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转让
『壹』 互联网小贷公司牌照转让有什么要求
去年底互联网小贷公司停止新批了,转让也只能是代持股了,然后逐渐将股份转出来。
『贰』 代持股人想退出;股东不同意;工商登记无法变更怎么办
先找个持有人,然后让持有人起诉你。你用股份做抵押,就转让过去呢。 你如果想退出要回资金,这个就难呢,必须要协商,争得其他人同意。
『叁』 我与他人签订了一个代持股协议,由我出资,他是那个公司的股东,现在她擅自转让股权,我可以追回吗
可以。
如果收购方知道转让人只是名义股东,则收购方不属于善意取得,你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收购方不知道转让人是名义股东,则收购方可以善意取得股权。此时,你可向代持人索赔。
『肆』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您好,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1)作为转让方
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如果自己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中,有一部分实际上所有权属于隐名股东所有,那么,转让方实际上是无权处分这隐名股东的股权的,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不能将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予以出卖,否则就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如果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自己的股权,转让方可以将真正因自己出资而形成的股权转让。
上述情形为作为显名股东的转让方与隐名股东有明确的代持股关系,如果没有呢?那就要麻烦的多。比如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有职工出资入股的情况,而出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制,为了办理工商登记而将职工的出资款集中到少数一部分人(显名股东)名下,而这部分人只知道自己的出资加上职工的出资的总持股数,而不知道有那些职工的股权是自己代持的,也就是说“只认钱,不认人”。这种情况下,首先要作的工作就是找够出资职工并明确委托投资关系,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持股协议等)后,方能将“干净”的股权转让。
(2)作为受让方
a、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在善意第三人看来,是可以信赖的。因此,在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股东时,可以不考虑转让方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存在(事实上要查清楚也是很困难的),直接与作为显名股东的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这种情况下,即使出现纠纷,也于受让方无关,那是转让方与隐名股东之间的事。
b、受让方与转让方同为目标公司股东
当受让方与转让方同为目标公司股东而转让方背后又有隐名股东时,受让方能不能拿工商登记上的记载来对抗隐名股东就不能一概而论了。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隐名股东是目标公司尽人皆知的事情,比如职工股的情形,那么受让方就无法以工商登记来对抗。很多人可能对存在如下理解,即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东就是法律上的股东。这个说法是存在问题的。股权源于出资而不是源于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作用只是公示对抗,因此,真正法律上的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当然,他要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股东权利。在前述情况下,受让方在受让股转时一定要考虑隐名股东的意愿,如隐名股东未表示,则不能受让隐名股东那部分股权。
如果隐名股东是“大隐”,即不参加股东会参与管理,也没有说过自己的出资人身份,则受让方无从得知有隐名股东存在,那么,受让方也可以不考虑隐名股东的存在。
当然,在实际交易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况,上面也只是对典型情况的一种列举,更多的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伍』 代持股股权转让:企业应承担哪些纳税义务
国家来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自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陆』 代持股协议中可以约定股份转让产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吗
只要受托人愿意承担,当然可以。否则只能由你承担。
『柒』 您好,大陆出资人可以让台湾人代持股吗。且在台湾人没有出资的情况下,大陆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给台湾人
这个需要签代持股协议,建议在台湾做一个公证,还是有风险的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版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权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