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特点
⑴ 创业板开户条件
自来2020年4月28日起,新开创业板权限需源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
温馨提示:2020年4月28日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非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交易,不受影响。但后续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发行申购、交易前,需要重新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⑵ 注册制强调要树立以什么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注册制强调要树立以市场监管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市场监管不是对某一行业、某一具体市场、某一区域的管理,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监督管理,过去大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涉及一些人身安全、假冒伪劣、市场等等一些有形市场的管理而忽视一些市场本身行为和范围(即无形市场)的管理。
更不用说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邮购等交易行为的管理,一句话说,只局限于具体交易行为的管理,没有充分认识市场交易关系,从抽象行为进行监管,因此,市场监管要把监管眼光放到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2)注册制特点扩展阅读:
市场监管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即要求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开原则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完全披露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是否购买证券决策的所有信息。
2、公平原则
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针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以公正待遇。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
⑶ 中国的注册制会呈现怎样的特点
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路径来看,各国在新股发行方面主要采取的是注册制,但细节上略有不同。那么,中国的注册制会呈现怎样的特点?这一轮改革又会给资本市场的参与方带来怎样的影响?
一、发行提速预演练
注册制作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变革,将极大地简化企业发行上市程序、降低上市门槛,增加资本市场的包容度和覆盖面。
随着注册制推出,A股市场上一些估值较高的中小盘股承受较大压力。研究机构认为,注册制将影响A股估值体系。最近几年A股估值结构呈现明显的成长周期特征——创业板估值溢价持续攀升。
不过,从更高层面的中国经济转型角度来看,注册制改革被赋予了更“厚重”的预期。
注册制推动股权融资崛起,促进转型创新。
房雷也指出,投融资体系的变革意味着直接融资占比的显著提升,股权市场的地位在加强。
注册制改革中明确提出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这可以让那些现阶段无法盈利但却拥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直接受益。直接融资比例的提高,将畅通VC(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通过注册制改革让好的企业更容易从资本市场拿到钱,让有能力的创业者从企业上市获得丰厚的财务报酬,这和决策层鼓励创新的态度相符。
虽然注册制改革会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给二级市场带来供给和业绩压力,但同时作为相对市场化改革,有助于完善A股市场制度体系,增强中小企业投融资能力,从而刺激企业经营活力,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
二、中国注册制取长补短
中国注册制未来能否成功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是关键,这需要中国证监会多多吸取境外资本市场的成熟经验,取长补短,不断完善现有制度。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发行机制大多以注册制为基础,美国市场的发行注册制被认为是全球最高效的,美国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制度、累计投标询价制度、自主配售制度、超额配售选择权都是市场化的机制,对我国注册制的实施具有借鉴意义。
英国的核准发行制度重在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的决定作用;自律监管,强调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注重信息公开,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值得中国借鉴。
德国则是英美制度的“综合体”,它实行的是核准制和注册制相结合的“中间型”发行制度,针对不同市场制定差异化的发行标准,满足多层次企业的融资需求。它同样强化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中的核心作用。而在监管方面,德国实行的是律法监督和自律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很明显,在满足多层次企业融资需求方面,德国的情况与中国非常相似,而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也是中国资本市场近年来改革的重点。
中国注册制不可能完全效仿海外市场,肯定要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整体情况来综合考虑。实行注册制的核心是让市场供求规律发挥作用、自我调节,才能真正还原股价信号,并有效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这个过程中,需要减少过度行政管制,让市场对IPO节奏和IPO定价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决定权。
三、“证监法网”铺路
注册制改革需要务实、周密的部署,推出也会有一个过程。在实践中不断磨合与完善,改革的效果也是逐步体现的,所以注册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也不会是一劳永逸的改革。
近年来,证监会为注册制的推出做了很多的工作。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加大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力度,同时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旨在通过对资本市场的过程监管的强化,配合IPO注册制改革的落地。
证监会主席肖钢2013年11月在上证法治论坛题为“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的演讲中指出:“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我认为,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草案强化了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强调参与发行各方,包括发行人、保荐人、中介等的责任,强调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追究,加入了集体诉讼的规定,这些都为保护投资者增加了强有力的工具。
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也是未来注册制改革下的看点之一。比如证券法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内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等。
证监会将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关于发行审核程序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要求,包括简化见面会方式、优化再融资安排、完善中止审核程序、依法处理举报事项、自主确定公众股发行比例、自主确定主承销商数量等。
四、参与方整戈待旦
《证券法》修订案重构了证券发行审核体系。新法将提高证监会的权力范围和地位,强化其对特定市场的处置权,证监会将变身保护资本市场的“警察”;交易所将承担审核企业的责任,作为一名为投资者争取更好交易的谈判者;中介责任得到强化,中介变身“市场看门人”,也将是整个信用机制的重要一环。由证监会一肩挑的模式转变为证监会、交易所、中介各司其职的责任链条。
新股发行是自上而下的系统性改革,具有涉及面广、长期性和不断博弈的特点。我国股市仍然以散户为主,即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散户的信息处理能力仍待考验;审核权的下放,大批公司申请上市,对交易所的审核能力形成很大挑战;我国的中介机构是否足够强大,如何规制他们充当“市场看门人”,而不是与坏公司同流合污,也是个问题。构建一个像美国一样成熟的资本市场,各方的力量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不是一朝一夕能达到的。何况,美国的资本市场也并不完美。
⑷ 什么是科创板,科创板和创业板有什么区别
科创板(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board)是指设立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的创业板,于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其特点是并不限制首次公开募股的定价,亦允许企业采取双重股权结构。
【3】交易规则不同
科创板上市的前5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之后为20%,沿用了T+1交易机制,但增设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创业板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设为20%,次日起改为10%;科创板委托交易数量单笔不能低于200股,按1股单位递增,限价申报数量不可超过10万股,市价不可超过5万股。创业板的委托交易数量为100或者100的整数倍,单笔最大不可超过100万股。
⑸ 与核准制比较,证劵发行注册制一般有哪些特点
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证券发行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接受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府有权对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其所发行证券作出审查和决定。
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具备许多共性,如都强调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与作用,但作为不同的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1、证券发行条件的法律地位
采用核准制的国家往往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及条件,包括发行人营业状况、盈利状况、支付状况和股本总额等,作出明确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审查的事项,主要是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项及状况与法定条件之间的一致性与适应性。相应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权或审查权,当然包含了对证券发行条件适法性的审查。但在采用注册制国家中,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条件往往不直接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条件与证券发行条件相当一致,不存在高于或严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发行条件。
2、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方式
无论采取注册制或核准制,均重视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但比较注册制和核准制,两者在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别。根据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共同推动的,借助各中介机构的介人,使证券发行之信息披露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坚持每种在州际新发售的证券必须完全公开信息,并且不允许与发行相关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开前遗漏”,“这一信条,将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赋予发行者,使其成为诚信发行证券和公众对市场建立信心的动力” 。政府审查并非是在评价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政府签发的许可、注册并不代表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更非所发行证券的合格证书。
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样是基础性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为了使所披露信息适合其发行条件的要求,使所发行证券对特定市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拟发行证券的品质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其发行。在这个意义上,发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册制更严格的审查制度。
3、投资者素质的假定
任何证券发行审批制度的设计,都以对投资者群体的素质假设为存在前提。在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投资者被假定为消息灵通的商人。所谓商人,应当是能够判断投资之商业利益并趋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确的情况下,其能够作出正确而非错误的投资判断。皮尔斯在描述美国证券法时说,对于证券公开发行来说,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会对一个公司,也不会对一个公司发行的证券,评审其有无价值。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对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说明书。这种说明书,从理论上讲应当包括一个消息灵通人士作出一项投资决定所必需的资料。这样,作出投资决定的责任就落在投资者身上;而保证投资者得到有关资料的责任,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发行核准制同样以投资者素质的理论假定为前提。它以广泛存在各种非专业投资者作为其假定前提。在新生证券市场中,主要投资者是非专业投资者,他们缺乏证券市场的投资经验,对证券信息的把握和处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如果放任其自行评价证券价值,即使在充分、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础上,也将难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以适当方式介入证券发行审查,以减少劣质证券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