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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执行驳回裁定不服的救济

发布时间: 2020-12-08 17:44:54

① 商事仲裁请求被驳回的救济途径

申请法院撤销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必须有法定的理由。

② 不服省高院再审行政案件的驳回裁定,如何救济

检察院抗诉,最后一步。

③ 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不服时,应如何救济

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提出异议且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有关涉案款物部分的认定和处理不服,且异议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一、北京二中院就马伯韬诈骗案,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判决:有期徒刑12年,查封、冻结马伯韬位于朝阳区观音景园210楼2门302室房产(下称“案涉房产”)并将该房产变价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北京高院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在执行刑事判决过程中,马文林等因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北京二中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对案涉财物享有所有权,主张裁判认定该财物为赃款赃物属于认定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2016)京02执异91号执行裁定(下称“91号裁定”),驳回马文林等的异议请求。
三、马文林等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北京高院作出(2016)京执复62号执行裁定(下称“62号裁定”),驳回马文林等的复议申请,维持91号裁定。
四、马文林等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北62号、91号裁定,将案涉房产返还马文林等。最高法院裁定:驳回马文林等的申诉请求。
关于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物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法院应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中,马文林、周淑琴的申诉请求,涉及案涉房产的权属争议,而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明确指出案涉房产变价款按照比例发还被害人,申诉人马文林、周淑琴的主张,属于对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有关赃物认定内容不服,无法通过裁定补正。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北京高院(2014)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中,有关涉案款物的认定以及变价处理意见明确,所附扣押物品清单包括案涉房产,申诉人马文林、周淑琴如对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有关涉案款物认定和处理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首先应注意救济途径的选择,结合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生效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所以,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案涉财产被认定为赃款赃物存有异议,且异议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救济。
二、可能被定性为赃款赃物的财产包括:存款、投资收益、孳息、利用赃款所购买的房或车等财产,案外人或被害人对该部分财产在生效刑事判决中是否应认定为赃款赃物有异议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物提出异议且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因此,北京高院、北京二中院依法受理案外人马文林、周淑琴异议,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关于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物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法院应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中,马文林、周淑琴的申诉请求,涉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观音景园210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的权属争议,而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明确指出案涉房产变价款按照比例发还被害人,申诉人马文林、周淑琴的主张,属于对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有关赃物认定内容不服,无法通过裁定补正。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北京高院(2014)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中,有关涉案款物的认定以及变价处理意见明确,所附扣押物品清单包括案涉房产,申诉人马文林、周淑琴如对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有关涉案款物认定和处理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马文林、周淑琴与马伯韬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18号】
有关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物提出异议且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例一:《罗×与张曙光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90号】
本院认为,“《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案涉案房屋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39号院1号楼7层1-701室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特定物,列入‘予以变价所得款予以没收’的扣押款物处理清单,明确作为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被告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北京二中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外人罗×于执行程序中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提出异议,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北京二中院认为罗×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案外人认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被执行人支付的购房款及产生的权益为赃款属于认定错误,是对生效判决不服而提出的异议。
案例二:《广州市峻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执复165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即广州中院(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及附表内容已经明确应向被执行人峻联公司追缴违法所得(包括峻联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购房款872万元及产生的权益),所追缴款项用于发还被害人。广州中院根据上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996-4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复议人欣建公司对广州中院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实际上是认为上述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峻联公司支付的购房款872万元及产生的权益为赃款属于认定错误,是对生效判决不服而提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欣建公司对此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其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3、异议人提出刑事裁定书将存款认定为赃款错误等异议,系异议人对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机构审查的事项,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
案例三:《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执复84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中,异议人提出刑事裁定书将3000万元存款认定为赃款错误等异议,系异议人对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机构审查的事项,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焦作中院在异议审查中未将异议人的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直接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且在本案复议审查中,平顶山市公安局认为已向焦作中院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情况进行了通报,焦作中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并进行审查处理。”
4、以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实质上是针对生效刑事判决关于涉案房屋的认定为赃物提出的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例四:《马文林等与马伯韬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62号】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中,对于涉案房屋,(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第二项内容为‘在案冻结的钱款及扣押物品之变价款,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退赔各被害人(详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第二项的内容为‘查封、冻结马伯韬位于朝阳区观音景园210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一处之变价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马文林、周淑琴以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实质上是针对生效刑事判决关于涉案房屋的认定提出的。二中院告知马文林、周淑琴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驳回其案外人异议并无不当。”
5、案外人对刑事判决认定被执行人支付的购房款及产生的权益属于赃款错误,并提出异议,该执行异议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案例五:《广东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峻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90号】
本院认为,“关于案外人对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问题。经查,本案执行依据(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及附表内容已经明确应向被执行人峻联公司追缴违法所得(包括峻联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购房款872万元及产生的权益),所追缴款项用于发还被害人。现申请复议人欣建公司认为(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峻联公司支付的购房款872万元及产生的权益属于赃款错误,对上述认定提出异议。该执行异议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该异议的审查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案外人认为本案执行依据认定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因此,申请复议人欣建公司认为(2014)穗中法执行异议字第203号执行裁定确定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赃款是否有误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错误的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对峻联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购房款872万元属于赃款有异议,对此异议的审查处理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应当由审判部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能以补正裁定解决。申请复议人欣建公司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上述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④ 执行异议复议第十条 申请人执行申请被驳回能申请复议吗

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不能第二次再提,但作为救济,对于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后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案外人异议则可以向作出驳回裁定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4)针对执行驳回裁定不服的救济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⑤ 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法院驳回后怎么救济

民诉法修改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规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回审查由执行局自答己的裁决合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很多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复议后又裁决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现在不少地方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门审查,这样就没有规定有复议的权利,裁决不予执行就终局裁决。也有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然后法院将裁决不予执行理解为一个执行行为,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这样,间接取得复议权,可能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同时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都是中级法院,那么申请复议,就只有到高级法院了。

⑥ 不服省高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判决,如何救济

接下来你可以申请检察院的抗诉。

⑦ 对民事裁定不服的救济方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看你的是啥裁定

⑧ 不服驳回商标复审的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你好,一、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作出的决定不再是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由于这类诉讼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因此属于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商标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因此,结合以上几点,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你应向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⑨ 分配方案异议被驳回申请再审期间的诉讼争议款被执行法院瓜分后怎么救济

案外人在提出异议后被驳回后,已过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间,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9)针对执行驳回裁定不服的救济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严某与朋友白某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严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白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严某提供全部借款;严某应于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严某到期不偿还借款,每天按未还金额5‰的标准向白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白某向严某交付借款金额,严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到期后,严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严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被告严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后严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白某申请法院查封了严某名下房屋一套。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严小某(被执行人严某之子)向其他非执行法院对所保全房屋提起确权之诉,非执行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所查封房屋为严小某所有,严某、袁某(严小某之母)协助严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外人严小某持该确权判决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对该查封房屋的执行。

执行实践中,常有案外人就已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向非执行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确认执行标的物属于案外人所有,以确权之诉裁判文书对抗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此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如

综上,案外人严小某以确权判决书对抗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严小某对裁定不服,可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⑩ 甲乙因经济纠纷仲裁,后甲在乙对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时提出不予执行,被法院裁定驳回,甲还有无其他救济途径

1、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过不予执行申请都被驳回,一般申请撤销也会驳回;2、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不当。法院立案后就会裁定异议成立或驳回异议,这样你就可以依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类似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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