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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

发布时间: 2020-12-10 13:55:33

A. 主体不适格 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将不会予以立案。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B. 作出驳回诉讼请求而无具体执行内容的,可否另行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C. 原告诉讼请求不当,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哪条法律条文规定的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引用实体法来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实体法的应用,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即查找实体法的规定,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的或者与法律相冲突的,即为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引用该条法律予以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3)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扩展阅读:

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

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二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D. 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应适用判决还是裁定,引用什么条文

在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的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出现两种不同作法,一种是适用判决驳回,另一种是适用裁定驳回,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应如何制作文书和适用条文?请给予解答。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来信中设定的情况存在伺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用裁定采处理。具体讲就是,如果在立案审查阶段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与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是关于涉及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问题。判决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如,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认为当事人的主张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这种情况则用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丧失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就双方问的民事权益之争依法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的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裁定适用于解决审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起诉,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立案后,经审查认为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的条件,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丧失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

E. 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需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5)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F. 民事诉讼中,审理时发现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是应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驳回起诉。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情况,驳回起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6)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扩展阅读:

案例:

2009年,银川市民刘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批发市场3号公寓楼4层416号的房屋。后来,刘某某称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开发商未办理房屋备案手续,诉请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约定,并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兴庆区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该开发商诉至银川市中院,银川中院于2012年11月6日查封了该房地产公司名下某批发市场3号公寓楼共21套房屋,其中就有刘某某购买的4层416室。

2015年6月,刘某某作为案外人,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向银川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银川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无法证实其购买涉案房屋并足额支付房款,且未实际占有涉案房屋,亦未办理备案登记,于2015年12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初,兴庆区法院以刘某某基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若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请请求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G. 驳回诉讼请求有新证据是否可再起诉

驳回抄诉讼请求,即使有新袭证据也不能再起诉,只能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H.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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