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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转让

发布时间: 2020-12-19 11:32:32

⑴ 山西煤矿现在一个月能挣多少钱

煤矿分很多种的,合资矿、民营矿、国企矿, 工资各个岗位都不同的。如果不是国企矿、或者合资矿的话,公司有点悬。 看自己吧。

⑵ 山西这次是整合煤矿还是收购煤矿

煤矿企业整合,并不是让小煤矿退出市场和小煤矿关闭,而是通过本企业资产担保入股与大企业(也可以说成是大股东)兼并重组成立新的煤业集团公司。

⑶ 山西范围之内有出售的煤矿吗

山西省范围内出售煤矿的企业多着,像同煤集团潞安集团阳煤集团等都是全国50强煤矿企业

⑷ 山西煤矿重组的怎么回事

中国矿产业实行资源有偿使用,煤矿整合是为了保证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安全开采。合法开采的私人煤矿在之前是对自己所拥有的煤炭资源上了资源税费的,这部分税费是相当昂贵的,在整合中整合企业要对原煤矿所有人对这部分税费进行相应的补偿(一般是资源还剩多少补多少);然后就是矿井固有资产的估价,由于在矿井改造中以前的好多设施用不着或者需要更新,矿山设备的折旧费也是很高的,所以在整合过程中的争议主要存在于这些固定资产的估价,估价中甚至能把投入时花了两个亿的资产估至五千万(特例),显然,这对于原矿主是不利的,但由于矿井改造后原有设施得到价值不能发挥,整合企业也不愿意花钱买没用的东西,这只能通过政府和前后易主的两家企业协商;还有煤矿的附加价值(预期的收益及煤矿资源的升值)得不到补偿,如果将这部分也进行补偿的话这次整合肯定就不会成功,因为没有那家企业能承担这么多的一次性投资。

至于“国进民退”吗,我觉得这种说法太牵强,国企是企业,民企是企业,两种企业需要竞争,但煤矿行业需要大笔的初期资产投资,在现在的国情下,国企是具有很大优势的,为了煤炭的安全高效清洁开采,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中国的民企还需要成长,我相信,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健全,民企会越做越大,越做越好(即便在鄂尔多斯的煤矿行业,国企依然是具有绝对优势的,绝大部分资源是掌握在几个中国煤炭业排头兵企业手中的。)

⑸ 山西煤矿所有名单

大的集团公司有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晋城无烟,山西焦煤,这些原来都是矿物局,象山西焦煤整合了几个矿物局,另外还有许多国营,合营或私营的煤矿或集团公司。

⑹ 我想去山西煤矿承包多钱

煤矿!就是个金矿!只要不出事,一年就够你赚!
不过你要包煤矿,那你就得有人!这是个小金窝,人人想要,却不是人人能得到!
承包不是件容易事!没有“官系”+钱,你是包不下来的!

⑺ 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谁 此煤矿现在属于什么性质、是不是有股权转让的可能谢谢 !

Probably the very same person that defrauded US investors of 550M USD!容!

Zhao of PUDA Coal Inc!!

and the problem is that he is not trying to fix the situation in the US!! ... He is ruining China reputation abroad!

⑻ 山西现在有哪些要对外承包的煤矿

煤矿!就是个金矿!只要不出事,一年就够你赚! 不过你要包煤矿,那你就得有人!这是个小金窝,人人想要,却不是人人能得到! 承包不是件容易事!没有“官系”+钱,你是包不下来的!

⑼ 花7000万元买山西煤矿的人转手卖了几个亿是谁

太多了那时候煤田是抢手货。最高价1500玩一亩。

⑽ 有个亲戚投资了山西某个省的煤矿,已经有两年了,为什么老停工

目前国家公认标准是20万.看下面两个材料. ************************************ 李毅中介绍,对于矿难的赔偿,在《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里都写明赔偿的责任,但是没有写明具体赔偿的标准。去年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里提出,要加大赔偿的力度,提高赔偿的标准。 山西的朔州和辽宁阜新矿难中死亡家属获得的赔偿都是20万元,这20万元会不会成为以后统一的赔偿标准呢。李毅中表示,目前像辽宁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北省、云南省等,省政府作出决定,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等,来决定赔偿的标准,大体上不低于20万元,李毅中说他很赞成这种做法。加大赔款的额度,就是要加大事故的成本,让那些矿主、经营者感到这样大的赔偿他担负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大安全隐患的治理,从源头上遏制事故。 *************************** 矿难赔偿(今日关键词) 山西:矿难死亡赔偿不低于20万(新闻) 据新华社12月16日消息,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一项政策,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同时,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 盂县“12·9”矿难善后赔偿就按此标准进行,每名遇难矿工的家属获赔20万元,由煤矿所属的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工业集团出资赔付。33名遇难矿工的家属获赔660万元。 矿难赔偿标准理应大幅提高(直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位负责人最近在一次会议上透露:中国目前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为农民工,煤矿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死亡赔偿金一般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山西虽然相对多一些,但一般也就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最高8万元。 针对频繁发生的矿难,早就有人指出,中国目前的矿难赔付标准太低,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与煤矿矿主的高额收益相比根本不成比例,这不利于加强矿主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例如陕西铜川矿难之前,发生矿难的预兆已经非常明显,但矿主为了能够拿到巨额超产奖,不惜拿矿工的生命做赌注,从而赔上了166条人命!有鉴于此,好多人不约而同地提出,要想减少矿难,就必须加大矿难伤亡的赔付力度。这样,煤矿就会死不起人,矿主也就时刻有一种风险意识,从而促使矿主加大安全生产上的投入,降低矿难的发生频率。 20万元的赔付标准相对于以前来说是很大的提高。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对于死难矿工的亲属来说,别说20万元,即使是赔给他们一座金山,也抹不平他们心上的伤痛,有限的那点赔付金额,只是聊作慰藉而已。政府作为煤矿生产的监管主体,出台文件提高赔偿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体现出政府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对于人民生命的关爱,值得肯定。 摘编自《大河报》12月17日 文/李先梓 还生命一个平等的“价格”(求是) 20万元,相对于过去的矿难赔付标准,简直是一个天价。这是一个具有突破性的数字,不仅突破了过去同类事故的赔付标准,也突破了我们每一个人心里对生命价值的认知。 灾难之后的赔付凸显对生命的态度。今年,我国灾难赔付标准屡创新高,这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生命日益重视。上个月,包头空难赔付标准创历史新高,不包括航意险,每位遇难者获赔21.1万元。而陕西铜川陈家山矿难每位遇难矿工仅获赔4.464万元。 赔付完全平等的生命,两个数额竟相差近5倍,让人不得不思考:生命的价格究竟如何界定?事实上,长期以来,矿难赔付如同矿工的生活一样,一直排斥于主流话语之外。此次山西盂县矿难将赔付标准定为20万元,深入地下的矿工与高高在上的民航乘客,他们的生命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平等。 在经济学意义上,生命确有支付价格,也正因此,对遇难者的赔付才有了相对公平的标准和现实意义。根据经济学的观点,市场为生命标出“公平价格”的计算原则是:确定一个生命创造收入的能力和生命得以延续的年限,按适当的贴现率将未来可能创造的全部收入折合为当下的价格。按此原则,如果中国人均GDP为1000美元(综合考虑职业、职业年限、当地生活水平)等,期望寿命为70岁,贴现率为5%,那么一名20岁的中国普通工人,其生命价格约为2万美元。按此标准衡量,包头空难遇难者获得的赔付接近公平价格,陈家山矿难遇难者获得的赔付仅为公平价格的27%。盂县矿难的“天价”赔付,事实上只不过是还原了一个作为劳动者的生命的公平价格。 问题不在于长期以来生命价格不平等这一事实本身,而在于其背后隐藏着一个对身份认同不平等的集体无意识。空难中逝去的生命更倾向被默认为社会精英,而矿难中逝去的生命处于社会最底层。当身份认同成为一个商业社会里社会价值观的一部分,生命价格偏离公平价格就成为一种必然。 有一点可以肯定,长期以来,矿难赔付制度性地低于生命的公平价格,这意味着矿采业的老板们以低于公平价格雇用一个劳动力或购买一个生命时,一笔可观的“剩余价值”装进了他们的荷包,难怪无论矿难多么频繁地发生,都挡不住他们的投资脚步。今年,温州等沿海城市的热钱纷纷撤出房地产业,到山西“圈煤”。山西省及时的制度“创新”,对采煤业的规范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20万元的“天价”唤醒了我们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让我们重新认识了这两句话:生命无价!人人平等!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2月22日 文/高立新 减少矿难应让煤矿“死不起人”(纵论) 采矿是高危行业。但据报道,我国目前产煤每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而在其他产煤大国中,美国为0.04,俄罗斯为0.34,南非为0.13。同样是采煤,我国的死亡率远远超出世界平均水平。是我们的技术不先进,还是制度不完善?都不全是! 刨根问底,那就是矿主对矿工生命的漠视。在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也曾小矿林立矿难不断。后来,美国采取了一项让煤矿“死不起人”的决定,即要求矿主开矿前先交纳足够的事故处理保证金,每死亡1人要赔付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煤矿“死不起人”,逼迫大小矿主开始“以人为本”,敬畏、珍惜矿工生命,如今美国的采矿死亡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我国,每次矿难之后都有赔偿,但每人一般赔偿几万元左右。开采煤的暴利以及矿工生命的廉价,使得有些矿主无视矿工的生命,甚至在发现事故隐患后仍不停工,强迫矿工下井。陈家山矿难就是一例。 让煤矿“死不起人”也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的监管工作。矿难是能减少的,前提是安全设施要达标,安全制度要跟上。但在现实中,制度往往成为一句空话,成为一纸废文。有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安全监督与检查,甚至与矿主或煤矿领导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成为利益的共同体。结果一旦出现矿难死人,有些官员只是写个检查,或者给个轻描淡写的行政处分。这样,矿工的鲜血不仅冲不掉他们的乌纱帽,相反还带来了数不清的金钱。这样,地方官员怎么会珍视、敬畏矿工生命呢? 减少矿难,就要珍视矿工的生命,让煤矿“死不起人”,让矿工的生命与矿主的利益、与地方党政干部的乌纱帽绑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假如矿工遇难了,而矿主还在心安理得地挣钱,当官的还在当官,对死难者而言,公平吗?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2月1日 文/惠铭生 《京华时报》(2004年12月23日第A02版) ************************************* 前提是找到矿主,而且要快,因为矿主不可能只有你一个债权人。在法院登记,在当地寻求司法救助,一定要抢在债务人破产之前…… 不管怎么说,一切为了公理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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