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政策
Ⅰ 反避税措施
国家越发达,反避税力度越强
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律体系越完备,对避税的打击力度越大。美国是世界上反避税打击力度最大的国家。美国规定,企业避税(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20%—40%的罚款;对来自避税港的企业,采用不同于其他地区企业的税收条款等。不仅如此,在11万联邦税务人员中,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精干的税务警察队伍,把避税当成偷税一样严厉打击。对于避税中最常用的转让定价,美国总结出三类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比较价格法,即从审查具体交易项目的价格入手,把不合理的价格调整到合理的市场正常价格,从而调整应税所得;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入手,从而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把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到正常的应税所得上;预约定价制法,即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依据,并免除事后对内部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
我国对三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
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反避税的法律
开展反避税工作,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的法规体系和措施体系,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对此,我们应该借鉴,以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反避税法规。
在一般条款中,注意准确地使用文字,尽量堵塞漏洞。比如,对纳税客体的表述,采用经济概念,而不用法律概念。因为前者内涵广泛、适用性强、后者则显得狭窄、刻板。像对应税所得,可以明确规定为”来自营业企业的任何种类的所得”。对可扣除成本,明确规定为”正常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成本”。这样就好比一张大张的罗网,所有要捕的鱼都尽在其中。另一方面,对一些税源大或容易避税的项目,可以采用专门列举的办法,做到在法律解释上不给纳税人留下模棱两可的空子。这就好比一把钩
子,把网中或是分量重、对税收有举足轻重影响的,或是活动能力强、容易逃出网的鱼,再一条条用钩子钩住。
对容易避税,而且用一般条款又难以控制的项目,采用在一般条款外再另设一条附加准则办法。可以参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367条的附加准则:”这类交易不是根据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联邦所得税的计划进行的”。也就是说,公司的交易必须被税务当局认为其目的并不主要是避税,否则,便不适用该准则的规定。
在反避税法规中,既要明确纳税人有举证的责任,即纳税义务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文件等,又要授予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交税收的权力,坚持依法治税,以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库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收集的信息有限,而反避税工作又离不开信息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如果能在管期内建立信息库,为全国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必然会推动反避税工作的开展。这个信息库可收集国内国外的产品价格信息、主要原材料价格信息、设备特许权使用费的价格信息、国外个人收入水平的信息等等。
三、对未违法的避税行为进行引导,堵塞漏洞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纳税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少纳税款只不过是通过对税收负担的优化选择而实现的,譬如回避征税管辖权、选择低税点、利用税收优惠待遇等,都属于此,在法律上应当允许。补救的对策只能在实行正确的税收导向,堵塞可能发生的漏洞。比如,对减免期终了的企业,通过分设或更换牌号,重新享受新办企业优惠,税法上应当规定有准许和不准许的明确界限。对新开办的企业,允许其亏损两至三年,过期还未盈利的,按企业所得额进行调整等等,必须有明文规定,以便征纳双方有据可循,共同遵守。
四、对带有欺骗性的避税行为,申明正常交易标准
纳税人的有些行为表面上没有触犯税收法规,但实质上是采取欺诈的手段,有意违反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钻税法的空子,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滥用税收协定、转让定价、骗取出口退税等均属于此类。
借鉴国际经验,可以针对不同的交易类别,分别规定”正常交易标准”:
(1)相关联企业间的贷款利率,按没有关系的双方在独立进行借贷往来中使用的利率。必要时可规定上下浮动的幅度。
(2)相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劳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没有关系的双方提供劳务活动时的费用收取标准执行。劳务费的成本应包括工薪、材料等直接成本和管理费辅助费等间接成本。
(3)相关联企业之间租赁有形财产,租赁费收取标准执行没有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正常往来中用相同的或类似的财产所支付的租费标准。
(4)相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或转让,其特许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也应按没有关系的双方之间的计费标准。如无同类业务可资比照,可以按照竞争性出让人要价或承让人的出价,原则上都应包含利润因素。
(5)相关联企业之间货物购销,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价格,即采取所谓”比较价格法”。如无比较价时,采取倒扣价格法、成本加利法或税务当局核定价格法处理。
当税务局对企业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表示怀疑时,有权让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五、坚持转移利润的责任人或受益人负有举证和补税义务的原则
在反对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斗争中,既要积极,又要注意和考虑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国际资本向成本低的地区转移是客观规律,在制定反避税措施时,既要注意其转移利润,损害我国权益的一面,也要考虑引进外资对社会发展的综合效益。在采取的措施上,注重掌握充足的证据。
从我国当前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利润的实际看,外国公司主要是利用我国企业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信息不灵、没有独立的购买材料及销售产品渠道等弱点,控制企业销售权转移利润。而转移利润的受益人是合营、合作企业的外方,而不是合营、合作企业本身,更不是合营、合作企业的中方。如果反避税措施只对合营、合作企业本身实施,有可能将这部分应由外方承担的税负转嫁到中方头上,最终仍是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也使中方难以接受。因此其责任人或受益人有举证和补税的义务。
六、正确确定外商承包工程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确定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税务机关不应仅停留在对外国公司如何扣除材料、如何提高利润率核定水平进行征税的基础上,因为税务机关按照材料供应的实际发生额,在征税时予以扣除,是不现实的,税务机关对外国公司代购工程材料的实际发生额无从考查和掌握,要获得材料的实际价格和费用的真实情况难度很大。而且由于外国公司转移利润后的劳务费水平基础低,税务机关对其核定的利润率水平再高,也难以达到准确合理征税的目的。因此,应要求外国公司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价格和工程设计、装修、安装价格,符合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正常交易价格。
首先,对于一个工程项目,不论外国公司是独自承包,还是以不同公司的名义分项承包,都应将工程材料和工程设计、装修、安装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就整个工程项目征税。税务机关不应局限在只对外国承包公司核定利润率的基础上,要按市场价格对工程价款进行核定、调整,然后就其征税。
其次,国家应在国内同行业的一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外国的工程管理费和劳务费高于国内同行业的特定因素,分类分项地制定一个基本设计、装修和安装的收费标准,以使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并参照执行。
七、加强对企业外方借款、用款的掌握
税务机关要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合资企业应将其外方年终应分得的利润与其外方从企业内的借款区分开来,不得以利润顶借款、躲避税收。另外,国家各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税务与银行之间要有力地配合和紧密地衔接,建立必要的查询监督制度。对外方分得的利润暂不汇出境外的,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有关资料的传递,掌握其转移资金的流向,一旦发现被提取和兑换,并可能流向境外时,应立即对该笔资金硬性冻结、强行扣税后才可放行。
八、要加强国际税收协作
在与国际避税的斗争中,面对在广阔的国际背景中进行活动的对手,许多国家逐渐认识到,仅靠本国的力量,单枪匹马去禁止,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只有通过加强政府间的双边合作和开展更广泛的多边合作,组成反国际避税同盟,协同行动,才有可能在这场避税与反避税的长期较量中取得胜利。
在国与国税收协定中,要规定防范滥用协定的条款,明确调整联属企业应税所得的具体程序,并加强税收情报的交流。要注意的是,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税收政策目标的不同,反避税的态度也是不同的。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时,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不能拘泥于一种模式。
九、密切涉外经济部门的横向联系,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反避税工作
[案例一百二十三]
南昌市的华伟工具有限公司由外方负责生产经营,连年无利可图。从1995年起,中方股东单位决定由外方承包合营公司50万元利润,否则由中方负责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外方权衡利弊后决定承包。实际执行下来,195年该公司亏本9万元,由于外方掌握着合营公司原材料和产品的定价权,实际盈利已被外方通过产品的定价而转移。因此,外方同意弥补亏损,并如数上交承包利润。
外商避税手法高超,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只靠税务部门是难以防范的。在引进外资的全过程中,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协议、合同的签定和执行,各有关部门都要注意不能留下外商避税的空子。
十、提高税务审计水平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高税务审计水平是发现和杜绝偷漏税与避税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国除了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统计技术提高税务审计的质量外,一些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还创造了许多方法来查明不正当的申报或虚假的账簿和账户。
十一、加强税务机关的处置权
根据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应该明确地规定税务机关的处置权。因此,必须规定:税务机关在掌握充分的资料和确凿证据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机关有权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并调整利润,并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处罚措施。如果对避税行为仅仅是重新调整其利润,重新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重新征税,这远远不够,因为这对避税的企业和准备避税的企业没有强有力的威慑作用。所以,我们在制定避税罚则时,应根据纳税人避税行为引起的应
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程度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罚。
十二、要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领导
要经常总结反避税工作的经验,搜集整理反避税的典型案例,加强对涉外税收人员的培训工作。从现在起就应加紧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以便早日实现税收管理电脑化。
另外,还应充分发挥我驻外机构在反避税中的作用,及时在所在国搜集有关情报、资料,并向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机关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派员去国外协同我驻外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以确保国家的权益不受侵犯。
http://www.caishuifa.cn/html/swjc/jcff/2007-2-10/07-2-8-2czwndz8.html
Ⅱ 当前土地增值税政策存在问题及完善
一、土地增值税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偷逃税款
一是利用合作建房形式偷逃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合作建房协议,对于分得的自用房产,以“按比例分得的自用房产”形式享受合作建房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分得的非自用房产,不按规定确定应税收入,以少计应税收入手段偷逃土地增值税。
二是利用普通标准住宅形式偷逃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各省在制定并对外公布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中,都是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作为界定标准的,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实际成交价格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成交价格。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许多开发商却只以建筑面积是否达到普通标准住宅规定标准作为是否免征的界线,忽视其他几个限定条件,出现了不应免征土地增值税项目而违规免征的现象。
(二)采取各种手段少计营业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
一是利用银行按揭贷款销售方式不记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银行按揭贷款销售方式是房地产主要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这一销售方式的特殊性,将银行按揭的款项记入往来科目而不做营业收入处理。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建安工程款不记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进度支付建安工程款困难,就以等值的商品房或商铺抵建安工程款,开发商将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或商铺不计或少计土地增值税收入。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杂物房等售房款转移为房租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凡架空层高度未达到2.2米的车库、杂屋房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商品房的底层杂物屋和顶层坡屋一般都未达到2.2米高度,部分车库也未达2.2米高度,房地产开发商以这些房产不能办产权证为由,在销售这些房产时以合同形式约定使用年限,将这些房产的售房款转移为房屋租金收入,少计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各种初装费及基金不记收入偷逃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售房款之外,还收取部分代收代付款项,如煤气管安装费、房屋维修基金、水电增容费等费用。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没取得代收代垫款项收益为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
(三)虚增开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税
一是通过虚增土地开发成本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土地评估、将评估增值的土地成本直接记入开发成本,虚增土地成本,减少土地增值税税基。还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关联企业购进土地。让关联企业多开土地补偿费发票,虚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取得成本。
二是通过多开建筑安装发票加大建安成本。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把建安营业税及附加作为“避税”的重要渠道,以支付3.3%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代价,可以少缴适用40%以上税率的土地增值税。
三是利用建安公司、销售公司等关联企业多计开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税。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有与之相配套的建安公司、销售公司、物业公司,商品房的建设由关联的建筑公司承建,商品房的销售由关联的销售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则代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切价外费用,如代垫代付维修基金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与这些关联企业订立各种假合同等手段,调控开发成本和收入,以达到偷逃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四)基层征管力量不能适应土地增值税复杂业务要求
房地产开发具有经营周期长、经营方式灵活、成本项目繁多和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复杂等特点,这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要求很高,但当前一线税收征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征管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土地增值税管理需要。具体表现在:
一是基层税务人员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方式、开发程序和经营规律不熟悉:
二是基层税务人员对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不足:
三是基层税务人员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知识较为生疏;
四是基层征管力量不足与繁重的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不相适应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五)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不到位
一是税收检查一般是以年度为单位,但房地产企业大都是跨年度、跨地域滚动开发,流动性比较大,税务部门没有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按开发项目所属期进行税收检查。在税收检查中,对于那些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由于受检查期及检查时限限制,而不能有效进行土地增值税检查的企业,很容易造成增值额检查不实的问题。
二是税务人员在查处土地增值税涉税案件过程中经常受到各种因素干扰,导致行政处罚力度低,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率低,无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税收征管中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落实不到位。许多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开发商以账务混乱等为由不清算,税收征管中也未采用核定征收,只是按一个较低的预征率预征。开发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征管人员片面认为清算有可能出现比预征税款少的情况而不要求企业清算,造成土地增值税依法清算的政策落实不到位,出现了应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税款没有征收到位的问题。
(六)基层税务部门与房地产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
就土地增值税的特殊性而言,在税收征收管理上仅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房产管理、土地管理、城建部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大力配合和协作,共同履行管理职责,共同把关,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才能从根本上堵塞其税收流失。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相关部门配合不得力,税务部门管理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土地增值税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整个过程的监控,改进税收征管手段
一是加强与管理房地产的政府职能部门配合,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制度,实现税收的源泉控管。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通过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并建立信息传递档案,全程跟踪,获取企业收入、成本等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从相关部门获得的涉税信息,验证房地产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理性,防止房地产企业超范围享受税收优惠和少计增值额问题的发生。
二是改进税收征管手段,提高管理效率。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管理,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经常分析有关税源,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涉嫌偷逃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防止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脱节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收入的审核和管理力度,保证建安成本、土地成本等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利用假合同、假信息虚增开发成本。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的监控,加强对房地产票据、视同销售的管理,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情况,防止少申报土地增值税收入现象的发生。
(二)做好土地增值税专项评估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经营方式灵活、成本项目复杂和涉税金额巨大等特点,且日常税收监控难以对土地增值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专项评估,建立土地增值税评估专职部门,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以提高评估水准,确保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土地增值税稽查,加大对偷逃税行为惩处力度
一是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稽查选案工作,提高选案的准确性。税务稽查部门通过对征管部门提供资料的分析,有选择性地对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稽查。
二是对土地增值税评估和反避税调查移送的大要案,发挥稽查打击型威力的作用,及时立案查处,依法稽查、审理、执行、公告,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关联交易的管理,加大土地增值税反避税力度
建议尽快出台房地产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同类地域、同类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费用、销售价格信息库,以形成动态的、分地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要素指标信息库,作为房地产开发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的参照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重点监控,彻底治理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收入、虚增成本等恶意偷逃土地增值税行为,保护土地增值税税基的完整,遏制房地产行业不合法的“避税”行为。
(五)建立土地增值税征管考核机制,强化征管质量内外考核
建立和实施土地增值税征管考核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是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的保证。针对土地增值税业务复杂、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的现状,税务部门应在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制订出完善的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着重把握考核的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主要考核一线税务人员的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实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抽评、复评和抽审、复审,并将对企业的延伸考核作为税务人员执法准确性的主要考核依据,同时结合税收检查信息的反馈,印证征管工作质量,形成税收征管和税收检查互动机制。
Ⅲ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税收措施包括哪些
包括十项税收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这十项税收措施如下:
1、认真执行税收协定
按照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认真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不同地区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并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改备案相关工作,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2、加强涉税争议双边协商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
及时了解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涉税诉求和税收争议,主动向企业宣传、解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特别是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及时受理企业提起的相互协商申请,并配合税务总局完成相关工作。
3、建设国别税收信息中心
税务总局将于2015年7月底前向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推广国别信息中心试点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省税务机关要做好前期调研、人员配备等启动准备,积极开展对口国家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和研究工作,尽快形成各省分国对接机制。
4、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
依托税务总局网站于2015年6月底前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并从四季度开始,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争取在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
“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也要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服务指南等,为“引进来”企业提供指导。
5、深化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
分期分批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权益,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和投资风险特点,为“走出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
6、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
依托税务咨询12366平台,于2015年6月底前设置专岗,加强对专岗人员培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
7、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合理引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努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专业服务。
8、完善境外税收信息申报管理
做好企业境外涉税信息申报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涉税信息申报义务,为企业遵从提供指导和方便,并分类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
9、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
依托现有征管数据,进一步拓展第三方数据,及时跟进本地区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情况,了解投资分布特点、经营和纳税情况。
从2015年起,省税务机关要每年编写本地区“走出去”企业税收分析年度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税务总局。
10、探索跨境税收风险管理
根据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对外投资特点研究涉税风险特征,探索设置风险监控指标,逐步建立分国家、分地区风险预警机制,提示“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积累出境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和经验。
(3)转让定价政策扩展阅读
规定税收特别措施调整的意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中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
这是在总结完善原来转让定价税制和调查实践基础上,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实践基础上作出的具体规定,目的是制约和打击各种避税行为。这是中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主要考虑:
一是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中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关联交易的处理做出原则性规定,这些原则性规定远远不能满足企业所得税实体税法的要求,还需要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出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丰富和扩展了征管法的反避税规定,增加了成本分摊协议、提供资料义务、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加收利息等规定,是对反避税的全面规范。
二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维护中国税收权益的需要。随着中国对外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跨国经济往来愈加频繁,如果不加强对反避税的立法和管理,国家税收权益将会受到损害。
近年来,各国都非常关注跨国公司避税问题,从完善反避税立法和加强管理两方面采取措施,防止本国税收转移到国外,维护本国税收权益。
Ⅳ 中国税收政策或税种有哪些不合理地方
狭义的理解是国际税收筹划仅指国际节税筹划,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所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这些地区总体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较低,违背了东道国的立法意图、受控保险公司,如果投资者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粘贴的,增加就业,整个公司将利润体现在免税或低税的避税地,同时也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寻求筹划空间,而世界上,该公司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港口停留27天、低税国或避税地设立此类公司。显然、工厂,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应认真研究,而且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务政策,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管理。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各国都将出于避税目的的转让定价作为反避税的头等目标、税收抵免,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间、国际信托公司,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是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即没有个人所得税。(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进入国际市场后,尽力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
Ⅳ 转让定价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注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
节税空间的大小有两个因素应该考虑: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税收筹划价值,避免得不偿失。
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组织,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一方面应当考虑本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自觉地使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尽可能保持一致。
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越大,税收筹划就要瞄准税负弹性大的税种。
其次注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不要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第三注意从纳税人的构成契入。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凡不属于某税种的纳税人,则无须缴纳该项税收,因此,企业理财进行税收筹划之前。
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税种纳税人,从而从根本上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手段和销售方式不断复杂化,同时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使产品的内涵不断扩展,以至于常常出现同一销售行为涉及两税种的混合销售业务,依据混合销售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原则,企业有充分的空间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具体筹划,系统比较,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最后从影响纳税额的几个因素入手。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
因此,进行税收筹划,也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Ⅵ 转移定价的控制措施
转移定价虽然能给企业来带来丰厚的利润收益,但是却会造成一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每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来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在中国最新实行的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在新税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新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同时还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新税法的推出,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操纵利润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企业应当认真学习新税法的有关条文,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更好的运用转移定价进行合理避税。
此外审计部门也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企业内部的交易价格通常都会低于市场价格,但是都有一定的尺度,过低的价格会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因此在制定转移定价的时候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较的是在可比环境下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和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该种方法主要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
再销售定价法。再销售价格法首先从将购自关联企业的产品再销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入手。然后这个价格减去一个适当的毛利总额(“再销售价格毛利”)。这个适当的销售毛利是指再销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成本加成法首先要确定供应商向其关联购货方在受控交易中所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成本;然后在这个成本上加上一个合适的成本加成金额,并根据所执行的职能和市场情况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
Ⅶ 现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针对问题提出措施
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中税率的确定[3176字,免费论文]
总部企业的区域税收贡献及税收转移筹划[4464字,免费论文]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8794字,免费论文]
浅议利息税.[3585字,免费论文]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完善 [4272字,免费论文]
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探讨 [3118字,免费论文]
“费改税”之管见 [4478字,免费论文]
费改税的两点思考 [2686字,免费论文]
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思考.[10125字,免费论文]
增值税类型实证研究 [2796字,免费论文]
中外纳税人权利比较分析 [5137字,免费论文]
我国出口退税研究 (四) [9308字,免费论文]
我国出口退税研究 (三) [10929字,免费论文]
我国出口退税研究 (二) [6545字,免费论文]
我国出口退税研究 (一) [5501字,免费论文]
世界步入减税年代——对当前部分发达国家减税的分析 [7536字,免费论文]
避税行为分析.[3977字,免费论文]
关于税收效率问题的探讨.[4262字,免费论文]
论避税与反避税.[6216字,免费论文]
试论当前的“费改税” .[5494字,免费论文]
中国加入wTo对经济、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8754字,免费论文]
我国税收管理(4) --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1539字,免费论文]
我国税收管理(3) --制定税务人员培训计划,提高税务人员素质[4740字,免费论文]
我国的税务管理(2) ---管理完善[4023字,免费论文]
我国的税务管理(1) --中国税务管理水平的现状[4082字,免费论文]
“费改税”与政府收入规范化思路研究 (下)[9038字,免费论文]
“费改税”与政府收入规范化思路研究 (上)[7947字,免费论文]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研究[3254字,免费论文]
这是偷税、避税、还是税收筹划 [4311字,免费论文]
纳税不服从的原因及对策 [2843字,免费论文]税收筹划不可顾此失彼——一个吸收合并案例引发的思考[3941字,免费论文]
正确把握大思路配套推进分税制——兼与“纵向分两段,横向分两块[6469字,免费论文]
中国与周边国家个人所得税制的比较分析 [4328字,免费论文]
论消费税的纳税筹划[3513字,免费论文]
论加强报关行业有关税收征管[3813字,免费论文]
探析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得税差异[3388字,免费论文]
国外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比较与借鉴(二)[3017字,免费论文]
国外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比较与借鉴(一) [3209字,免费论文]
出口退税政策分析和建议[4757字,免费论文]
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3866字,免费论文]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5152字,免费论文]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问题与改革[4178字,免费论文]
环境税制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9544字,免费论文]
我国烟叶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758字,免费论文]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现状及对策[3433字,免费论文]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焦点解析[7426字,免费论文]
出口退税管理的不对称信息分析[8419字,免费论文]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背景、影响及展望[4599字,免费论文]
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6167字,免费论文]
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的本外币一体化监管研究[5336字,免费论文]
美国目前实行税收征管模式[3770字,免费论文]
业务是否分拆先考虑综合税负[2574字,免费论文]
企业税收筹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3003字,免费论文]
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及对策[4755字,免费论文]
试点和推行征收物业税 我国目前根本不具备条件[3945字,免费论文]
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4111字,免费论文]
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善和改革现行资源税[8773字,免费论文]
烟草税问题众多改革应兼顾各方利益[2221字,免费论文]
开发商筹划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2346字,免费论文]
新企业所得税筹划展露新机[4386字,免费论文]税务筹划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4140字,免费论文]
谈国内外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税收筹划[3052字,免费论文]
我国税制结构分析及选择 .[4354字,免费论文]
所得税盈余管理研究综述及启示 (1)[6070字,免费论文]
如何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出口退税工作[6652字,免费论文]
试析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4064字,免费论文]
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的思考 [5401字,免费论文]
税务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研究 [6200字,免费论文]
论韩国涉外税式支出的绩效分析和评价[3612字,免费论文]
论税收之债的效力[8812字,免费论文]
论和谐社会与税收公平原则[5661字,免费论文]
论税收的合宪性问题[3397字,免费论文]
浅谈新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2532字,免费论文]
农业税免征后农民的税收负担仍须进一步减轻[1989字,免费论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筹划[3555字,免费论文]
浅议企业税务筹划[2942字,免费论文]
跨国企业运用转移定价策略的避税效应分析[2324字,免费论文]
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探讨[4056字,免费论文]
税务筹划方法及其具体应用[3223字,免费论文]
论避税的基本规制模式[3543字,免费论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易环节的税务筹划[5051字,免费论文]
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的电力企业税务筹划[2268字,免费论文]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刍议[2831字,免费论文]
不同所得税制和企业组织形式下的税负比较[3032字,免费论文]
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分析及控制[3477字,免费论文]
技术开发费所得税筹划问题探析[2245字,免费论文]
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2830字,免费论文]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和税务处理[2879字,免费论文]
生物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2729字,免费论文]
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10027字,免费论文]对开征物业税的知性研究及理性思考[11568字,免费论文]
影响纳税人守法因素之分析[3459字,免费论文]
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问题的思考[5369字,免费论文]
论税收债务人的主体资格[6286字,免费论文]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3773字,免费论文]
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的法理学分析[4023字,免费论文]
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纳税激励机制的思考[4232字,免费论文]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建立及流转税政策发展[3947字,免费论文]
论税收法治[5533字,免费论文]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5989字,免费论文]
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演化与发展[3746字,免费论文]
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6746字,免费论文]税收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6729字,免费论文]
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3674字,免费论文]
房地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3474字,免费论文]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与环境税建设[2342字,免费论文]
在华投资涉税初探[4656字,免费论文]
税务局与企业的捉迷藏游戏 [3583字,免费论文]
国有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思考[7578字,免费论文]
企业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问题[5278字,免费论文]
成功税收筹划 把握四大要点[4333字,免费论文]
资产交换的涉税处理[2500字,免费论文]
员工激励的税收筹划[2824字,免费论文]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所得税会计问题探讨[6036字,免费论文浅议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4453字,免费论文]
生产用模具税务筹划[7861字,免费论文]
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3651字,免费论文]
税务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运用[4291字,免费论文]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2777字,免费论文]
现行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7401字,免费论文]浅谈税务筹划的方法[5963字,免费论文]
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研究[4055字,免费论文]
税负平衡点分析在增值税税务筹划中的应用[4174字,免费论文]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探讨[4579字,免费论文]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5588字,免费论文]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3958字,免费论文]
谈谈消费税的筹划[5951字,免费论文]
税务筹划的策略初探[4360字,免费论文]
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与建议[4176字,免费论文]
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3152字,免费论文]
关于紧急情况追溯征收反倾销税问题的探讨[5180字,免费论文]
完善我国煤炭税收制度的几点思考[4239字,免费论文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6537字,免费论文]
浅谈钢铁企业计划成本法下相关账务处理的几个问题[4487字,免费论文]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5441字,免费论文]
小议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调整[4170字,免费论文]
试论诚信纳税[5034字,免费论文]
借款费用引发的避税现象透视[3427字,免费论文]
借鉴国际经验 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税收体系[9574字,免费论文]
浅谈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问题[5900字,免费论文]
国外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经验与借鉴[3708字,免费论文]
对新一轮消费税调整的思考[5872字,免费论文]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基础分析[8597字,免费论文]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简介及评析[4392字,免费论文]
税制优化新视角[3999字,免费论文]
推进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约束条件与策略选择[7600字,免费论文]
个人所得税尘埃落定后的思考[4398字,免费论文]
资本弱化税制:安全港规则的国际应用实践及启示[7561字,免费论文]
试论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6362字,免费论文]
企业普通清算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的探讨[5870字,免费论文]
Ⅷ 中国应实施怎样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增加就业、鼓励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至关重要的战略性产业。因此,应在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出发点客观看待围绕电商征税的争论,尽快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对电子商务税收的认识误区
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商征税的讨论有三个误区,厘清这三个误区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前提。
1.电子商务交易免税。中国现行税法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规定,电子商务交易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无论在网上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均与线下传统交易适用相同的税法规定。因此,是否对电商征税是一个“伪问题”,电子商务一直适用现有税法,并没有所谓的免税待遇。
2.电子商务领域存在巨额的漏税。有观点认为,尽管中国目前不存在对电商免税的规定,但由于征管缺失,电子商务领域漏税非常严重。实际上,中国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B2B,网络零售交易额仅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18%左右。而在网络零售交易中,B2C模式下企业利用网络实现的销售与传统线下销售模式一样都纳入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
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主要征管问题集中在C2C交易平台,与国外C2C平台主要是个人在二手市场的交易不同,中国C2C交易平台中包含了大量的小微企业和兼职经营的个人。淘宝集市在C2C交易平台中的市场份额超过95%,年交易额约为8000亿元。根据阿里巴巴提供的数据,如果按照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每月2万元,每年24万元计算,有94%的网商交易额达不到起征点。而年交易额超过24万元的网店的销售总额约为1600亿,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50亿,加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56亿元。这其中还没有扣除在线下有实体店并进行了纳税登记,线上交易已缴纳了税款的大型网店。
3.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的不公平竞争。目前,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普遍共识是征管缺失导致线上、线下交易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但是,这个共识也值得商榷。如前所述,中国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问题主要集中于C2C平台交易,而即使按现行税法规定将700万户全部纳入征管范围,流转税及其附加的应纳税额也仅有50多亿元,仅就数额而言并不会导致市场失衡。
实际上,由于B2B、B2C交易中的税收征管规定与线下交易并无差异,因此所谓不公平竞争主要存在于线上线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之间,而相对于普遍使用现金交易且主要适用核定征收的线下交易而言,C2C交易平台中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由于税收导致的竞争优势并不显著。
解决电商征税问题的三种思路
目前社会各界围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争论从表面上看是税收征管的问题,但其深层的原因是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导致的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之间的利益之争。应对所谓电商征税问题有三种基本思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
在电子商务领域应重视的其他税收问题
目前社会各界热议的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并不是电子商务领域全部的税收问题,甚至并不是主要的税收问题。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我们应当重视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跨境直接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中国作为服务业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是直接电子商务的输入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首先不应轻易放弃对直接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权力。而面对日益发展的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交易,应进一步完善“逆向征管机制”,有效征收增值税和预提税。尤其是应针对跨国公司利用特许权等直接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施转让定价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2.跨境间接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对于间接电子商务的跨境交易,尤其是外贸B2C的发展,目前应积极研究零星小额交易的出口退税政策,而对于规模不断扩大的海外代购,则应积极探索完善海关通关环节的进口税收征管措施。
3.国内电子商务税源划分问题。对国内电子商务而言,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不断扩大,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区域分离的趋势日益明显。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随着与消费者数量和消费能力匹配的区域性传统批发和零售企业逐步被远程电子商务企业替代,按照属地管理方式征收的税收更多地向电子商务企业聚集的区域集中,这会加剧已经比较严重的区域间税源分布的不均衡,从而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造成影响。未来,应充分考虑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源分布的影响,在完善地方税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下,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流转税改为中央税。
Ⅸ 最简单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务筹划没有简单容易的区分,要实事求是,根据企业实际税务情况,整体问题,综合分析,定制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案才是靠谱的。
Ⅹ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哪些定价方式可以被税务部门认可
1、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该法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
2、转售定价法。此法将从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视为相互独立的供销双方,它要求供应方的转移价格相当于销售方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3、成本加成定价法。此法是在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实际成本上加毛利来确定转移价格的方法,毛利的确定须参照执行同种职能的独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当无法取得可比价格或无法取得可参照信息时,税务部门将利用“利润分配法”来评估转移价格。
(10)转让定价政策扩展阅读
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负
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
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3、谋取私利
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
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6、规避风险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躲避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7、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的转移定价
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