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怎么看
1. 学生水库溺亡家属索赔为何被驳回
8月29日报道,2016年暑期,1名中学生和3 名小学生在金州北大河水库野浴时发生意外,4 名学生全部溺亡。事发后,有遇难学生父母将学校、水库管理部门起诉到法院索赔,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日期内缴纳上诉费,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水务局、自来水公司辩称,已经尽到了管理和安全提示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学校称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
法院查明,案发时,小峰系九里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时值九里小学期末考试批卷,学生放假期间。放假前,学校通过主题班会、升旗仪式讲话、班主任日常管理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案发地点距九里小学约十余公里,乘车无法直接抵达,需要步行500米,期间几无道路可行,个别处需手足并用方能通过且有干枯荆棘缠腿。两旁均架设铁丝护栏围挡,铁丝护栏上立有 " 水源重地禁止入内 "" 严禁在此垂钓玩水 " 的警示标牌。2016年7月,水务部门多次在媒体上刊登通告,提醒市民远离河流、水库等危险地带。
法院认为监护人监护不力
法院审理认为,游泳是一项极具人身危险性的运动,不会游泳者下水游泳,其危险性更是不言而喻。游泳者出现危险不是游泳者以外人员所能控制,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水源的管理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案涉水库作为大连市市控饮用水水源之一,四周架设铁丝护栏和警示标语,其作用不仅是起到阻挡的作用,更重要的还是提醒水库管理者以外人员不准进入水库的保护区,更不允许下水游泳。
小峰作为一名已满13周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具备一定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受到的教育应该知道游泳具有危险性的常识,也应该知道水库四周设有铁丝护栏和警示标识的含义,应当预见到进入水库游泳可能导致的后果。小峰在不会游泳或者不熟练游泳的情况下,无视水库管理者设置的铁丝网的阻拦和警示标识,私自进入水库保护区下水游泳导致溺水死亡,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监护职责。小峰的监护人,在学校放假期间放任小峰和伙伴们到较为偏僻的水库玩耍,且没有成年亲属的陪同,其行为本身即具有危险性,二原告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案涉的损害后果与二原告疏于安全教育、管理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2. 法院驳回家属索赔62万的申请,法院这么做的依据是什么
这件事还要从去年发生在北京西站说起,当时一名老人被行李箱绊倒导致死亡,其家属认为行李箱的主人存在严重过错,于是便向法院申请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62万补偿款。9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一审判决,驳回了家属要求的62万元申请,并且认定被告不存在过错。大致的依据就在于,行李箱拥有者与老人有一定安全距离,然而在这期间老人为逆行而出,在其摔倒也就4秒的时间,行李箱拥有者无法预见意外发生,所以不存在过失行为。
目前这件事已经告一段落,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样的悲剧谁也不愿发生,但这次生命的教训告诉我们,出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真心希望日后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同时也提醒广大乘客,出门一定不能拥挤,排队时也要保持一定距离。
3.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事件经过如何
2019年3月8日12点半左右,王女士到北京西站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在北广场二楼进站口进站时,王女士被刘女士的箱子绊倒。上车后,王女士就感到严重头痛、头晕等不适。16点36分,王女士下车时已意识不清,被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
16点50分左右,前来接站的王女士的侄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女士被送至石家庄第一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由于情况复杂,当日19点18分左右,王女士被转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转至河北友爱医院住院两天后去世。
原告认为,对于王女士的跌倒,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至少60%的责任。原告向被告刘女士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2万多元。
8月18日上午的庭审中,死者王女士的儿子和刘女士的丈夫以原、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分别出庭应诉,刘女士一方认为“王女士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受伤是事实,但被告没有过错,更谈不上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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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在上诉中
丰台法院9月29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
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确令人惋惜,但悲痛结果的发生,不能成为刘女士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时,陪同老年人进站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
4. 老太被蛰身亡,家属索赔26万被驳回,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说说结果,我觉得法院的判决还是很合理的。说法院判决合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果小伙子没有捅那个马蜂窝,那个老太太以及其他人也有可能被美马蜂蛰到。先说说这件事情,这件事情是一位老太太在走路的时候被马蜂窝蛰伤,之后导致死亡。老太太的家人就认为老太太的死和两位小伙子有关系。
所以我觉得法院的判决很合理,很公平。如果这样都要向那两位小伙子索赔,我觉得那两位小伙子也太冤了。我觉得法律的判决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而且判决的结果也非常的公平,不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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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家属索赔62万,被法院驳回,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个老人因为试图卖过一个行李箱,被这个行李箱绊倒了,回去以后过了15天老人死亡,她的家属就向这个行李箱的主人索赔,并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期法庭宣判老人家属的申请被驳回。
一、事件详情刘女士当时正在闸机处正常的拖着行李箱排队,而老人王女士从闸机处逆行,并且想要迈过刘女士的行李箱到刘女士的另一边,而老人在卖过行李箱的时候被行李箱绊倒摔在了地上。刘女士在看到老人摔倒以后就过去查看老人的情况,随后老人被紧急送往医院,过了15天老人死亡。老人的家属就对刘女士提起诉讼,想要刘女士对他们进行赔偿,他们认为刘女士在这个过程中犯下了重大的错误,应该承担老人的赔偿。
老人家因为卖过行李箱而摔伤这是老人家的不幸,但他的家属不应该将这件事情的责任推到刘女士身上。刘女士只是在无辜的排队。老人家属可能就是觉得老人死亡这件事情可以讹一点好处,所以才会赖上刘女士。法院既然做出了判决,这件事情也就是告一段落,但是老人家属还在上诉,这就很没意思。
6.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是怎么回事
因为公共场所的行李箱符合公共安全,除非是他故意把你撞倒,或者举着行李箱砸倒你,这种主观意愿上去伤害你才需要赔偿。
或者他行李箱里突出一把刀这也要赔偿,因为他不符合公共安全,不是主观意愿也要赔偿
不能说世界都围着你转,凳子给你们绊倒了还让你妈把凳子打一顿,那是哄小孩呢
7. 乘客飞机上发病后死亡家属索赔为何被驳回
在乘坐飞机过程中,张女士因胃部不舒服呕吐,呕吐物带有大量鲜血,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因为认为某航空公司没有及时备降、没配备专业急救人员等,丧失了最佳抢救治疗期导致张女士身亡,张女士的家属将航空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67万余元。8月17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一审进行宣判,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北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被告之间形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对其主张的被告备降不及时导致错过了张女士的最佳抢救治疗时间、被告采取救助措施不当导致张女士病情恶化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原告提交的敦煌市医院的病历显示,张女士的死亡主要是因其自身突发胃穿孔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死亡原因属于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被告对发病乘客张女士履行了救助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被告采取了询问、催吐、寻找医生、测血压、听诊、输氧、备降等积极救助措施,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承运人的救助义务。被告采取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法院认定,医生在乘机过程中听到广播求助后,无偿为突发急病的乘客提供救助,其主观上是积极的,本为善意之举,应为社会所倡导。
飞机提前备降对于乘客及航空公司均有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双方均会审慎评估考量。当乘客因突发疾病有生命危险时,对于尚有意识的成年患病乘客,可以及时向航空公司表明备降的要求,航空公司在询问乘客病情后,初步评估有生命危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备降。本案张女士在疼痛难忍时要求备降,被告也同意备降,这是双方共同审慎考量决定的结果。飞机备降后,张女士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过医院8个小时的检查、手术治疗后,于次日凌晨1时50分因医治无效死亡。因此,不能简单以事后张女士死亡的后果来评判被告备降不及时。
8.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驳回的理由是什么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驳回的理由是王女士的死亡不能判定和刘女士有直接的关系,并且作为王女士的家人,在明知王女士年龄较大的情况下,对于王女士是有监护和看管的义务的。换句话讲法院觉得王女士去世,家属应该负主要责任,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女士是死亡就是刘女士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驳回了王女士家人的诉求。但是一审并未生效,因为王女士的家人选择了上诉。
由此看见,老年人出门在外,作为子女应该贴身照料,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人。还有即便不是大马路,也不能随意逆行,以防意外的发生。
9.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驳回原因是什么
北京西站一王姓女子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向行李箱主人刘女士索赔62万元被法院驳回是因为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确令人惋惜,但悲痛结果的发生,不能成为刘女士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时,陪同老年人进站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
“王女士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受伤是事实,但被告没有过错,更谈不上重大过错。”被告刘女士的诉讼代理人称,事发时,现场有三位行为人,即王女士、她的儿子和刘女士。当时王女士的儿子送母亲坐火车,但在进站口离开时,没有妥善照顾母亲,王女士逆行着急找儿子,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刘女士在王女士摔倒的整个过程中,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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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行李箱绊倒后去世
2019年3月8日12点半左右,王女士到北京西站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在北广场二楼进站口进站时,王女士被刘女士的箱子绊倒。上车后,王女士就感到严重头痛、头晕等不适。16点36分,王女士下车时已意识不清,被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
16点50分左右,前来接站的王女士的侄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女士被送至石家庄第一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由于情况复杂,当日19点18分左右,王女士被转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转至河北友爱医院住院两天后去世。
10.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是怎么回事
2019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层进站口,王女士在闸机处逆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经过15天的治疗,王女士不幸离世。王女士的家属认为刘女士有重大过错,起诉索赔62万余元。丰台法院9月29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
法院表示,王女士的死亡的确令人惋惜,但悲痛结果的发生,不能成为刘女士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或前提。同时,陪同老年人进站的成年家属,应给予老年人审慎有效的看护和关注,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
(10)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怎么看扩展阅读
庭审过程
8月18日的庭审中,刘女士一方认为,当时王女士因为在进站口逆行才导致被绊倒,刘女士正常排队,没有任何过错。
8月18日上午的庭审中,死者王女士的儿子和刘女士的丈夫以原、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分别出庭应诉。
在举证质证环节,当庭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在进站口的王女士转身走时,绊倒在她身后的刘女士的拉杆行李箱摔倒。
对于事发的这十几秒的过程,原被告对每个细节都进行了各自的解读。被告还带了涉案的行李箱。除了分析监控录像,原被告双方还当庭用行李箱还原了事发的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