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
Ⅰ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什么区别
只有等级之分,目前分为特级和一到四级,其中三级四级评审
Ⅱ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样吗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一样的了,只是把名称更改了而已了。
Ⅲ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共分几个等级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共分为四个等级。
Ⅳ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有哪些
三级资质评定要求:
(一)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二)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技术实力
1、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七)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Ⅳ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该怎么申请与认定
根据国务院组织制定《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条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的申请与认定的说明如下:
第四章:资质申请与认定
第十二条 凡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企业,可根据电子联合会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资质认定。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根据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评审机构评审,再由电子联合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资质认定分为新申报和换证申报,除特别规定的事项外,新申报和换证申报的评定条件及认定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申请信息集成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提供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并向其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申请一级、二级集成资质的企业应向A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三级、四级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的B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或向A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其中,一级、二级集成资质的现场评审,应由见证机构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
(三)评审机构在出具同意意见的评审报告后,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提交至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服务中心。
(四)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对通过评审会的集成一级、二级资质申报企业,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在工作网站公示10天。
(五)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资质评审会及公示结果报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向通过审定的企业颁发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Ⅵ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还有吗
计算机行业的伙伴,认证行业的伙伴应该都很熟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很多人应该在几年前就收到消息说国务院已经取消这个资质,但是现在已经2017年了,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还在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这些伙伴就疑惑了“不是已经取消了吗?为什么还要做?做这个还有用吗?”说实话我看到这些问题已经不止一次两次了,是N多次了,所以我想有必要给大家解释一下,而且也希望我的解释对你有帮助。
首先呢,我们来看一下几份历史文件,2014年3月26日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同期,国务院在2014年也发布了一份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这份决定里就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这一项目。然后呢,为什么大家都说这个资质已经没有了呢?亲爱的伙伴们,那是你们没有认真看通知哇!
我来给你们解读一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里,有一句非常关键的话“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什么意思?大家明白了吗?也就是工信部将会停止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工作,下放给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这份文件里说到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对于这份通知呢,小编就不用个人角度来说了,我们直接来看工信部对这份通知的解读,这样也具有权威性。请大家认真看看下面这一段文字。
在国务院发布这个文件后,工信部等其它相关的部门也发布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积极性——工信部、保监会解读国务院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内容》,在这个解读里,工信部说:关于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工信部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水平、能力和信誉等,主要由市场评判。取消后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准入门槛,增加市场活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标准,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大家注意到了么,工信部的这些话里“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这第三方应该就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或者软件行业协会。其次大家应该也关注到广东省发出的文件里有多次说到停止信息系统相关资质认定,但是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资质批准和证书发放仍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明白了吧。不是说这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就完全废了,没用了,其实这个资质还是很有用的,它只是把部分工作被下放了,或者是转由其他部门负责了,不属于国务院直接监管了。再说了,如果真的彻底没用了,这么多企业家这么多伙伴还这么用心,努力去做这个认证,难道大家都傻?再有一个就是,大家可以去到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去看一下系统集成资质认定工作相关的通知的管理政策。就一目了然了,这个资质的重要性你们也就自然明白了。
Ⅶ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共分几个等级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分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的级别最高,四级级别最低,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现得到四级资质,然后根据规定再依次进级。
Ⅷ 申请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一级资质: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30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 名,中级不少于20人;
二级资质: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18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4 名,中级不少于14人;
三级资质: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6 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 名,中级不少于5人;
四级资质: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2 名
拓展资料:
初次申请只能是三级和四级。
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 技术和管理能力
1、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6、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四)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四级资质: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三年经济状况良好;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6、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8、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
9、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11、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12、从事软件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Ⅸ 系统集成行业常用的证书有哪些
系统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这两个是软考证书,第一个软内考证书能申报系统容集成中级项目经理 第二个则可以申报系统集成中级或高级项目经理。一般是企业申请资质会用到。你自己公司不用这两本证书的话你也可以挂到其他公司去,能赚点外快,你去IT建设人才网看看吧 上那一看你就知道了。
Ⅹ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多少年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
公室)负责对获得《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年审包括自查和年检。"自查"是指每个自然年度,获证单位对其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综合
能力进行自我审查,并向相应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送自查材料;"年检"是指每两个自然年
度,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获证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其从事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进行审
查,并加盖年检章。
换证是指获证单位从获证之日起满四年,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其资质进行复审和换证
。
变更包括一般变更和级别变更。一般变更是指获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
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或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级别变更包括升级和降级,升级是指获证单
位在获证一定时间后,如符合条件可申请更高级别的资质;降级是指年检或换证结论为降级或
是受到降级处罚的,降低资质等级并换发证书。
年 审
自查
(一) 每年自查一次,自查时间是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所有获证单位均需对本单位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进行自查。
(二) 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自查,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
位的自查,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年检
(一) 获证单位每两年需接受年检,第一次年检时间是获证后的第三年度2月1日至4月30日 。
(二) 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年检,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
位的年检,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年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可视
情况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选取一定比例的获证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审核。
换证
获证单位应提前做好换证工作的准备,最迟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相应的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更换证书申请。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承办换证审查事宜。对一、二级获证单位的换证审
查,由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对三、四级获证单位的换证审查
,由各省市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委托相应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