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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21 22:01:56

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第一,硬条件上有所放松。无论是注册制还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发行上市的硬条件。这些条件在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有所放宽,比如,核准制下要求企业要连续几年盈利,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允许没有盈利的企业上市。在此前提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要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核心内容。
第二,实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发行人符合最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切实发挥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作用。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审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审核人员对相关的报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怀疑,要充分问询,而且要问很专业的问题,严格把关。用通俗的话说,审核是要审核出一家真公司来。
第三,实行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注册制试点过程中,新股的发行价格、规模,发的股票市值多少,发行节奏都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这和现在的做法有重大的区别。新股发行定价中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投研定价能力,建立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第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无论是券商,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试点注册制更加强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追责,实行依法治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要出重拳,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五,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场和诚信环境,特别是完善法治建设,试点注册制将更强调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增强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采取更加丰富的手段提高持续监管能力,加强司法与执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并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⑵ 核准制与注册制二者有何区别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我们称作形式审核,主要在美国公司上市常见上市方式。。
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我们称作实质审核,主要是欧洲和中国常见上市方式
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
1、形式审核(注册制)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指的是在披露哲学的指导下,“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它的质量有多糟糕,注册制还主张事后控制
2、实质审核(核准制)不仅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而且还需要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核准制主张事前控制。
3、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注册组具有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审核时间相对比较短
4、注册制主要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中介的诚信对公司市场相当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政府的审核工作量很大。
注册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的国家,这也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方向。

商标强制注册制度的介绍

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又称为商标全面注册制度,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我国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于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起过一定的作用,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实际上它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虽然对大部分商品采用自愿注册原则,但对少部分商品仍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商标强制注册便于行政管理,但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来说,应当遵从权利人的意愿。因此,我国理应废除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⑷ 什么是 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信用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即法律规定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设立时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该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交足,公司才能设立在具体制度上,又严格地实行资本的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维持原则。

在资本确定方面,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股东实际缴纳的资本总额,不允许实际资本低于注册资本。

在资本不变方面,公司不得任意增、减资本公司增、减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减资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增、减资本时,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目前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不利于贯彻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竞争和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的理念。这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设计,而且在近10多年的实践也证明它并未达到它的最初设计目的。但是,我们目前要完全采用授权资本制的条件也不成熟,我们前面也分析了,它需要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达的信用制度等等监督机制,然而,我国一时难以齐备。因此,我建议采用混合资本制,即普遍的折中资本制和局部的授权资本制,对于小公司,我们用授权资本制,让其限制少一些,鼓励人们创业,其指导思想是:减少限制,激发民智;广开财源,启动民资。对于中型、大型企业,我们可以严格一点,采折中资本制。此外,我们还可以对公司类型做一些细分,对某些类型的公司,要求严格一点,对另外一些类型的,就可以缓和点;最后,我们可以根据各省的发展状况,分阶段的实施。我们总体思路就是:按规模、看类型、分阶段。我们需要的不仅是谨慎,更需要的是勇气与智慧。
(一)应该从实际出发,降低《公司法》第 23 条和 78 条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为了适应汪洋大海般的中小企业的多种需要,还应该修改《公司法》第23和27条第1款,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分期出资,不再把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划等号

(三)应提高无形资产出资的整体比例

⑸ 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二、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⑹ 什么是注册制改革

前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否“延迟”似乎变得有些扑朔迷离。据相关人士透露,证监会高层在春节之前举行的新春茶话会上表示,推行注册制方向不变,但目前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据悉这样看法得到了部分专家的认可,他们预计现在离注册制真正推行还有2-3年。
尽管从2000年开始,中国的证券发行制度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但其实换汤不换药,核准制不过是穿了个“马甲”审批而已,中国A股市场新股发行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新股三高发行、疯狂抄新、新股业绩大变脸等问题都广受市场诟病。所以很多有识之士寄希望注册制能够解决新股IPO弊端,呼唤注册制的早日到来。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重要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
而注册制改革首次见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要求,“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此后,2013年9月,证监会召开的闭门会上首次提出“2015年要过度到注册制”。看来由新股IPO由审核制转向世界普遍采纳的注册制只是时间问题。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中国不宜推行所谓的新股发行注册制。因为原先采用的核准制虽然不尽人意,也存在着部分发审委成员腐败问题,但好歹还对新股进行审查设置了一道关卡。同时,也将很多并不具备上市资质的企业拒之门外,如果实行注册制什么阿猫阿狗的公司都能上市,A股市场岂不大乱?
笔者认为,自今年新一轮IPO重启之后,由于制度设计没有大的改进,所以原先股市的很多弊端并没有消除,于是投资者闻IPO色变。但是中国要从核准制过度到注册制也并非一日之功。所以在新股核准制向注册制过度时期内,我们必须要做好以下几件事情后,注册制才能真正推行,而之前A股市场的一些沉积弊端也会迎刃而解。
首先,不管注册制也好,核准制也罢,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完整和透明。当前IPO重启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信息披露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之所以出现像昌九生化等新股被市场恶炒,造成暴涨暴跌,很大程度上是相关各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如果双方掌握的信息是对称的,那么各方在相同的信息下才会做出符合常态的理性行为。所以信息披露完整以及信息透明应是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的第一环节。
再者,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更严厉打击股票发行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其一,实行更严厉的核查和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给予应得处罚,是这个市场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二,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机制,一旦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虚假陈述及各种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等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其三、对于违规的保荐机构和机构投资者,比如其在新股配售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和暗箱操作等问题,则应终止其业务资格。只要惩罚力度从严,投资者保护力度加强,就不会有人违规违法。
再次,既然目前A股市场还不具备注册制的条件,但注册制改革又必须进行,那只有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一些注册制的试点工作。现在新三板市场新股发行已经近似于注册制,所以可在新三板市场上及时发现注册制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当然,新三板的转板制度也应该尽早实行,就是让一些在新三板业绩比较突出的公司,只要符合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条件都可以申请转板。
最后,教育投资者,引导价值投资回归。国际发达资本市场拥有200多年的历史,经历过各种各样的交易环境,投资者整体对新股股价的理解远比A股投资者透彻。A股投资者对新股发行“赌性”郁浓,一有风吹草动,就将本来偏高发行的新股,瞬间炒到连续涨停,造成极大的新股泡沫。笔者认为,只有A股市场的投资者更加趋于理性投资,才能在实行注册制后对新股进行仔细甄别,才能挑出更有投资价值好的上市公司来。
究竟是核准制好?还是注册制好?各方普遍认同于注册制好,但是注册制在推出之前,并非没有前提。笔者认为,真正的注册制要做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加完善和透明,投资者保护程序启动和严惩违规违法者,当然教育投资者投资更趋理性也是必要之功,目前来看上述条件还不成熟,所以核准制还要陪伴我们一段时间,所以我们现在可以在新三板市场进行先行试点注册制,取得成熟经验后再推广更加稳妥。

⑺ 注册公司新规定认缴登记制度到底是什么意思

注册资本认来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源的一项改革措施。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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