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法院驳回
❶ 如果说公安把案件移交检察院两次都被因证据不足驳回!那么是不是可以释放被抓的人了
公安把案件移交检察院,两次都被因证据不足驳回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但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进行复议,服役不通过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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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❷ 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谁能告诉我一下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❸ 法院驳回案件,什么意思
1、法律上就没有法院驳回检察院起诉的说法。
滥伐林木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受理后,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则判决无罪;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则作出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请。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的,所以不能驳回,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
2、滥伐林木的犯罪,一定有数量方面的认定,这类案件一般不是什么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很难出错,检察机关更难再错。依你所述,当事人已经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下一步案件还要继续侦查,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还要被逮捕,公安侦查终结后,案件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然如果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也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大部分是会向法院起诉的。
法院受理后,可能作出有罪判决,也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无罪判决,当然人就自由了,而且作出错误拘留决定、逮捕的机关还要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相关的办案人员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你想想这样的可能性大吗?
正常情况,法院会作出有罪判决。如果是缓刑,人相对是自由的,因为不必到监狱去坐牢了,但每个月还要履行相应的监管规定,如汇报思想、参加社区矫正等。
如果是实刑,那人就要到监狱去了,自由当然是没有了。
3、建议:了解案情后,再想办法,你说的不清楚,别人也无法详尽回答你。
祝你好运!周末愉快。
❹ 民事纠纷。我是被告,如果案件被法院驳回,不用开庭直接发裁决书么
不用开庭,直接驳回的案件,其实是不予受理的案件。不存在裁决书。
❺ 刑事案件递交法院可以被驳回几次
第一、这个问题是错误的,刑事案件达到法院审理的程度,不存在驳回,法院只会根据检察院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辩论情况,判断 认定犯罪嫌疑人罪名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 就会被宣判无罪,而释放。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 经过公安侦查阶段后,公安向检察机关提交案卷,检察机关审核,认为证据不足,将案卷退给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连嫌疑都够不上,就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会被释放。
❻ 民事诉讼涉刑案件原告被驳回了,刑诉结束后还可重新起诉吗
可以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
1,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关联的,当事人可回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答诉讼,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❼ 起诉了找不到被告法院驳回案件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法院以找不到人为理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驳回行为,不合理的,可以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❽ 诉讼被法院驳回,已经交了的诉讼费可以退回来吗
可以退还的,具体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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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负担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❾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