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被裁定驳回起诉
A. 刑诉中有没有驳回起诉的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可以裁定驳回。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B. 刑诉中没有裁定驳回起诉仅有裁定终止审理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如果没有事实或证据不足,法院会驳回起诉的。对于公诉案件,因为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所以不存在驳回起诉的问题。
C. 诈骗案刑事自诉.法院依“刑诉法“最高院解释第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对吗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各省规定的标准不一样,一般在5000元以上)的,是公诉案件,被害人要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是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D. 刑诉中的不予受理、终止审理和驳回起诉
第一个,老刑诉解释是说服当事人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2012新解释是应当说回服自诉人撤回起答诉,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个、高法解释181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审查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很多答案都在法条、解释、规定里,仔细看就好了,还要理解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