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行证书
『壹』 公证出具的强制执行证书在公证里属于民事类还是经济类
工具出去的强制执行证书在公证,你属于民事了还是经济的一般的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证书的话属于民事了。
『贰』 强制执行公证缺陷有哪些
您好,强制执行公证的缺陷包括:
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并不一定节约时间成本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初衷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过诉讼或仲裁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对于商业银行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言,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并未明显节约时间成本。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按照提起诉讼一样的程序,准备材料,然后向原公证机关提交要求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
其次,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需要按照《联合通知》、《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公证处又要对异议进行核实,该过程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短则一、二个月,长则五、六个月。
再次,公证处个别公证员出于自身业绩考核而拖延出具执行证书时间,甚至希望当事人自行和解。特别是在核实过程中,一旦债务人提出其愿意归还借款或表示有能力归还借款的,部分公证处便不再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而是以此为借口拖延出具执行证书,直至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当事人自行和解。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叁』 怎样写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执行裁定异议书范本
你好! 你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肆』 公证处对高利贷强制执行公证书法院可以执行吗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如果约定利率超出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伍』 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吗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原公证机关关申请《执行证书》。
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只是表明双方存在债权,且经过公证。至于债权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偿还或部分偿还需要基本的审查。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要求发出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基本事实后做出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5)公证执行证书扩展阅读: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证债权文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陆』 现在公证处的执行证书法院是否支持执行,是否必须通过诉讼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
『柒』 什么是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简而言之,就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审判程序,判决你胜诉了,才能再申请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障。
但这种文书也比较复杂,只能委托律师去办理,否则公证处可能根本就不给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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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资料
办理公证的程序
1、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委托律师设计公证法律方案。
2、当事人认可律师设计的方案后,由律师联系公证。
3、在律师的带领下,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对于一些情况,公证处可能不给公证。此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注意:
1、公证费用各地标准不一,须以当地公证处告知为准。
2、公证应委托律师办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擅自处理,后果自负。
『捌』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2000年9月1日以司发通[2000]107号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不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玖』 公证的借款合同已经出具了执行证书,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吗还是可以选择性的提起民事诉讼
只有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作为债权人已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拾』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与《执行证书》的区别,法院应该用哪个作为执行依据
你好:我没听说过“执行证书”;但是一局执行原则,执行依据有两种,其一,内人民法院作出的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其二,公证文书、仲裁裁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在同一案件中有两种以上执行依据的,一般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