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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证书

发布时间: 2021-01-02 04:09:42

㈠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食品出口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

(1)出口食品证书扩展阅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

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认监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备案监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报国家认监委。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二十八条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㈡ 出口食品级的小苏打需要什么证书

1、出口是要出口商检通关单,然后还有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
2、商务部、海专关总署2006年第96号关于属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二)---八、易制毒化学品(二),2836300000,碳酸氢钠(小苏打) 可用于制造毒品,仅在向缅甸、老挝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所以你要看看你的产品出口国家来定,具体的其他要求还是需要向当地海关咨询

㈢ 中国检验检疫局对进口食品的证书都有哪些要求

可以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第二章程食品进口”要求做。该办法2012年3月1日实行。
具体要求包括:
1、向中国输入食品的国外企业应在国家质检总局注册(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索取表格);
2、报检时应出示该进口食品在国外(地区)准许生产销售的证明;
3、第一次进口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应出示中文标签样张,包括:
原预包装平面扫描件(A4纸上)。
原包装所有外文的翻译件,必须加盖公章。
加贴或印刷了中文标签的扫描件,中文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标准的规定。
4、某些进口食品品种(如乳制品)应按我国的要求出示出口国官方固定格式的《卫生证书》具体格式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上查询;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6、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应该在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具体与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
进口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7、值得提醒的一个问题是: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销售和使用都是违法的;
8、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国内流通领域对进口食品检查时重点是检查是否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还有就是中文标签信息加上实物检查。

㈣ 急求中国进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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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进出口企业如何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被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所代替。,进出口企业如果是食品生产行业,是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向质监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即可办理: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复印件3份;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4.企业授权委托书3份;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6.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7.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8.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9.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10.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执行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其产品名称、种类、性状及其他属性等必须与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内容严格相符。否则,即视为该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产品可以适用现有的某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1.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1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3份;13.企业大门、所有原辅材料库、生产线、成品库、化验室的全景彩色照片或彩色打印件(5寸以上)。照片两套。照片由审查组现场拍摄;14.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一定要有sc证书吗

需要的,1.经营食品营业执照2.食品卫生许可证3.官方原产地证书4.生产国官方卫生证专书5.生产属商成份列表6.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7.产品在其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8.需要检疫生产商官方检疫证书9.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必须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办理,向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

㈦ 食品出口欧洲需要哪些认证

朋友你好复!食品出口制欧洲需要;欧盟ap(2002)5欧盟食品级regulation(ec)no1935/2004、2002/72/eec德国食品级lfgb(lmbg)(德国)法国食品级frenchdgccrf2004-64anddécretn?92-631

㈧ 做进口食品生意需要哪些证件

办理特殊食品预审核证明(只限营养食品)证件手续

《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申请表》1份;申请单位和进出口或代理商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贸易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及5R彩色照片一张;属预包装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交标签样张3份及原标签样张翻译件3份,或《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生产工艺流程;企业在生产当地的卫生许可证明或生产销售证明(进口特殊食品需提供)/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供);具有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CNAL)或省级计量认证资格(CMA)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成份、卫生指标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保证函(保证在进出口和经营各环节不宣传任何保健功效);生产企业、经销商可委托进出口商办理预审,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货物抵港需要的证件及手续

标签备案通过后,要求海外的卖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书,包括:合同、发票、箱单、产地证、卫生证书、厂家的检测报告、产品生产厂家的资质等单证等,连同提单一起邮寄到贵公司。货物抵港后(注:必须是单证先到,货物后到),即可以安排口岸换单、报检、查柜、报关、纳税等口岸事务。

费用包括

换单费、商检查验费、检务费、海关查验费(可能)、关税、增值税等。

进口周期

如果是第一次进口的食品,可能需二周左右的时间。

进口食品需要哪些证件?进口食品进口手续繁琐,周期长,如果您想开进口食品店,货源是个问题,看看海沃进口食品品质绝对保障,都具备海关报关单和商检证书等一套完整的“身份证”,且接受海关的直接监管与查验,因此可以确保进口食品的真实身份,所销售的商品没有假货和山寨货。

㈨ 食品出口需要些什么资质认证

还需要进出口权资质、食品卫生许可证。

1、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员应提供以下单证:

出境食品报检单;委托书(委托报检时);卫生注册证书;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或出口食品明细单(必要时);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出境食品换证凭单(口岸查验时,必须提供);熏蒸!消毒证书(对特定国家!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料等者);其他需提供的补充函电、文件等。

2、进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入境食品报检单、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提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等单证。

拓展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出口流程:

1、订立合同:中文采购合同和中英文销售合同;

2、一般做报检的都是在预计船开报关前一周内做,箱单,发票,销售合同,还有代理报检委托书。出具检验证明要看你们当地检验检疫局的工作效率了,一般都是申报后次日或者两三个工作内完成。

3、报检:销售合同,发票,箱单,代理报检委托书。

4、报关:销售合同,发票,箱单,出口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核销单和商检换证凭条或者通关单或者其他要求出具的出口许可证等文件,一般贸易的申报要素;抬头都写你们公司。

5、收汇单证:发票,箱单,提单,产地证或其他客户要求所需的单证资料。抬头写:客户公司!

6、收到全款后,按照客户要求制作客户的进口清关金额等文件。具体事宜具体对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㈩ 出口食品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只要是销售食品类,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属于无证经营,是违法行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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