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股份转让限制
1. 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 新三板董监高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股份受25%的转让限制吗
目前仍是鼓励扶持的政策导向,新三板董监高通过持有挂牌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股东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挂牌企业暂不受25%的转让限制。
3. 大股东协议转让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的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大专股东通过协议转属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4. 在重组期间,为什么董监高不能转让股权
经核查,雷斌实际向叶娟等10名公司骨干人员转让的股份,占其真实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38.49%;卜文海实际向尹显庸、汪建军、叶娟3人转让的股份,占其真实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33.14%,均超过了《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限制,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雷斌累计超额转让的股份数共计419,060股,卜文海累计超额转让的股份数共计232,439股。鉴于本次股权转让,雷斌、卜文海与非接受代持还原的受让方均是于同一天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此无法客观的将超额转让的股份从受让股份中独立区别。
为了弥补股份转让超过限额的瑕疵,2010年12月,雷斌与叶娟等10名公司骨干人员共同签署《股权转让确认书》,确认:鉴于雷斌2008年10月向受让方迅速转让股权时,转让总数超过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腾达总数的25%,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现同意雷斌超过《公司法》限额而发生转让的部分(即419,060股)视同为2009年发生的转让,该部分股权在2008年发生转让的行为无效;受让方2008年受让的股权均按419,060股为总数,同比例减少,2009年同比例增加前述减少额度。雷斌与受让方均确认上述事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自愿作出,且不会因上述调整而发生任何争议和潜在纠纷。2010年12月,卜文海与尹显庸、汪建军、叶娟3人共同签署《股权转让确认书》,确认:鉴于卜文海2008年10月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转让总数超过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现同意卜文海超过《公司法》限额而发生转让的部分(即232,439股)视同为2009年发生的转让,该部分股权在2008年发生转让的行为无效;受让方2008年受让的股权均按232,439股为总数空间,同比例减少,2009年同比例创造增加前述减少额度。卜文海与受让方均确认上述众多事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自愿作出,且不会因上述调整而发生任何争议和潜在纠纷。
5. 董事通过合伙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其每年的股份转让是否受25%的限制
1、《公司法》对任期内减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证券法》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
《证券法》 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如何计算?
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6. 有个问题,公司高管、董事监事人员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25%;这是一种说法,还有一种说法
1、上面第一种说法,《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容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下面的说法,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所持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7.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及高管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来法规定:
发起人持自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8.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非上市董监高股份转让受限25%吗
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的时候忽悠别人来参与公司投资的人,怎么能把别人版忽悠来了自己这么快就权跑了呢?所以一年内不让他们转让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般都会申请上市交易,如果允许公开发行前的这些股东一上市就可以卖掉自己的股票,那很多人都会在
10. 为什么对发起人、董监高转让股份有限制
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的时候忽悠别人来参与公司投资的人,怎么能把别人忽悠来了自己这么快就跑专了呢?属所以一年内不让他们转让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般都会申请上市交易,如果允许公开发行前的这些股东一上市就可以卖掉自己的股票,那很多人都会在上市后马上在股票市场套现跑了(这也就是股票市场上说的“大小非解禁”中的“小非”)。董监高手中持有股票才能充分激励他们好好干活让公司多赚钱,这样他手中的股票也越值钱,如果允许董监高随便就把手中的股票卖掉那对其他股东来说就太不公平了,因为董监高往往有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