施工坐标网、坐标值。
2) 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车库、人防工程、蓄水池等隐蔽工程)
名称(或编号)、室内外设计标高。
3) 主要景观用坐标定位;次要景观、构筑物可用联系尺寸定位;
不规则图形或稍小的景观用放线网格定位。
4) 放线坐标原点应选用建筑等已有之固定标志物的明显部位。
5) 放线网格一般取2m×2m~10m×10m。横线为A,从下向上排列为
正;竖线为B,从左向右排列为正。
6) 应注明原点的标高及其在测量坐标网上的坐标。根据需要还应
注明放线网格与测量坐标网夹角的角度。

3. 索引图:
如图面不复杂则此图可与1或4合并。

4. 道路及广场铺装图:
1) 结合详图说明铺装的范围,纹样,色彩表层质感及材料作法。
2) 道路系统要满足消防通道的设计要求,注意各级行车道及人行
道的等级区分。

5. 种植平面图及苗木表:
1) 绘出种植总平面图。
2) 苗木表应包括苗木的名称(中名、拉丁名)、规格、数量、单位
及形态,株、行距,群栽位置范围等技术要求。
3) 比例、图例、施工要求。

『拾』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平面布局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其它场所为0.5人/㎡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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