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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发布时间: 2021-01-04 22:10:03

㈠ 法院如何认定名义出资情形下股权转让的效力

您好,
有效。但是可能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股东是否出资到位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版但权是如果转让方隐瞒了未出资到位的事实,受让方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期限是一年。
足额缴纳出资和资本维持曾经是国内公司法的基本规则,但最近修改的公司法放弃了这一原则,转而采纳资本认缴制度。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实际出资时间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和权利。在此情况下,受让方也不能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㈡ 名义股东私自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怎么办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份的法律效力如何?实际出资人以其内为实际权利人容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㈢ 名义股东将股权处理是否构成诈骗

对于第三人来说,确认股东身份的就是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某些是公司的股东版,那么对于其所持股权权的处理就是有权处分,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对第三的权利也不会有影响,也不会构成诈骗。
至于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看他们之间的代持股协议的约定。

㈣ 名义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股东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1、股权转让和公司设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股东按照合同法规定自愿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2、其次,不能以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公司法对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两个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是合法的。如果以公司设立的条件来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那么就意味着两个股东设立的公司,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不允许转让股份。即使双方不愿意继续合作,也不能转让其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共存的性质相违背,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34条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此,当两个股东完成股权转让后,可由受让方依法履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同时,也可将受让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从而继续保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

㈤ 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怎样区分第三人是善意恶意

你好,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
1、如果名义股东将股东回转让给其他股东,则重点考察其他股东是否答明知名义股东系代持股权,如代持协议已向其他股东公开,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参加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据此推定其他股东明知、非善意。此时,如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系无权处分,不构成物权法106条之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可要求法院判决认定名义股东转让行为无效。
2、名义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的,一般推定为外部第三人为善意。此时实际出资主张外部第三人为恶意,可考察外部第三人是否对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明知,如外部第三人与其他股东、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且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地位。
谢谢。

㈥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转让股权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司法解释3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㈦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能追回吗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有权追回。但是如果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即受让该股权时满足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条件,那么实际出资人无权追回,只能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㈧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该怎样纳税

如果原股东因转让股权而获利,需对增值部分纳税。个人股东缴纳个税,企业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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