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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17 00:39:43

1. 注册会计师享受哪些社会权利和义务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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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 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 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如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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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这种业务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第八条 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三章 业 务 承 接
第九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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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
(一)鉴证对象适当;
(二)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四)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鉴证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十一条 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如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第十二条 如果某项鉴证业务采用的标准不适当,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鉴证业务:
(一)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
(二)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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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四章 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第十四条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接符合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各类鉴证业务。
如果鉴证业务涉及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执行鉴证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包括专家在内的项目组整体已具备执行该项鉴证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充分参与该项鉴证业务和了解专家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 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
(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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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当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获取此类书面声明。
第十八条 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识别使用鉴证报告的所有组织和人员,尤其在各种可能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识别预期使用者。
在可行的情况下,鉴证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明确为所有的预期使用者。
第十九条 在可行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预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与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还包括委托人)共同确定鉴证业务约定条款。
无论其他人员是否参与,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负责确定鉴证业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对鉴证业务中发现的、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问题进行跟踪。
第二十条 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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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鉴 证 对 象
第二十一条 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
(一)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
(二)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
(三)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
(四)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
(五)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 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可能表现为定性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或预测、时点或期间。这些特征将对下列方面产生影响:
(一)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准确性;
(二)证据的说服力。
鉴证报告应当说明与预期使用者特别相关的鉴证对象特征。
第二十三条 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二)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7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第六章 标 准
第二十四条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一)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二)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三)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四)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五)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8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运用于具体业务的标准是否具备本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特征,以评价该标准对此项业务的适用性。在具体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评价标准各项特征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采用标准的类型不同,注册会计师为评价该标准对于具体鉴证业务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工作也不同。
第二十七条 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过程。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一)公开发布;
(二)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三)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四)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
如果确定的标准仅能为特定的预期使用者获取,或仅与特定目的相关,鉴证报告的使用也应限于这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七章 证 据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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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节 职业怀疑态度
第三十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第三十一条 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第三节 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三十二条 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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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即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所需证据的数量受鉴证对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即风险越大,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多;所需证据的数量也受证据质量的影响,即证据质量越高,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少。
尽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第三十三条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在运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原则评价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大例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证据通常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不一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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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表明某项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 针对一个期间的鉴证对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通常要比针对一个时点的鉴证对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更困难。
针对过程提出的结论通常限于鉴证业务涵盖的期间,注册会计师不应对该过程是否在未来以特定方式继续发挥作用提出结论。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仅以获取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程序。
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鉴证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第四节 重 要 性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估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在考虑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并评估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数量和性质因素考虑重要性。在具体业务中评估重要性以及数量和性质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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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鉴证业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鉴证对象信息仅体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中,鉴证业务风险包括注册会计师不恰当地提出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标准的结论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条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获取合理保证,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由于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不同,其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至少应当足以获取有意义的保证水平,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时,这种保证水平是有意义的保证水平。
第四十条 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考虑受具体业务环境的影响,特别受鉴证对象性质,以及所执行的是合理保证鉴证业务还
是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影响。
第六节 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十一条 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的不同而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表达证据收集程序,并以适当的形式运用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四十二条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为了能够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一)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二)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四)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五)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四十三条 合理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低于绝对保证。由于下列因素的存在,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14
(三)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五)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
第四十四条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都需要运用鉴证技术和方法,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
无论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如果注意到某事项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需要作出重大修改产生疑问,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其他足够的程序,追踪这一事项,以支持鉴证结论。
第七节 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十五条 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特征;
(二)业务环境中除鉴证对象特征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下列情形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构成重大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注册会计师提出无保留结论是不恰当的:
(一)客观环境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二)责任方或委托人施加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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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记 录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第四十八条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
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在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使未曾接触该项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实施的鉴证程序,以及作出重大决策的依据。
第八章 鉴 证 报 告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在适当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十一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可以采用下列两种表述形式:
(一)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如“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16
(二)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第五十二条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或“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如“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根据×标准,×系统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无效的”或“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系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不公允的”。
第五十三条 当存在本准则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所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影响程度作出判断。如果这些情况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
(二)注册会计师的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鉴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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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第五十六条 在承接业务后,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误导预期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针对鉴证对象信息出具报告,或同意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联系在一起时,则注册会计师与该鉴证对象发生了关联。
如果获知他人不恰当地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并考虑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包括将不恰当使用注册会计师姓名这一情况告知所有已知的使用者或征询法律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五十九条 某些业务可能符合本准则第五条鉴证业务的定义,使用者可能从业务报告的意见、观点或措辞中推测出某种程度的保证,但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这些业务不必遵守本准则: 18
(一)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观点或措辞对整个业务而言仅是附带性的;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书面报告被明确限定为仅供报告中所提及的使用者使用;
(三)与特定预期使用者达成的书面协议中,该业务未被确认为鉴证业务;
(四)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中,该业务未被称为鉴证业务。
第六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 ,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二章 独 立 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 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 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 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 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 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

2.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有哪些

(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担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时期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二)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有的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三)欺诈欺诈

又称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渝钛白

注册会计师的职能主要如下:
1.独立审计
主要承办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内报告,容出具审计报告。
(2)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验资
3.管理咨询
注册会计师所进行的管理咨询,其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设计会计制度、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资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企业改制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咨询、代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记账、企业财务诊断、培训财务会计人员等。随着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咨询的服务范围将越来越广。。。。。。。。。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中注协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内注册会计容师注册;

(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

1995年“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并入,组成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实行强制会员制,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前者为团体会员,而后者则为个人会员。出版杂志《中国注册会计师》

5. 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会计具有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还具有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评价经营业绩等拓展职能。

基本职能:

第一,核算职能

会计的核算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核算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监督职能

会计的监督职能,是指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1、真实性审查,是指检查各项会计核算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

2、合法性审查,是指检查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杜绝违法乱纪行为。

3、合理性审查,是指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及经营管理方面的要求,保证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特定的财务收支计划,实现预算目标。

(5)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扩展阅读:

会计其他职能:管理会计职能

1、做好企业当前经营和长期规划的经济前景预测。一个企业只有对当前和长远目标作出客观的预测,才能为企业决策者提供第一手信息。管理会计要对企业经济规模、投入产出、现金流量、市场调研等经济指标作出较为实际的预测,供企业决策者参考。

2、建立经济指标体系、落实经济责任制控制经营全过程。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分别落实到各部门。采用比价采购、倒推目标成本等方法,具体下达经济责任指标。

3、做好资金筹集工作,加强现金流量管理。资金是企业的血液。管理会计应选择低风险、低成本的最优融资方案,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

4、建立严谨的核算议价体系,加大奖惩力度。现代企业管理十分注重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从而贯彻落实企业经济目标。

5、参与企业经济决策。决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中心,也是各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怎样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准确的决策信息,是各职能管理部门的中心工作之一。

6. 注册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1.独立审计。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主要承办以下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这是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主要部分。在审计财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要对形成财务报告各项目数据的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进行审计;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还需对与生成财务报告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价,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注册会计师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完成了预定的审计程序,取得了相应的审计证据后,应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表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无须任何部门或单位的审定。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企业在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编制合并时或分立时的财务报告以及清算财务报告。为了帮助财务报告使用人确定对这些报告的依赖程度,企业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编制的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审计、报告同样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承办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前述两项审计业务,基本是以财务报告为直接审计对象,其审计目的是对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合法性和一贯性表示审计意见。这些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主要内容,因此,常将这类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称为一般目的审计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还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对财务报告以外的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计,包括对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进行审计,对法规、合约遵循情况进行审计,对按照法规或者合约编报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对简要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等。这种特定事项的审计,通常称为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办理特殊目的审计业务,也需要出具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同样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验资。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验证。企业申请开业,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这是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为了保证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企业筹集的资本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此作为投资人缴纳出资的证明,同时也是界定企业产权关系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
3.管理咨询。管理咨询,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重要业务。注册会计师所进行的管理咨询,是凭借其专业优势,受托或主动服务于经营者或经济管理者,为其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经营诊断、建立电算系统、组织人员培训以及对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项目的实施进行论证、评价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管理咨询的积极作用主要在于:为客户提供政策咨询,促进客户依法经营;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帮助客户提高经济效益;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增强客户的竞争力。

注册会计师所进行的管理咨询,其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设计会计制度、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资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企业改制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咨询、代理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记账、企业财务诊断、培训财务会计人员等。随着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咨询的服务范围将越来越广。

7.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是以其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2、注册会计师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

3、注册会计师在客观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结果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绝不能简单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因此,目前一些执法部门仅凭审计报告真伪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判决,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才成为现实。

(7)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扩展阅读: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

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

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2、对审计制度体现出真正的尊重。那种认为审计实际上提供了一种“保证”或者“保险”的观点,实际上是对审计的本质缺乏了解。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遵照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审计报表中存在的不实陈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证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

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故障隐瞒以及企业环境存在的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仍然不足以提供绝对的保证,让注册会计师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尽管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人来讲处于信息弱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上广大的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信息的直接审计者仍处于主导或者优势地位。

如果采取一般过错的归责原则,则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存在过错,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让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已履行举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8.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回人造成财产答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
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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