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Ⅰ 职业资格证书一
你所说的“从业资格”是在1994年—2002年左右的时间,在劳动部与人事部共同下发《职版业资格证书规定》后实权施时间开始进行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制度”的时期的称谓,当时与之对应存在的是“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中把“从业资格”定义为“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职业资格”则是两者(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称,也就是说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都是“职业资格”,“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倒是有和大不同,前者是基本的资格,后者是比较严格的资格,一般是在涉及公众安全、健康等职业领域。如果你还想把这些搞得更清楚,给你推荐一本书——《职业资格制度概论》(人事出版社出版)。该书还介绍了更多职业资格证书内容,各类资格与职业生涯关系等。
Ⅱ 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报名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和初级技能。其框架结构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规定,各等级的具体标准为: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技师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Ⅲ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什么时候发布的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98号
(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专人事部颁属发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劳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Ⅳ 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一览表
中国就业网:http://www.chinajob.gov.cn/gb/training/2002-06/13/content_189773.htm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通讯地址
1
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100101)
2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5号(100029)
3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300040)
4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200051)
5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石家庄市合作路142号(050051)
6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太原市府东街261号(030003)
7
内蒙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261号(010020)
8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沈阳市三好街65号(110004)
9
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长春市前进大街31号(130012)
10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哈尔滨市文府街1号(150004)
1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南京市北京路67号(210024)
12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杭州市古翠路50号(310013)
13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230061)
14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七星井冈山里14号(350001)
15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南昌市省府北二路100号(330046)
16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济南市公和街9号(250001)
17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郑州市政三街二号楼(450003)
18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8号(430071)
19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长沙市东风路113号五楼(410008)
20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广州市教育路88号814房(510030)
21
广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南宁市星湖路35号(530022)
22
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海口市和平南路20号(570203)
23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28号(400015)
24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成都市陕西街54号(610041)
25
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贵阳市延安中路20号(550001)
26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中路85号12楼
27
西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西藏自治区鉴定中心(850000)
28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西安市省政府大院物产集团楼219室(710006)
29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兰州市东岗东路1163号劳动大厦(730020)
30
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西宁市五四大街62号(810001)
31
宁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银川市凤凰北街42号(750001)
32
新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203号(830002)
3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4号(830002)
34
中石油人事劳资部
北京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100724)
35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街22号街(100026)
36
国务院管理局工委办公室
北京市西安门大街22号(100017)
37
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100713)
38
冶金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东四北大街小细管胡同16号(100007)
39
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100714)
40
供销合作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100801)
41
铁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海滨区复兴路10号(100844)
42
中石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慧新东街甲六号(100029)
43
质检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
44
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复兴路49号(100036)
45
航天机电集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复成路8号(100830)
46
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礼大街54号(100044)
47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100761)
48
中直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皇城根北街9号(100017)
49
信息产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100804)
50
航天科技集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海滨区阜城路8号A6(100830)
51
民航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光熙门北里甲31号(100028)
52
国土资源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100812)
53
船舶重工集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5号(100861)
54
国内贸易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00834)
55
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100823)
56
航空工业集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交道口南大街67号(100009)
57
兵器工业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100821)
58
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复外三里河路50号(100045)
59
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劳资司劳资处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楼(100053)
60
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100009)
61
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100053)
62
国管局体改司培训考核处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100017)
Ⅳ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要全的。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共计140项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具体名单如下: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5)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扩展阅读:
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参考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参考资料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Ⅵ 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体是指哪些
1、房地产估价师,2、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3、造价工程师,4、注册税务师,5、企业法律顾问,6、国际商务师,7、注册城市规划师,8、价格鉴证师,9、棉花质量检验师,10、 质量(中级),11、出版(中级),12、房地产经纪人,13、注册安全工程师,14、注册核安全工程师,15、土地登记代理人,16、注册安全工程师,17、通信(中级),18、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19、社会工作师,20、广告师。
Ⅶ 职业资格证书分几个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和初级技能。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规定,各等级的具体标准为: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7)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扩展阅读
从业人员所要实现的工作目标,或是本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应根据职业的特点,按照工作领域、工作项目、工作程序、工作对象或工作成果等进行划分。具体要求为:
1、每个职业功能都应是: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定期出现;可独立进行培训和考核。
2、职业功能的划分标准要统一,通常情况下,每个等级的职业功能应不少于3个。
3、职业功能的规范表述形式是:“动词+宾语”,如“打制样板”;或“宾语+动词”,如“市场调查”、“发动机修理”;或“动词”,如“缝制”、“剪裁”。
4、通常情况下,职业功能在各技能等级中是一致的,在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等级中,可增加“技术管理和培训”等内容。
Ⅷ 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分类有哪些
共分为五个等级,部分职业设定四个等级:
高级技师 (一级/高级职称):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术和特殊能力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难题;在技术攻关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技师 (二级/中级职称):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术和专门能力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人员。
高级(三级/助理职称):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术和特殊能力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难题;在技术方面有创新;
中级(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 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初级(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Ⅸ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和确定职业资格的范围、职业(专业、工种)分类、职业资格标准以及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和技能鉴定的办法。
第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