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前
1. 股权转让前存在欠逃税由谁承担
首先,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均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如腾讯众创空间在股权转让行为中,原股东是转让方,新股东是受让方,而公司则是 标的企业,被转让的股权为标的物,公司和股东是完全不同的主体,不能 混淆。同样,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公司依旧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 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以本案为例,煤气费和相应的滞 纳金是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自己承担,而不是股东承担,股东的变化 也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和债务债权的承担,因此,由公司向外支付煤气费和 相应滞纳金。同时,另一方面,基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方自愿承 担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巳经形成的潜在债务,那么转让方就必须按照合同 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前巳经发生的煤气费和滞纳金。法院的判决认定得相 当清楚。
其次,股权转让行为中的各方,为了更大范围主张自己的债权,更大限 度保护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对于特别重要的 事项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作为履约的保障。比如本案中,对于承担股权转让 前标的公司巳经形成的“潜在债务”,受让方要求各个原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这种做法给受让方在违约情形出现时的责任追究提供了保障和便利。我 们注意到,本案中三个股权出让方均有承担“潜在债务”的责任,但原告 只起诉了0公司一家,法律上的依据是,法律允许债权人在连带共同保证 中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单独选 择了被告来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原因有可能是其他两个股东为外国或 台湾地区公司,在中国内地的经营和资产情况不明,甚至可能巳被注销或 吊销或下落不明、无从查证等,加为被告对于判决后的执行没有帮助,同 时对诉讼中的送达等程序又有影响,而被告0公司的经营和资产情况都相 对良好。可见,合理选择连带保证责任中的一方对诉讼、仲裁和有效实现 债权有着重要意义。
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我们除了对转让价款、 资产移交、变更登记等重要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之外,对于一些容易被忽略 但却直接影响到双方利益的问题应当有所约定。比如不同时期内产生债权债 务的承担问题和公司盈亏承担问题等。在实际操作股杈转让的过程中,对于 股权受让方来说,因为其并不了解公司所存在的潜在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 因此,在签订股杈转让协议前和确定股杈对价前,股权受让方既要充分了解 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公司的资产和经营亏损进行全面评估,从而 确定其购买股权的价格,同时也应当对于公司股权变更前的债务、亏损的承 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分清权责。
2. 股份转让前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规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为确定股权价值,往往在签约前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评估以确定股权的实际价款。在审判实务中,目标公司的债务既有转让人已明确知道存在的现实债务,也有转让人应当知道或不知道、无法预料到的担保债务、侵权债务等潜在、隐性债务。为防止转让人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债务以提高公司资产的价值进而获得虚高的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设定目标公司债务风险负担或担保条款,约定转让人负责偿还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的债务。
一、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
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
对债权人而言,目标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独立于股东而依法承担债务,与股东的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通俗的讲,不管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公司的负债都是由公司自行承担,与股东无涉,与股权转让与否无涉。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有如实充分披露公司债务的义务。
虽然公司债务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但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区分公司债务的不同情形,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置。出让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充分如实披露目标公司债务的相关信息,让受让方充分预判风险,作出受让与否及合理价值判断的选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当注意与出让方明确约定债务分担问题。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仍应十分重视与出让方明确约定公司债务分担问题。一旦发生此类纠纷,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成为受让方追偿的制胜法宝。
如上所述,虽然股权转让本身并不改变目标公司债务的对外承担问题,但是,如果出让方隐瞒债务,受让方有权依法向出让方进行追索,因为该债务隐瞒对目标公司本身的价值有直接的影响。
3. 股份转让前会计处理
戊的股份应该是3万元(10%)。
公司以前没有经营,可能也没有报税,法律版规定应该零申报的。
转让前的权报表应该有数据的,如果30万是缴了的,应该有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认缴而没有到位,但印章费等开办费呢?损益表上也应该有期间费用的。
地税专管员说的是没有报税的问题,因为你说的没有经营无从考证。实事求是写一个报告,把事情说清楚,交一点罚款即可。
4. 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规避风险
在股抄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袭往往不会披露或不完整披露公司存在担保等事项。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方就不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而股权转让以后,以公司名义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依然要由公司来承担,不受股东变换的影响。显然,若公司承担了“或有债务”,会致使公司债务增加,从而影响股东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未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担保,一般认定为有效。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该条法律调整的是公司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不符合公司管理程序的行为为理由来对抗债权人,公司盖章行为对外应视为公司同意对外提供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
合理设置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对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建议分次支付转让款,以应对转让以后出现的“或有债务”。另外,建议约定若出现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明的债务,出让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要求出让方提供担保。对于股权转让,要求出让方对出让股权提供担保,也至关重要。在上述案例中,若有一个有实力的人给甲方提供担保,丙方的权利实现起来就会容易的多。
5. 股权转让时,前股东的资本公积如何处置
资本公积中可享用的:股权溢价、股票投资后的资产溢价等,可一并根据拟转让股权比例来扣除
6. 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的时间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吗
按规定股权转让不一定要股东会决议,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实际登记中大多数地方是用股东会决议来代替上述材料的,优点是简单高效。股东会决议、章程、转让协议的时间一般为: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股权转让)——转让协议——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如股东变动后有其他变更事项)——新章程(修正案)。在实际办理中有时有二次股东会决议,有时二次股东会并为一次开(新老股东一块参加),有时根本不需要开第二次股东会,这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7. 股权转让后,转让前公司的债务由哪一方承担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均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中,原股东是转让方,新股东是受让方,而公司则是法人,是标的企业。被转让的股权为标的物,公司和股东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公司作为法人也不等同于法定代表人,二者不能混淆。同样,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而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公司依旧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受让股权前的公司债务依然由公司承担,不是原法定代表人承担,股东的变化不影响公司的债务债权的承担。但基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方自愿承担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巳经形成的潜在债务,那么在公司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向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追偿该笔债务。
(7)股权转让前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 实收资本未到位前能否进行股权转让
可以,需要满足条件。
《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
(8)股权转让前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9. 公司股权转让新股东需要承担之前的债务吗
问题:股权转让后,新的股东是否应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 宋律师:如非个人债务,则应该由公司承担,而新的股东自然也无需承担 刘律师: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相关知识——股权转让债务的风险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 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如果您需要更专业的解答,请进入首页进行在线律师免费咨询,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