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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非注册

发布时间: 2020-12-23 20:39:45

❶ 民办非学历的北京现状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
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 2013年5月9日,北京市教委下发通知,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名进行规范,要求所有民办非学历高校校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际”等字样。市教委表示,此次改名旨在准确体现学校办学类别、办学层次,明确区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的名称。按照规定,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可以为“**进修(专修、培训、自修、补习)学院或中心”,不称“大学”,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际”等字样。
截至2013年5月10日,北京市内,在校名中仍用“大学”“中国”“国际”等字样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近30所,如北京人文大学、中国建设大学、北京民族大学、北京中国驻颜美容学院 等。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各校将以现有的办学许可证有限期限为标准,作为学校变更名称的最后期限 。 山东省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校舍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适宜学生学习的建筑。
租赁校舍办学者,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其租期不得少于5年。
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教师,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
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两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 设置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开设卫生、保安、武术、航空服务等特殊专业,须先经省或学校所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并冠以学校字号。学校一律称“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
学校招生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
招生时,不得省略“职业技术”、“专修”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
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学校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容易误导为学历教育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学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明细表。
学校在两年内未达到《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要求的办学条件,应改办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终止办学 。

❷ 想问一下!在北京民政局申请办理一个民办非经营性质的社团机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手续~麻烦知道人告诉我

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核发(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域、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分: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四类。民办非企业分:教育事业、劳动事业、体育事业、民政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科技事业、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1)筹备成立申请书;
(2)<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州民政局领取);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成立文件;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由会计师审计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7)会员名单。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成立社会团体登记应提交以下村料:
(1)申请成立的申请报告;
2、报送个人或单位花名册.
(3)专职工作人员证明、秘书长一般要求专职。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5)报送管理机关发给的正式成立的有关表格。(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通过的团体章程及章程核准表、机构印章备案表、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备案表、办事机构备案表、帐户备案表)。
三、申请民办非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杳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上述五项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民办非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理程序
申请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召开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3)备案: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向登记机关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公布成立公告。
申请民办非企业的主要程序:(1)由发起人或发起组织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2)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拟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可签发同意成立文件。(3)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连同其他文件和证明,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经审核批准成立的,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理程序:1、只有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才有资格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符合该社会团体的章程,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审议的内容应包括设立哪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其负责人的人选、办公场所、业务分工等项。3、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签发批准文件。4、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所需要的各项文件。5、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发给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❸ 民办非企业单位 学校怎么网站备案,icp叫我去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可人家说只用有文凭证书的才能去他那办理

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人证书,用社团名义备案。

希望对您 有帮助。(53dns)

❹ 北京区民非企业社会组织可以跨区志愿服务吗

北京区民非企业社会组织。这种应该是不可以跨区志愿服务的。

❺ 想在北京民政局申请民办非经营性质的社团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 有固定的住所;(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筹备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❻ 非统招民办高校的本科学位可以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吗

  1. 要看你的工作时间、工作经历、是否有具体住所等等。

  2.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
    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
    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3.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理条件、范围等的明确规定,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一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二是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三是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四是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办理北京的工作居住证。

  4.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程序: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由聘用单位向其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制作证件反馈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将证件交申请人。

❼ 我想在北京市区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请告诉我具体的程序,越具体越好,

不懂你说的是什么?

❽ 北京民非组织可以在其他省市开展分中心吗

这个要求必须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民间组织,才可以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❾ 北京民办非企业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要交什么税

一、民办学校为什么要在章程中明确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举办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章制定的,规范学校组织与活动规则的法律文件。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章程是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校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权利。章程不仅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最重要的自律性文件,也是审批部门检查、监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中必须包含八项内容,其中第六款就是“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施条例》第六章第44条也表明,出资人如果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必备的前提,就是要在学校的章程里,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在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合理回报问题已经无可回避地摆在面前,每一所学校,每一位出资人,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做出选择,并且要明确写入修改后的章程。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民办教育,就领域而言,大致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二是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作办学;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对前两者作了排除性规定。也就是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范围,不适用前两种办学行为。
尽管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又进一步把这些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细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三类。对这三类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但是,一经选择决定,非经批准不得改变。如果举办者选择的是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那就不存在取得回报的问题,因为在捐资实现以后,你的财产权已经彻底进行了不可逆性的转移;如果是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则学校不论是否有办学结余,也不能取得回报;只有在章程中明确要求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才能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回报。如果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取得了回报的,属于擅自取得回报,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必须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给出资人“合理回报”,是国家给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一种鼓励、奖励措施。所以,合理回报的内容,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是放在“扶持与奖励”的第七章而不是放在“资产与财务管理”的第五章。这就明确了“合理回报”的性质。这是我国立法者从中国国情出发而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创意。决策者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资本尚不雄厚,缺乏各种公益性社会基金,相关政策也不配套,现阶段政府也不可能像西方一些国家那样给民办教育以资金的资助,要吸引民间资金办学,就得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合理回报”就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这里还涉及到产权归属问题。如果说,我出资,我办学,这个学校的产权本身就是我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我再给我自己扶持和奖励,这不是很矛盾么?
有一件令民办教育界很尴尬的事。和教育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联想集团与新东方亲密接触,但最终5000万的资金没有投到最需要资金的实用英语学院,却去了新成立的网络教育机构——新东方教育在线,原因是新东方的主体部分产权不明,没人敢投资,而网络公司这部分,可以做到产权明晰。当年俞敏洪拎着糨糊桶在街上刷招生广告发展而来的新东方,至今已具有相当规模,但一直没有花钱去购买固定的校舍,关键,是产权问题。俞敏洪的心病是所有民办教育的心病。这种心病的存在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民办教育的缓慢前进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成本的巨大增加。
民办学校曾被人称为“长不大的孩子”。因为从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财产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学校解散后,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上交教育主管部门,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因此不敢让其长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时,草案初审稿曾提出了“谁投入谁所有”的产权认定模式,规定: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中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民办学校受赠的资产属于学校所有,校产增值部分除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外归学校所有。对此,有的委员又提出,民办学校的财产不可能一部分归举办者所有,一部分归国家所有,一部分归学校所有。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财产应该归学校所有,不得撤回其投资。国家拨款也应归学校所有,学校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最终采用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观点,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对民办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考虑到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已有原则规定,并且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该法最终表述为:“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人财产制度,又叫法人独立财产制。我国法人独立财产制的基本法律渊源,是《民法通则》。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民办学校对其产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涵义:
1、民办学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权还是归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独立财产制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
2、民办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独立的支配权,也就是说,对校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为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有权独立地、自主地支配其校产。
3、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校产的原投入者,不能因拥有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而随意从校产中撤回资产的投入。
4、举办者个人的资产,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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