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没有新证据二审驳回
㈠ 没有新的证据,二谉法官说得驳回一审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
因为你没有新的证据出示,所以二审法官驳回一审的诉讼请求。
㈡ 一审没有质证二审能否当新证据
这种情况下法复律规定是制不可以做为新证据提交二审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时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而是在一审开庭后才获知的。但是你的案件中一审已经有书面材料以及录音作为证据,二审时法院很难采纳。但是有些法官认为程序公证需要服从实体公证,如果证人证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有决定性证明力度的,也会予以采纳。所以为了能争取胜诉,还是提交上去试一试吧!
㈢ 一审没提交证据二审不算新证据 裁定驳回上诉 申诉的机会
房管局如果登记符合规定,是没有责任的。
这事你认为是侵权,与房管局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判驳完全正确。说实话,你所说的事和主张让我看了有点不着边的感觉。
㈣ 劳动仲裁结束后,被告没有新证据能申请二审吗
你好,对劳动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不要求必须要有新证据才能起诉,这不版是二审,二审是指你不服劳权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的判决,你不服的,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上诉,上诉法院的审判才属于二审。
㈤ 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能推翻劳动仲裁案吗
如果原来的劳动仲裁裁决存在错误,包括证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错误,那么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也可以推翻劳动仲裁裁决。
㈥ 二审没有新证据改判了怎么办
二审没有新证据一样可以改判的,很多时候一审没查清楚的案情,二审都可能改判的。二审是终审,如果不服只能申请再审了,可以去检察院申诉或者去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㈦ 二审没有新的证据。上诉有用吗
上诉是否有用,要根据原审的举证、质证情况及法院的判决内容才可以加以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 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法院会根据具体审理情况分别处理,与是否有新证据没有必然的联系: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㈧ 劳动仲裁结束后,被告没有新证据能申请二审吗
劳动仲裁结束后,裁决书上会注明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注明了可以起诉的,如果回不服裁决,可以在答规定的期限向法院起诉,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不起诉,裁决生效。 起诉后,裁决就不生效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这些都是权利。
㈨ 二审没有新证据改判了怎么办
二审没有证据的,法院也可以改判的,如果对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内人民法院起诉。容
改判有两方面的原因: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是二审改判的一般前提条件。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这种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通常将案件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很难或者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可以在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
㈩ 没新证据二审能改判吗
主要看证据能否构成民事诉讼法上的新证据,能否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能够构成民事诉讼法上的新证据的同时也能推翻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依法采纳后应当改判。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