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权证书
㈠ 如何办理农村不动产权证
一、申请:来由房屋登记申自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符合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
三、审核:对受理的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五、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㈡ 农村宅基地怎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宅基地首次登记等问题有明确规定。
10.1首次登记
10.1.1适用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0.1.2申请主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10.1.3申请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肠碃斑度职道办权暴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1)是否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5)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5)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6)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㈢ 农村办里房屋不动产权证都需要什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专登记的,应当属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PS:有人问,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吗?答案是肯定的。另外,在农村,也有一些房屋建得比较早,没有任何权属来源材料,怎么办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登记。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PS: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是农村宅基地审批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㈣ 农村办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些多少钱
不动产权证书办理需要的费用:
(一)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土地登记费
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民建房登记免费,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5元/证)。
土地变更登记
1、单位:500元/宗
2、城镇居民:30元/宗
注销土地登记:免费
土地证书费
1、标准简装:10元/证
2、精装本:5元/证
(4)农村不动产权证书扩展阅读:
中国物权法既没有去试图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更没有去回答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去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而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对不动产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当事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㈤ 你好!如何办理农村不动产权证谢谢
一、申请:由房屋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符合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
三、审核:对受理的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农村自建房的办理手续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五、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㈥ 农村不动产权证书是统一发放还是要个人自己办理
农村不动产权证书是统一发放,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利用宅基建造村民住房依利用其集体所建设用建造房屋依照本办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律,集体土范围内房屋登记另规定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合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权初始登记应提交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身份证明;
3、宅基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建设用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必要材料。
(6)农村不动产权证书扩展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㈦ 农村不动产权证书在哪里办
农村不动来产权证书应当在市、县源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
因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所以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应当也在市、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
(7)农村不动产权证书扩展阅读:
以农村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例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㈧ 农村宅基地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吗
可以,在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专等建筑物、森林林木所属有权、等都应依照《条例》进行不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证就包括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的统一证明。
㈨ 农村自建房怎么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自建房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2、对于申请建房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以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9)农村不动产权证书扩展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住宅平房管理,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日前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控住宅平房一间擅自分割为多间的行为,对核验时标注为“通道”的部位,将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记载。
《通知》要求,住宅平房房产测绘成果应当办理审核,房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记载的房屋平面布局等进行审核。
住宅平房因新建、翻改建或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等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
该《通知》要求,住宅平房办理房源核验时,属地房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进行实地核验,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位,在《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中标注为“通道”。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标注信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记载。
㈩ 农村怎么办不动产权证
农村的住房也是要领取房屋产权证的,能否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关键问题不是户口,而是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权证。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
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法规规定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