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立案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 立案时已经有了诉讼请求,在开庭时能不能增加诉讼请求,如何更改诉讼请求呢
立案时已经有了诉讼请求,在开庭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让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诉讼请求,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完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对方未按规定提出,应及时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举证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要求
1、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对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的规定和表述不统一,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因一般认为举证期限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因此,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
2、二审程序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二审中不能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否则该主张将未经一审审理而直接二审审理后进行判决,违反了审级管理,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同理,二审阶段不得变更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的变更所涉及的新的诉讼请求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否则将不符合起诉条件。
拓展资料
一、依据的法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解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1、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2、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3、变更诉讼请求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让当事人慎重对待自己的诉讼请求,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完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对方未按规定提出,应及时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或者要求重新指定举证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支持的情况:
1、所谓增加诉讼请求,是指以原诉讼请求为基础,增加诉讼请求的事项或者提高诉讼请求的量。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请求子女由自己抚养,后又增加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即为增加诉讼请求事项;又如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将抚养费的数额从500元增加到800元为增加诉讼请求的量。
2、所谓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或者因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而变更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只要不违反“一案一由”的原则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法院都会支持。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一致时,法院会进行释明,当事人要及时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调整,以免被法院驳回。
三、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
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 被告以原告的同一诉讼请求立案,原告的案件已经审判,法院立案了怎么解决
我不是来太明白你想表达的意思1、如果自你的意思是原来案件中,就同一事实被告没有提出反诉,现在按照法律规定另案起诉了?如果是这样的,法院立案后,将结合原来本诉的案件进行法庭调查,查明事实依法宣判,没有什么特别之处。2、如果就同一案件事实,已经被法院驳回,而没有其他事实的,将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驳回。
3. 刑事案件未审结,民事案件已立案,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依据是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专出现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属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情况时,应当优先审理刑事法律关系。
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关联,即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4. 法院对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不予裁反而驳回怎么办
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法院驳回的处理结果有两种:一是裁定驳回内起诉,二是判决驳回诉容讼请求,如果你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那是可以上诉的,不管是哪种驳回的结果,都可以上诉,记住裁定的上诉期是10天,判决的上诉期是15天。
5. 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内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容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6. 法院已经立案,传票已经拿到,还能给驳回吗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明确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申请再审的审查,不适用开庭审理程序,一般只作书面审查,若法院认为有需要可以询问当事人。所以,你开庭审理的要求,于法不合。如果不仍然不服,可以向与作出二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7. 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8. 行政起诉状已经受理立案是否可以申请修改诉讼请求如何申请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内由的除外
但有一种情形例外,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9. 诉讼被法院驳回,已经交了的诉讼费可以退回来吗
可以退还的,具体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9)已经立案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扩展阅读:
诉讼费用的负担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10.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后几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已经
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内的决定,并书面通容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